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天良。
海成、着交部嚴加議處。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勒圖奏、該處穵□□鉛遣犯裴老五、劉三魁、于本年九月脫逃。
已逾二旬。
尚未拏獲。
現在嚴饬查拏等語。
已交軍機處、照例行文各犯原籍。
及經過省分查緝矣。
此等遣犯。
在配脫逃。
自系潛回原籍。
否或沿途逗留。
希圖匿迹幸免。
乃節年行文查緝以來。
經各省拏獲奏報者。
甚屬寥寥。
可見各省督撫于此等查拏遣犯。
全然不以為事。
所謂派役嚴緝者。
亦不過以空言塞責。
毫無實際。
着傳谕各督撫、即行查明此等脫逃遣犯。
共有若幹。
務宜嚴饬所屬。
選派兵役。
實力嚴緝務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仍将有無弋獲之處。
附便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四川蒼溪縣民薛登俊妻戴氏。
○庚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直隸斬犯二人。
絞犯十人。
餘七十五人、予勾。
○設密雲縣駐防。
谕、現在八旗滿洲。
生齒日繁。
若不稍為酌辦。
伊等生計日蹙。
密雲縣地方。
密迩畿輔。
彼處城邑亦大。
盡可建蓋兵房。
安插兵丁一二千名。
一轉移間。
既于新駐兵丁有益。
且京城出有多缺。
又可補挑閑散壯丁。
于八旗滿洲等。
大有裨益。
着軍機大臣、于八旗滿洲兵内。
挑選二千名。
派往密雲縣駐防。
至于管轄此項兵丁。
着設副都統一員。
其如何建蓋兵房。
料理起程。
并設立官員。
以及到彼如何安插之處。
着即行妥議具奏。
尋議奏、請照張家口之例。
于兩旗合設協領一。
每旗佐領二。
防禦二。
骁騎校二。
住房。
協領、十六間。
佐領、十五間。
防禦、十二間。
骁騎校、八間。
兵每人二間。
并副都統衙門。
兩翼辦公所。
及演武廳。
一切房屋。
共計五千餘間。
應令直隸總督、派員赴密雲。
詳度地勢修蓋。
再張家口、因駐兵設理事同知一員。
今密雲亦應仿辦。
查古北口理事同知。
與密雲相隔較近。
或即令兼管。
或另設。
并各官饷米如何支放。
統令直隸總督詳查議奏。
從之。
○又谕、京城兵丁。
每三年舉行軍政。
技藝較優者。
列為頭等。
賞給銀兩。
劣者革退。
所以示懲勸也。
獨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兵丁。
并無考驗之例。
嗣後着将健銳營、外火器營、圓明園兵丁。
亦照京城兵丁舉行軍政。
派出王大臣考驗。
一體辦理。
○又谕、據曾學闵奏、磨勘試卷詩内。
間有平仄失粘。
例應罰科。
大抵北五省。
及雲貴小省之人居多。
請将一二字偶然失粘者。
姑免置議一摺。
所見亦是。
北省及邊省士人語音。
限于風土。
試帖内、平仄未能悉葉。
自所不免。
若因此即行停科。
緻伊等往返徒勞。
情亦可憫。
但試帖着于功令。
且詩韻具在。
士子如果留心學習。
斷無終于不能之理。
曹學闵僅将本科免議。
尚恐未能遽改。
着從寬予以十科之限。
令此等省分科舉之人。
于聲韻加意講求。
以期通曉。
俟十科後。
仍有失粘者。
照大省一體停科。
計十科已閱三十年之久。
如此寬其程限。
若再不能改。
則是伊等故違功令。
終于不學。
其處分實所自取。
不能複為之原諒加恩矣。
将此通谕知之。
○辛酉。
都察院奏、已革浙江、歸安縣縣丞孔鵬、呈控知縣劉均、浮收折色。
縱令蠹書。
于災赈案内舞弊。
得旨、此案着派尚書袁守侗、馳驿前往。
秉公查審具奏。
○又奏、四川大足縣民黃玉芳、呈控知縣趙憲高、與管櫃紳約、侵蝕津帖銀錢。
得旨、此案着派侍郎周煌、阿揚阿、馳驿前往。
秉公查審具奏。
○壬戌。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據薩載奏、俸滿之淮揚道松齡、保列一等之河營參将李永吉、現委查辦淮揚運河事宜。
俟工竣後。
于來春再行送部引見等語。
着照所請行。
至所稱河标中營副将徐建功、年逾七旬。
自請休緻。
但察其精力未衰。
且一切河務。
均屬谙練。
實為河工得力之人。
仍請将該員留任。
其上年保列一等之處。
請敕部注銷等語。
徐建功在工年久。
熟悉河務事宜。
系朕素知之人。
本年辦理陶莊引河壩工。
亦甚為出力。
着仍留河标副将之任。
并加恩賞給總兵銜。
以示獎勵。
毋庸送部引見。
○又谕曰、國泰奏、峄縣知縣吳浚詳報、該縣界溝地方。
有私販九人。
各推鹽車一輛。
拒捕傷斃巡役。
仍推車而逸。
查緝無蹤。
密委中軍參将。
飛赴該處督緝務獲。
并确查實在情形。
據參将禀稱、訪得私鹽小車。
四十餘輛。
鹽犯四十九人。
由龐家渡過河回南。
已獲夥犯二人。
俱系江南邳州人。
并據兖州府知府禀稱、審訊所獲夥犯。
實系四十九人。
各犯往南逃走。
該縣因往西北追捕。
緻被逃逸。
俟查明再行參奏等語。
鹽枭如此結夥橫行。
可見該縣平日于地方事務。
漫無經理。
且犯已往南逃。
該縣不即詢察明确。
轉向北追捕。
緻令遠揚。
實屬無能溺職。
又以四十餘犯。
捏報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