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巡撫印務。
現有國泰護理。
是以谕令郝碩、俟覆核全完。
再行起程。
前赴新任。
昨江西巡撫海成奏、民人王泷南、首告舉人王錫侯。
編字貫一書。
诋斥字典。
海成僅請将王錫侯革審。
經朕披閱其書。
凡例内竟有一篇。
将廟諱、禦名、概行排寫。
此非大逆而何。
乃海成尚稱其書并無悖逆之語。
實堪駭異。
此篇即在首本序文後之凡例。
開卷即見。
豈得诿為不知。
海成系滿洲世仆。
經朕加恩簡任巡撫。
乃于此等大逆之書。
恬不為怪。
且稱其語無悖逆。
實屬昧盡天良。
負恩蔑理。
莫此為甚。
因交部嚴加議處。
今據吏部議、請将海成革職。
交刑部治罪。
所議甚當。
海成革職外。
應有餘罪。
豈可照尋常案件留任。
令其複玷封疆。
江西巡撫。
應即開缺。
但海成覆奏之摺。
現在未到。
是以将吏部本暫留。
俟其奏到時。
再行明降谕旨。
而江西省藩臬兩司。
同辦此案。
其處分均重。
将來亦難姑寬。
是該省并無可護印之員。
所有江西巡撫員缺。
着郝碩碉補。
郝碩系朕素知之人。
江西省又有應辦之事。
且不必來京請訓。
着傳谕郝碩、接奉此旨。
即由川省馳驿。
迅速赴江西新任。
并查此案辦理。
本省公論。
以為何如。
其經手之軍需各案。
初稿已經辦完。
即或部駁條款尚須核覆。
現有富勒渾等在彼。
均可逐一核查。
代為登答。
原可不專恃郝碩一人也。
郝碩到江西。
若海成尚無明旨。
即将此旨與彼看。
将伊革職。
差人送京。
此旨着由六百裡發往。
并谕富勒渾等知之。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奏、查辦峄縣鹽枭拒捕一案。
請将該縣吳浚革職。
勒限協緝等語。
吳浚、先已降旨革職。
原摺并已交該部嚴察議奏矣。
此案該犯等。
糾集夥黨。
至四十九人之多。
會聚一處。
計圖拒捕。
及至該縣役等前往查拏。
竟敢各持器械。
上前截劫。
傷斃官差。
并将鹽車奪去。
其兇橫不法。
情罪甚為可惡。
現在獲犯僅止四名。
其餘首夥各犯。
務須上緊嚴拏。
且業已傳谕薩載、楊魁、令赴該處會同督緝。
自可全數就獲。
不緻一名漏網。
其陸續就獲各犯。
務應立即嚴審明确如系案内為首起意。
及動手搶劫傷人各要犯。
即當一面正法枭示。
一面奏聞。
至為從各犯。
亦不可存留内地。
并當問拟發遣伊犁、烏噜木齊等處。
給厄魯特為奴。
或發黑龍江等處。
給索倫為奴。
以昭炯戒。
至薩載、楊魁、接奉此旨。
于何日前往該處。
如何設法派員嚴行躧緝。
及曾否獲犯幾名。
并着據實覆奏。
○吏部奏、挑取謄錄字号舛錯之考官梁國治等。
均照例罰俸。
得旨、鄉試落卷内挑取謄錄。
原系特旨派辦之事。
并非科場正務。
若不令挑取。
則伊等亦無此錯矣。
所有梁國治等應議之處。
與科場正例無涉。
着加恩寬免。
○命禮部尚書曹秀先為尚書房總師傅。
○庚午。
谕曰、高晉奏、江南提督陳傑、性情偏執。
器小易盈。
舉劾任意。
均欠公允。
營員多有煩言等語。
所奏頗屬公當。
陳傑辦理營務。
既未能公明穩妥。
江南提督緊要。
且系專駐之缺。
不便留其在彼。
緻滋贻誤。
但念其尚無大過。
陳傑、着調補烏噜木齊提督。
仍着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所有江南提督員缺。
即着俞金鳌調補。
○辛未。
以病休雲南永北廳屬順州土州同子宗麟子文翰襲職。
○壬申。
谕曰、餘文儀、久任刑部。
曆練老成。
昨歲刑部尚書缺出。
特由巡撫擢用。
俾效所長。
茲以老疾乞休。
情詞懇切。
着照所請。
準以原品緻仕。
并加恩賞給太子少傅銜。
以示優眷。
○癸酉。
谕、據李質頴奏、粵海關監督德魁、患病不能速痊。
請簡員來粵接辦等語。
德魁、準其回京調理。
所有粵海關監督事務。
着圖明阿去。
李質頴、原系兼管關務。
圓明阿未到任之先。
其監督印務。
即着李質頴、暫行兼管。
○甲戌。
谕、前因海成奏、新昌縣舉人王錫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