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遇銅鉛船隻到境。
該督撫派遊擊、都司、守備、押送。
即應令與文職地方官。
一體催趱。
請嗣後銅鉛逾限。
即移咨經過省分。
将催趱不力之押送各員職名送部。
各按逾限月日。
照文職專催地方官、分别議處例查議。
從之。
○丙子。
谕、前日披覽四庫全書館所進宗澤集内。
将夷字改寫彜字。
狄字改寫敵字。
昨閱楊繼盛集内。
改寫亦然。
而此兩集中。
又有不改者。
殊不可解。
夷狄二字。
屢見于經書。
若有心改避。
轉為非禮。
如論語、夷狄之有君。
孟子、東夷西夷。
又豈能改易。
亦何必改易。
且宗澤所指系金人。
楊繼盛所指系谙達。
更何所用其避諱耶。
因命取原本閱之。
則已改者。
皆系原本妄易。
而不改者。
原本皆空格加圈。
二書刻于康熙年間。
其謬誤本無庸追究。
今辦理四庫全書。
應鈔之本。
理應斟酌妥善。
在謄錄等、草野無知。
照本鈔謄。
不足深責。
而空格則系分校所填。
既知填從原文。
何不将其原改者。
悉為更正。
分校、覆校、俱系職官。
豈宜失檢若此。
至總裁等、身為大臣。
于此等字面。
尤應留心細勘。
何竟未能逐一校正。
其咎更無所辭。
非他書總校記過者可比。
所有此二書之分校、覆校、及總裁官。
俱着交部分别議處。
除此二書改正外。
他書有似此者。
并着一體查明改正。
并谕該館臣、嗣後務悉心詳校。
毋再輕率幹咎。
○刑部奏、山西徐溝縣僧人界安、恃酒逞兇。
将十一歲幼徒韓二娃、毆斃。
拟斬監候。
得旨、僧人界安、将十一歲幼徒韓二娃、用繩拴吊。
疊毆緻斃。
甚至其父韓貴隴、跪地求饒。
亦置不理。
其兇很慘毒。
情罪甚為可惡。
該部僅照故殺律。
拟以斬候。
尚未為允協。
僧人出家持律。
原不應身犯殺戒。
是以每年秋審時。
遇有僧人毆斃人命者。
概予勾決。
以示懲警。
今界安因其徒年幼貪頑。
辄恃醉逞忿。
頓起殺機。
立置之死。
是界安既犯王章。
又破佛律。
非尋常鬥毆故殺者可比。
豈可令其久稽顯戮。
着交該部另行妥議。
定例具奏。
此案即照新例辦理。
尋議、嗣後僧人逞兇。
謀故慘殺十二歲以下幼孩者。
即拟斬立決。
從之。
○丁醜。
谕軍機大臣曰、索諾木策淩奏稱、額敏和卓病故。
遣防禦福星保、前往祭奠等語。
前因伊勒圖、遣防禦祭奠額敏和卓。
曾經降旨申饬。
索諾木策淩、尤非伊勒圖可比。
伊勒圖在外當差。
或不知此例。
索諾木策淩、系禦前侍衛。
且在奏事處行走多年。
豈有不知此例之理。
今因額敏和卓病故。
遣人祭奠。
不過私事。
自應遣派家人。
乃亦派防禦前往。
殊屬非是。
索諾木策淩、着傳旨申饬。
并恐直省将軍、督、撫等。
多有似此者。
着傳谕各省。
嗣後除辦理地方公務。
及奉有特旨頒賜祭奠者。
即派大員前往。
亦無不可。
如遇此等自緻祭奠之事。
系屬私情。
止應遣家人赍往。
即或必須差官。
将軍、都統、副都統、則差骁騎校。
督、撫、提、鎮、則差千、把、外委。
尚屬可行。
其旗員自防禦以上。
武職自守備以上。
俱不準濫行差委。
将此遇各省奏事之便。
傳谕将軍、都統、督、撫、副都統、提、鎮、知之。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文绶奏稱、成都新設将軍标案内。
将永甯協副将。
改為軍标副将。
龍安營參将。
改為永甯營參将。
惟永甯協原轄建武、叙馬、二營。
俱系遊擊。
今永甯改協為營。
領以參将。
與遊擊官階相近。
于考核體制未宜。
查川北鎮所屬之潼綿營。
原設都司一員。
該營汛廣差繁。
經理非易。
請将建武營遊擊。
并所屬守備一員。
移于潼綿營。
其潼綿營都司。
即請改為建武營都司。
仍各歸該鎮營管轄。
至叙馬營。
地較緊要。
原設遊擊。
未便議改。
請仍隸提标。
應如所奏。
從之。
○豁免遭風漂沒江西袁州幫旗丁張大漕米一千一百四石有奇。
并予淹斃水手等、恤賞如例。
卷之一千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