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十一月。
癸亥朔。
谕曰、袁守侗現在出差。
順天府事務。
仍着蔣賜棨暫行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李侍堯等奏、迤西道唐扆衡、患病解任。
查有知府孔繼炘、在滇年久。
辦事練達。
現在饬委兼護等語。
迤西道員缺緊要。
朕已簡員補放矣。
知府孔繼炘、該督等稱其在滇年久。
辦事練達。
堪以暫委兼護。
似其人尚能勝任。
因檢閱從前李湖、圖思德、奏到屬員賢否單。
俱列該員于二等。
又不似實在出力之員。
着傳谕李侍堯、裴宗錫、查明孔繼炘在任辦事。
是否認真。
其才情識力。
将來能否堪勝道員之處。
據實覆奏。
并查此外滇省知府内。
有無堪勝道缺之員。
一并據實具奏。
○又谕曰、高晉奏、請将武圍二場舞刀。
改用鳥槍。
以中靶之多寡。
分别字号考試一摺。
所奏不可行。
國家武鄉會試之設。
原以文武制科。
相沿舊例。
不但舞刀一項。
全無實際。
其開弓掇石。
又何獨不然。
即伊等之騎射。
亦難盡期有用。
且向來用兵時。
何嘗仗此項武舉、臨陣克敵耶。
至鳥槍一項。
原系制勝要器。
而民間斷不宜演習多藏。
即如山東逆匪王倫聚衆之事。
幸群賊不谙放槍。
易于剿滅。
此顯而易見者。
前因民壯内有鳥槍手。
恐日久或緻滋事。
曾谕令各督撫、不動聲色。
将鳥槍改為弓箭。
所降谕旨甚明。
高晉豈遂忘之耶。
若如高晉所奏。
武科改用鳥槍。
考驗準頭。
則應試之武生。
勢必常時習學打靶。
凡應禁之火藥鉛丸。
俱難禁民間私相售賣。
且一縣中、添無數能放鳥槍之人。
久而傳習漸多。
于事實為有礙。
高晉雖意在核實。
而未計及其流弊将無所底止。
所謂知其一。
未知其二。
高晉久任封疆。
尚屬曆練曉事。
何此奏不達事理若是耶。
所奏斷不可行。
不必複交部議。
将此谕令知之。
○豁免浙江仁和場坍沒竈地課銀五百七十三兩有奇。
○甲子。
遣官祭先醫之神。
○兵部議奏、署漕運總督德保奏稱、近年糧船。
每多失風之案。
黃河、大江、閘河。
水大溜急。
或易失事。
内河并無險阻。
即風暴尚可力為拯挽。
乃失風案。
内河更多。
總由押運廳弁。
并不實力稽查所緻。
且難保無奸丁。
捏報失風、虧折黴變、買餘抵補情事。
查失風處分。
運弁罰俸一年。
押運廳員、罰俸六個月其一幫内失風船隻多寡。
并無區别。
緻廳弁視為無關考成。
請嗣後除在大江、黃河、洪湖、閘河内失風。
查無情弊者。
仍照向例辦理外。
若江浙幫、在鎮江口以内。
江西幫、在鄱陽湖以内。
河南、山東、湖廣、各幫。
均至臨清閘以北。
或一二隻失風。
亦照向例議處外。
其失風至三隻以上。
運弁、降一級調用。
廳員、罰俸一年。
五隻以上。
運弁、革職。
廳員、降一級留任。
旗丁、杖一百。
枷号一個月。
捏報者從重定拟。
其進瓜州儀徵口、至淮安。
均系内河。
失風者。
亦照北河議處。
緻實系夏時大雨。
山水驟發。
失事至數隻者。
天津南、由漕臣奏明。
天津北、由巡漕禦史、會同倉場侍郎奏明。
分别辦理。
均應如所奏。
從之。
○乙醜。
禮部議奏、義夫貞女。
例準請旌建坊。
曆年各省題報、義夫既不概見。
貞女多系夫亡守志。
循例辦理。
至幼年聘定。
彼此隔絕。
經數十載之久。
守義懷貞。
各矢前盟。
卒償所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