格。
俟來年汛發。
與下截溝槽。
一并開放。
引溜北趨。
彙歸新河。
并于南岸添紮木龍一架。
将升關挺入河心。
使挑溜得力。
刷盡北岸淤灘。
而南岸順黃壩外。
亦漸次停淤。
以資外護。
新河正溜。
必更加暢順。
得旨、覽奏稍慰。
如所議行。
○又谕、戶部奏駁、川省報銷軍需。
餘丁口糧。
違例給以本色米石。
未便準銷。
應令該大臣等詳查情節。
明白回奏一摺。
已依議行矣餘丁口糧。
前據劉秉恬等、會奏條款内。
定以每石折銀六兩。
經戶部核覆奏準。
是餘丁在營。
并無支給本色之例。
即應照伊等原奏核辦。
乃二百一、二百四、二百十、二百十八等四案。
應付陝甘餘丁。
複請銷本色米石。
又據何例。
若雲陝甘所帶餘丁。
俱實有其人。
比他省不同。
應以本色支給。
該大臣等、從前即應專摺。
奏聞。
或咨戶部存案。
今至報銷時。
以無案可據之項支銷。
無怪該部之指駁也。
至滇、黔、湖廣、三省綠營兵丁。
因各該省未及募帶餘丁。
辦夫又屬竭蹷。
前經文绶等奏明、照每兵百名、額給餘丁三十名之數。
将鹽菜口糧。
折價支給。
并據富勒渾奏、于到營之日。
即照折支。
此更系該督等自行奏定之例。
何以二百二、三、及二百十三、十六、等案。
仍支給本色米石。
更屬違例妄支。
且現據該大臣等、題到二百七案。
又複按奏準例。
折銀六兩。
是同一餘丁。
同一支給。
而前後自相矛盾。
尤不可解。
着傳谕富勒渾等、即将戶部摺内指駁各情節。
逐一登答。
仍即明白回奏。
至此項支放米石。
應由該辦糧大臣等核定。
饬知各站遵辦。
不得诿其過于糧員。
所有此項浮銷銀兩。
查明共應核減若幹。
即着落大臣等名下。
按數攤賠。
以為辦理不善者戒。
毋庸攤及糧員。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戶部摺、并鈔寄閱看。
○以翰林院侍讀徐光文、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編修劉湄、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禹州民張路工女張氏。
○乙巳。
谕、陝西鹹甯等二十九廳、州、縣。
本年因七月内。
雨澤缺少。
秋禾間有被旱之處。
雖據該撫查明歉收處所。
本屬無多。
無須蠲赈。
第念此等被旱地畝。
在各州縣中。
雖屬一隅偏災。
但究系歉收。
且距明歲麥秋尚遠。
民食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鹹甯等二十九廳、州、縣内。
所有收成四五分各戶。
查明實系無力貧民。
在于常平倉内。
極貧者、借給兩個月口糧。
次貧者、借給一個月口糧。
以資口食。
至二十九廳、州、縣、境内歉收地畝。
應完錢糧。
及借欠倉糧。
例應緩徵。
其并未歉收之處。
與災地間段毗連。
若仍照例徵收。
恐糧價稍昂。
貧民艱于籴食。
并着加恩将此二十九廳、州、縣。
所有本年應徵未完錢糧。
及各年借欠倉糧。
俱緩至來年麥熟後徵收。
以示轸惠窮黎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前經降旨。
普免直省地丁錢糧。
其額徵本色糧草等項。
本不在應免之例。
上屆輪蠲陝西。
因該省地近邊陲。
曾降旨将此項糧草。
一體加恩蠲免。
今乾隆四十三年。
屆陝省輪蠲年分。
所有該省額徵民屯租糧草束等項。
着仍照上屆之例。
同地丁錢糧。
一并蠲免。
以昭優恤邊氓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甘肅肅州鎮總兵員缺緊要。
着該督于通省總兵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着周鼎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桂奏、四十一年分、塔爾巴哈台銷算事件各摺。
已逐一批交該部議奏。
前此各處有奏到者。
亦一例批交矣。
此等請銷案件。
令各該管之将軍大臣等。
具摺奏辦。
無庸轉行總督核題。
原欲使各該處辦理簡便。
乃各該處分款具摺。
每奏多至四五件。
轉不免煩瑣。
嗣後着各該将軍大臣等。
将應行奏銷各案事由。
總叙一摺。
其各款止須分别四柱清單。
一并進呈。
以便交該部彙核。
将此傳谕新疆辦事各大臣。
一體遵照。
并谕令戶部知之。
○以陝西漢興道宋豐綏、為陝西按察使。
○丙午。
谕軍機大臣曰、戶部議駁劉秉恬等、奏銷雇騾運送米石。
前經戶部奏駁。
降旨令劉秉恬等、明白回奏。
今據覆奏各情節。
經戶部逐一指駁。
頗為得理。
似伊等竟複難于登答也。
如所稱此項騾頭。
原系各州縣雇覓解往。
并非供備。
商人之用。
其間往來馱運。
自應較商運節省。
乃以商運之米。
即用官雇之騾。
又雲不多給價值。
勢将棄置不前。
則是各州縣雇解紛繁。
該大臣等之多方籌畫。
徒以遂商人謀利之圖。
并非為軍糧起見。
設或從前辦理軍糈。
實有不得不通融遷就之處。
何不随時奏明。
直至報銷議駁之後。
始行辯說。
又複不協情理。
實不能為伊等曲解也。
又如鄂寶所奏、辦騾二千。
僅一載餘。
已多倒斃。
存者亦疲瘦不堪。
變價時。
既未先行奏聞。
所變價值若幹。
又未咨部存案。
迨經部駁。
始稱現已勒限變價。
其何日起限。
現在曾否追完。
亦未一字議及。
實不應如此舛謬。
據大學士阿桂面奏雲、伊等此案。
雇用騾頭牽混之故。
大約因鄂寶奏辦之騾。
率多倒斃。
難以開銷。
遂将此項雇價、通融銷報等語。
果爾、何妨将鄂寶從前奏辦錯誤之處。
據實奏明。
鄂寶自認照原價賠還。
方屬正辦。
且鄂寶久任巡撫。
今又授以漕運總督。
認賠原騾價。
展限緩交。
非力所不能。
乃舍此不辦。
轉于别款雇騾價值。
牽混報銷。
非特鄂寶之意存欺飾。
自取罪愆。
即富勒渾、劉秉恬等、代為影射朦混。
亦難辭咎矣。
以上情節。
着富勒渾、鄂寶、劉秉恬、文绶等。
明白回奏。
并将戶部原摺、朕折角處。
發令閱看。
俟伊等回奏到日。
再降谕旨。
○丁未。
禦史雷輪奏、鄉會兩試磨勘試卷。
由禮部司員、按名次将試卷分給磨勘官。
恐不無指名索取某卷、囑托瞻徇等弊。
請添派滿漢禦史各一員。
輪班稽察。
如有前弊。
據實查參。
得旨、着照所請行。
卷之一千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