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十月。
戊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陝西、湖廣、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陝西斬犯四人。
絞犯五人。
湖廣斬犯十一人。
絞犯七人。
浙江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餘一百二十三人、予勾。
○兵部奏、廣東饒平營、字識黃雲、聽從兵丁張剛、寫匿名帖。
揭告彭勇等、私賣火藥。
縱盜分款。
應将饒平營守備、外委、革職外。
該潮州鎮總兵馬乾宜、捏稱訪聞。
應降二級調用。
得旨、馬乾宜身為總兵。
既失察兵丁私賣火藥。
及得匿名揭帖。
又不據實聲叙。
轉捏稱得自訪聞。
呈報該督。
意存欺飾。
不宜複邀寬免。
朕核其情節。
應照部議處分。
使提鎮等、共知懲儆。
非僅照簽。
按例準行也。
馬乾宜、着降二級調用。
○己酉。
谕、向來副參各員。
每屆五年。
該督等分别一二等。
密行咨部具奏一次。
而提鎮因系專阃大員。
向未之及。
今思各省提督。
不過十餘員。
皆朕所深知者。
始行擢用。
原無俟該督之甄核。
至總兵員缺。
為數甚多。
間有經朕特加簡用之員。
其餘或因副參等、于保送引見時。
酌量記名升用。
亦有因軍營勞績。
及資俸稍深。
從而升補者。
其人之才具優劣。
及在任管轄操防。
是否于營伍有益。
皆無由深悉。
嗣後着各該督、将所屬總兵、亦照副參之例。
出具切實考語。
分别等次。
每屆五年。
密為陳奏一次。
即以今歲為始。
其無總督省分。
即着兼提督之巡撫。
遵照辦理。
務宜一秉至公。
毋稍瞻徇。
○又谕、從前戡定回疆。
定貢賦之時。
各城伯克。
均無納糧之例。
惟因庫車地當孔道。
差務殷繁。
而回人戶口有限。
是以庫車、沙雅爾、二城伯克。
俱令各按品級。
一律納糧。
數年以來。
應納糧米。
絕無拖欠。
而每遇官差。
争先奮勉。
毫無退避。
自應一體加恩。
所有庫車、沙雅爾、二城伯克等。
亦着照各城伯克。
一體免其納糧。
并令常喜、将朕加恩之處。
傳谕衆伯克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滇省遷徙烏噜木齊土夷。
起解時。
照發遣礦徒之例。
将男丁概行上鎖。
茲據顔希深咨稱。
頭二三起夷戶。
先後到境。
俱極安靜。
惟無鎖煉。
與滇省原行不符。
當即行查。
藩臬等詳覆。
當日實系按名上鎖。
經署昆明縣知縣徐沅、連鎖匙點交委員查收。
該委員等私擅開放。
未便稍為寬貸。
現将委員陳英棟等、審明治罪。
并咨明前途。
即于所在地方。
将該三起夷戶。
補行上鎖等語。
該夷人等、在雲南起解時。
既按名上鎖。
并經昆明縣、将鎖匙點交解員。
乃行至湖南。
已無鎖煉。
必系解員等、中途擅開。
自應查明辦理。
但此等土夷。
俱系投誠之衆。
本屬無罪。
非前此竄回礦徒可比。
今分别安插新疆。
原可無庸鎖項。
而伊等在途。
行走安靜。
尚知守法。
并當稍為憐惜。
且從前鎖解礦徒。
未嘗無沿途兔脫之事。
可見押解人犯。
惟在解員等嚴為防範。
自不緻有疎虞。
并不系乎鎖與不鎖也。
今前途既已無鎖。
即不應複加。
所過地方官。
接到滇省傳知。
毋庸補行鎖項。
若接文在前。
已經照辦。
即傳朕此旨。
将鎖開去。
俾伊等知朕體恤遠夷之意。
将此傳谕湖廣至甘肅督、撫、妥辦。
并谕李侍堯知之。
○又谕、據戶部奏、查核淮安關本年徵收赢餘銀數一摺。
已依議行矣。
淮關赢餘。
近年屢有短少。
自伊齡阿複任監督以來。
所收數目。
較之上三屆為多。
自屬伊齡阿認真辦理。
但據戶部夾片聲明。
自乾隆二十五年以來。
其不及二十萬兩。
僅有三年。
而多至二十四五萬。
至三十二萬兩者。
共有十年。
今年所收之數。
雖較上三屆為多。
究不得作為赢餘較多之準。
請令該監督悉心經理。
實力稽查。
勿使吏役徵多報少不得。
以此次即為定額等語。
該部亦因慎重課項起見。
該監督亦不可不知。
着傳谕尹齡阿、嗣後更當實心妥辦。
毋以此次赢餘較上屆為多。
稍生懈忽。
○庚戌。
谕曰、楊景素奏、查訊陸豐縣民鄭會通、周維玉、挾嫌捏造匿名揭帖。
希圖傾陷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該逆犯等、因懷挾私嫌。
敢将謀逆重情。
匿名誣陷。
至一百餘人之多。
情罪甚為可惡。
自應按律問拟。
至其中應行緣坐人犯内。
如鄭會寅、鄭會禮、鄭會衷、鄭阿拱、鄭阿果、即系該逆犯挾嫌誣控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