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實從來所未有。
今據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稱、山陽縣監生程允元、與直隸平谷縣劉氏、締姻後。
隔絕五十餘年。
各守前盟終偕伉俪。
事奇理正。
應請旌表。
給銀共建一坊。
以獎節義。
從之。
○丙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餘十八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朝審情實官犯内。
蘇爾德、廣德、二犯。
朕詳核案情。
蘇爾德、于黃邦甯往商、秦廷基在寓自缢一事。
其移屍入監。
捏報病斃之處。
雖衆供謂其意出于蘇爾德。
但黃邦甯已死。
果否系蘇爾德授意。
無可質訊。
即使其說果倡于蘇爾德。
而蘇爾德僅系藩司。
事非為政。
黃邦甯彼時現署臬司。
監獄案犯。
乃其專責。
若黃邦甯稍知持正。
不以所言為然。
蘇爾德豈能獨行己見。
是其罪究以黃邦甯為重。
黃邦甯先經正法。
蘇爾德尚可姑寬。
所謂罪疑惟輕。
是以未勾。
至廣德身為臬司。
原有奏事之責。
如以熊學鵬問拟秦廷基罪名過重。
即應不畫題。
或就所見據實上聞。
乃既不直情陳奏。
惟與熊學鵬哓哓辯論。
立意沽名。
及兩次傳旨詢問。
則妄稱當日原說該問死罪。
迨拏交刑部審訊。
衆供确實。
乃吐實情。
仍以巧辭掩飾。
其心實不可問。
于情理均難輕恕。
是以勾決。
案冊俱在。
其應決應寬之故。
較然不爽。
朕于勾到招冊。
必詳閱再三。
輕重權衡。
悉視其人之自取。
着明白宣谕。
使衆共曉。
且使凡為臬司者。
知法紀所在。
不可絲毫罔上行私。
如廣德之自取罪戾。
若心以為督撫所定案。
不協于理。
不妨據實直奏。
不可自居務寬之名。
而歸其過于督撫。
徒稱自不得主張。
自欺欺人。
其孰信之。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勒圖奏稱、額敏和卓病故。
差防禦前往緻祭等語。
額敏和卓。
效力多年。
茲既病故。
朕施恩遣員賜奠方可。
若伊勒圖、不過素與相知。
差人緻祭。
以盡交誼。
此乃私情。
祇應派家人前往。
乃以私事擅差職官。
前往緻祭。
實屬錯謬。
着傳旨申饬。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令各督撫、于學政差滿時。
将是否不愧師儒之席。
及僅系循分供職。
或有通曉吏治。
堪勝道府兩司者。
各就所見。
秉公密奏。
現在各督撫陸續奏到之摺。
雖尚屬公當。
但恐行之日久。
學政等以三年報滿。
其堪勝外任與否。
由督撫核舉。
或有不安義命之人。
竟因此逢迎督撫以圖保薦。
轉不免有流弊。
且學政複命召見時。
其人之才具見識。
可否外用。
皆可一一鑒别。
更無藉督撫等多此一舉也。
着傳谕直省督撫、嗣後學政差滿。
止将其在任考試聲名若何。
辦事若何。
據實具奏。
其能否勝任道府兩司之處。
毋庸奏及。
○又谕、據富綱奏、接遞滇省遷徙烏噜木齊土夷。
于九月三十日入關。
陸續過省。
現已經過八起。
嚴饬員弁小心護解等語。
前曾傳谕各省以此項土夷在路。
不必鎖項。
即或接到滇省咨文上鎖。
亦着傳旨開去。
昨據徐績奏、接奉前旨。
于土夷末起出境時。
已傳旨開鎖。
其餘各省。
未據奏覆。
又複傳旨詢問。
計土夷末起。
已過河南。
其餘各起自在陝西境内。
頭起或已抵甘肅境。
亦未可知。
土夷等在途。
究系有鎖無鎖。
該督等奉到前旨。
如何辦理之處。
未據奏及。
着傳谕畢沅、勒爾謹、即行挨站查明。
據實覆奏。
并谕令富綱知之。
尋畢沅奏、十月二十二日。
接奉谕旨。
适第十起土夷過省。
即行宣旨開鎖。
随飛傳東西兩路、沿途各廳、州、縣。
及滇省各起解員遵辦。
已據陸續申覆。
勒爾謹奏、十月二十五日。
接奉谕旨。
其時土夷。
已有六起遞送甘省。
頭起已抵省城。
随饬開鎖。
沿途一體遵辦。
已于十一月十八日。
全數過省。
俱報聞。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郝碩辦理金川軍需奏銷事件。
其經手一股。
雖已核完。
而各案内、多有部議駁查之款。
均須登答。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