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當其罪也。
至書中所有參閱姓氏。
自系出赀幫助镌刻之人。
概可免其深究。
朕于諸事不為已甚。
此亦一端也。
至所有書版。
及已經刷印成帙者。
并着查明解京銷毀。
并恐此書、或有流傳各省者。
着各督撫留心訪查。
如有此書、刷印本。
及翻刻闆片。
均着即行解京銷毀。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海成、并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和平縣民陳再玕妻葉氏。
○甲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調刑部侍郎雅德、為工部侍郎。
以刑部員外郎喀甯阿、為刑部侍郎。
○以原任順天府府尹劉純炜、為光祿寺卿。
○以吏部侍郎王傑、充四庫全書館、三通館、副總裁。
○以故多羅淳郡王弘暻子永鋆、襲封貝勒。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弘晌奏、盛京神杆石座。
漸至朽壞。
神杆年雖久遠。
不可輕易。
石座中安放神杆處。
雖少有朽壞。
或接或補。
将杆鬥裂處。
略為修理完全。
石座雖舊。
亦無關礙。
惟宜将破損處修補。
無庸改作。
着傳谕德保、與弘晌會同查勘。
若杆鬥石座。
尚屬可用。
即無庸修補。
若朽壞過甚。
即遵旨敬謹修理。
毋得輕易改作。
此時德保若已起程。
至二三站。
接到此旨。
即回盛京。
會同弘晌辦理。
○又谕、朕前至盛京。
見宮殿内、均置桌案筆硯等物。
今已年久。
恐不适用。
德保尚屬谙練。
着伊查看。
或有應添應換之項。
着明白記載。
俟其回京時。
再行選擇發往添換。
着傳谕德保、遵照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昨惠潮嘉道劉世甯請訓時。
朕見其不過中才。
且前在惠潮嘉道任内。
系告終養回籍。
似不免有所規避。
因其原系李侍堯屬員。
是以傳旨詢問。
今據李侍堯覆奏、該員才具中平。
與之議論公務。
不過随聲附和。
無所短長。
遇事亦毫無決斷。
因屢加教誡。
該員情不自安。
遂請終養等語。
果不出朕之所料。
此等中平才具。
于監司恐非所宜。
着傳谕楊景素、李質頴、留心察看。
該員到任後。
如仍前拘謹遊移。
于道員不能勝任。
即行據實覆奏。
毋稍瞻徇。
李侍堯摺。
并着鈔寄閱看。
○又谕、昨海成奏、逆犯王錫侯、妄作字貫一書。
僅請革審。
其書内大不法之處。
并未查出。
錯謬已極。
實為昧盡天良。
随即傳旨嚴行申饬。
并谕令各省督撫查明。
如有此書。
及翻刻版片。
即行解京銷毀矣。
因查海成節次奏繳應毀各書單内。
并無此書。
朕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毀書籍。
原因書内或有悖理狂誕者。
不可存留于世。
以除邪說而正人心。
是以舊人着作。
尚且應查。
豈有現在刊行者。
轉置不問之理。
況逆所刊字貫。
悖逆不法之處。
顯而易見。
何以海成查辦各書時。
并不早為查出。
及至為人首告。
始行具奏。
可見海成從前查辦應毀書籍。
原不過以空言塞責。
并未切實檢查。
且摺内尚稱其書并無悖逆之詞。
是海成視大逆為泛常。
全不知有尊君親上之義。
天良澌滅殆盡。
着再傳谕嚴行申饬。
仍将此案。
遵奉昨降谕旨。
實力速辦。
毋再稍存欺飾。
更幹重戾。
将此由五百裡發往。
并此外恐有流傳他省。
應一并查繳銷毀之處。
并遇便谕令各督撫知之。
○理藩院奏、額敏和卓郡王爵。
應令伊子降等承襲。
得旨、額敏和卓郡王爵。
雖應降等承襲。
但額敏和卓、前在軍營。
甚為出力。
着加恩令伊子素赉璊、仍襲郡王。
○丙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十人。
絞犯五人。
山東斬犯二人。
絞犯三人。
餘八十七人、予勾。
○谕、上年因長淮衛、宿州、二幫漕船。
在洪澤湖漂沒二十五隻。
丁力疲乏。
購造無赀。
曾降旨加恩。
于道庫賞借銀一萬兩。
給發各船。
購料趕造。
分作五年歸款。
第念各該丁等辦運。
歲需費用。
若扣項稍多。
丁力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
于原定五年之限。
加展三年。
俾丁力寬纾以示體恤。
○丁巳。
赈恤江蘇阜甯、安東、大河、三縣、衛、本年水災貧民。
并予緩徵。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丹徒縣民張永敦妻刁氏。
○戊午。
谕、前經海成奏、王錫侯妄作字貫一書。
請革去舉人審拟等語。
朕閱其進到之書。
第一本凡例。
竟有一篇、将先師孔子諱、聖祖、世宗、廟諱。
及朕禦名字樣。
全行排列。
實屬大逆不法。
已谕令海成、将該犯王錫侯、拏解來京。
交刑部嚴審治罪矣。
廟諱、禦名、凡為臣子者。
皆所敬悉。
至先師孔子之諱。
尤衆所共知。
何至遍為告語。
乃該犯膽敢逐一羅列。
筆之于書。
實系有心顯斥。
反明列先師之諱于前。
以遁其迹。
此非大逆不道而何。
其妄作字貫駁書之罪。
轉不足論矣。
況此篇系序文後之凡例。
開卷即見。
海成豈得诿為不知。
乃摺内尚稱其無悖逆之詞。
是真視大逆為泛常。
全不知有尊君親上之義。
實屬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