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其事幸得昭雪。
而轉以其逆犯弟兄之故。
一一罹于重辟。
是該逆犯雖身膺顯戮。
而其意中所本欲傾誣者。
亦不能免。
俾無賴之徒。
竟得□□棄一死以遂其所願。
未為平允。
且該逆犯既忍以大逆誣其弟兄。
則其蔑視天顯。
恩義早絕。
更何必因其誼屬期親。
概從緣坐乎。
雖此等緣坐人犯。
朕每從寬改為秋後處決。
秋審情實冊内。
亦不予勾。
但定例遲至十年。
然後可入緩決。
以次減等。
亦複可憫。
此案除逆犯鄭會通之妻子。
仍照大逆緣坐律定拟外。
其本被該逆犯傾陷之鄭會寅等、着與訊明之無幹人衆。
一并省釋。
俾悖逆奸徒知害人适以自害。
無所施其傾陷伎倆。
庶刁惡之風。
可以稍戢。
三法司即遵照核辦。
并通谕中外知之。
○以閩浙督标中軍副将和忠、為廣東潮州鎮總兵。
○辛亥。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夏秋。
雨旸時若京畿及各直省。
收成俱屬豐稔。
惟甘肅臯蘭等三十二廳、州、縣。
夏秋被旱成災。
屢經降旨。
令該督統率各屬。
切實查勘。
妥協赈恤。
災黎自可不緻失所。
但恐明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是否尚須加赈。
以資接濟。
着該督即行妥酌覆奏。
候朕于新正降旨。
再江蘇安東等三縣、衛、窪地被水。
雖系一隅偏災。
業據該撫題報。
分别給赈。
明春是否尚應量予加恩。
或酌借口糧牛具之處。
亦着該撫查明覆奏。
候朕酌量降旨。
此旨甘肅、由五百裡發往。
江蘇、由三百裡發往。
仍各按原發裡數。
由驿覆奏。
尋勒爾謹奏、臯蘭等三十二廳、州、縣。
遵辦赈恤。
民已不緻失所。
茲又加酌核。
惟臯蘭、渭源、安定、會甯、平番、泾州、平涼、七州、縣。
被旱情形略重。
明春正赈畢時。
民食尚艱接濟。
得旨、屆時有旨。
楊魁奏、安東、阜甯、大河、三縣、衛、窪地微災。
已蒙蠲赈。
随奉恩旨再查。
明春酌借口糧牛具。
足資耕作。
得旨、覽。
又批、如此則不必特頒谕旨。
爾等酌辦可也。
○以故郭爾羅斯紮薩克鎮國公錫喇博第子固噜紮布、襲爵。
○予故鄂爾多斯紮薩克固山貝子納木紮勒多爾濟、郭爾羅斯固山額驸蘇瑪第、緻祭如例。
○壬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安徽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江蘇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餘七十二人、予勾。
○軍機大臣等議覆、升任浙江巡撫三寶奏稱、杭州乍浦駐防。
滿洲官員。
所住官房。
如年久損壞。
請照地方官修理衙署例。
按品借給銀兩修理。
協領、借給二百四十兩。
佐領、二百兩。
防禦、一百六十兩。
骁騎校、一百二十兩。
筆帖式、八十兩。
于各員俸銀内。
分作八年扣還。
應如所奏。
嗣後各駐防官房。
年久損壞者。
該管将軍大臣等。
查實報部。
按品借給銀兩修理。
工竣核銷。
其先借之項。
未經扣清。
不準複借。
應饬各省駐防。
一體遵辦。
從之。
○癸醜。
谕曰、三寶升任總督。
已在本年恩诏之後。
例應照巡撫銜請封。
念其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着加恩賞給總督封典。
○谕軍機大臣曰、海成奏、據新昌縣民王泷南、呈首舉人王錫侯、删改康熙字典。
另刻字貫。
實為狂妄不法。
請革去舉人。
以便審拟等因一摺。
朕初閱以為不過尋常狂誕之徒。
妄行着書立說。
自有應得之罪。
已批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
及閱其進到之書。
第一本序文後凡例。
竟有一篇将聖祖、世宗廟諱。
及朕禦名字樣開列。
深堪發指。
此實大逆不法。
為從來未有之事。
罪不容誅。
即應照大逆律問拟。
以申國法而快人心。
乃海成僅請革去舉人審拟。
實大錯謬。
是何言耶。
海成既辦此事。
豈有原書竟未寓目。
率憑庸陋幕友。
随意黏簽。
不複親自檢閱之理。
況此篇乃書前第十頁。
開卷即見。
海成豈雙眼無珠。
茫然不見耶。
抑見之而毫不為異。
視為漠然耶。
所謂人臣尊君敬上之心安在。
而于亂臣賊子人人得而誅之之義又安在。
國家簡用督撫。
厚給廉俸。
豈專令其養尊處優。
一切委之劣幕。
并此等大案。
亦漫不經意。
朝廷又安藉此輩屍位持祿之人乎。
海成實屬天良盡昧。
負朕委任之恩。
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王錫侯身為舉人。
乃敢狂悖若此。
必系久困潦倒。
胸多牢騷。
故吐露于筆墨。
其平時所作詩文。
尚不知作何讪謗。
此等悖逆之徒。
為天地所不容。
故使其自行敗露。
不可不因此徹底嚴查。
一并明正其罪。
着海成、即速親身馳往該犯家内。
詳悉搜查。
将所有不法書籍字迹。
即行封固進呈。
若再不詳查。
或有隐飾。
是與大逆同黨矣。
一面選派妥幹大員。
将該犯王錫侯、迅速鎖押解京。
交刑部嚴審治罪。
務于十一月内解到。
其犯屬應行緣坐之人。
亦着查明。
委員分起解京。
仍饬該員等、沿途小心管押防範。
如途中或有疎虞。
緻令自戕。
及兔脫等事。
恐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