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二年。
丁酉。
十一月。
戊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舒通阿、自革去副都統。
管理策淩納木紮勒遊牧以來。
追悔前非。
甚為奮勉。
将遊牧事務。
辦理妥協。
着加恩賞給二等侍衛翎頂。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魁奏、現自蘇州起程。
親赴邳州一帶。
督緝鹽枭拒捕各犯等語。
前據署總督薩載奏、業已親往邳州督緝。
所有江蘇省派委之道将等。
自皆上緊協拏。
毋庸督撫并駐該處會辦。
且該撫本任地方公務。
亦有應在蘇辦理者。
着傳谕楊魁、即回蘇州辦事。
至薩載距邳州一帶不遠。
就近駐彼督辦。
亦甚便易。
昨據國泰奏到、東省前後共獲犯一十三名。
其餘自更易躧緝。
未知江省曾否獲有正夥各犯。
務須率屬實力查捕。
全數就獲。
嚴審重懲。
毋使一名漏網。
仍着薩載、将江省現已獲犯若幹名。
即行覆奏。
将此傳谕薩載、楊魁、知之。
○兵部奏、本年軍政屆期。
将武職大臣都統等員。
開列進呈。
得旨、容保、年力衰邁。
不能辦理都統事務。
着革去都統。
加恩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紮勒桑瑚尼勒圖、亦不能辦理副都統事務。
均着離任。
以副都統銜、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餘着照舊供職。
○又奏、前任吉林将軍今調杭州将軍奉恩輔國公富椿、未能将私行挖參人犯、實力查拏。
應請革職。
得旨、富椿、着革去公爵另襲。
仍革職留杭州将軍之任。
○以署鑲藍旗蒙古副都統朋素克喇錫、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二等侍衛鄂蘭、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以故雲南鎮南州屬鎮南關土巡檢楊桧子文輝、襲職。
○己卯。
命翰林院侍讀童鳳三、提督陝甘學政。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此谕令各督撫、查辦應行銷毀書籍。
原因書内或有悖理狂誕者。
不可存留于世。
以除邪說而正人心。
乃逆犯王錫侯、所作字貫一書。
大逆不法。
各省俱未經辦及。
已疊降谕旨饬谕矣。
本日高晉奏、應毀各書單内。
亦并無此種。
可見外省查辦書籍。
不過以空言塞責。
并不切實檢查。
昨據海成奏、續查字貫闆片。
及新刷字貫二部。
其凡例内。
廟諱、禦名一篇。
另行換刻。
與初次奏到之本不同。
可見該犯亦自知悖逆。
潛行更改。
而海成已見其初刻。
尚稱其書無悖逆之詞。
實屬天良澌滅。
全不知有尊君親上之義。
是以降旨将海成革職。
交刑部治罪。
至江甯省城、與江西省相隔不遠。
該逆犯初刊字貫之本。
斷無不傳行至江甯之理。
高晉等此次查辦應毀書籍。
何以尚未将此等大逆之書列入。
豈止查舊人着作。
而于現在刊行者。
轉置不問耶。
着傳谕高晉、即饬屬通行訪查。
如有與字貫相類悖逆之書。
無論舊刻新編。
俱查出奏明。
解京銷毀。
如有收藏之家。
此時即行繳出者。
仍免治罪。
若藏匿不交。
後經發覺。
斷難輕宥。
即該督撫、亦難辭重譴矣。
并着傳谕各督撫、一體遵照妥辦。
毋稍疎漏幹咎。
○又谕、從前盛京将軍達勒當阿等奏、奉天所屬廣甯等處。
向系抵窪。
其水多自邊外流入。
而新開、鹞鷹等河。
又無河身。
以緻漫溢四出。
大路田畝。
均有積水。
若挑一大河。
引水入海。
則村莊道路。
旗民熟田。
均免淹浸。
且可開墾蕩田等語。
朕派高斌、會同達勒當阿、勘估具奏。
經軍機大臣覆議、準于三年後興工。
後因将軍阿蘭泰奏、新開等河河身。
較堤決處所微高。
即另挑河身。
仍不能暢流。
徒費帑項。
又經軍機大臣、議停興工。
惟令該将軍每年修補橋道。
毋緻行人壅滞。
今據英廉口奏、新開鹞鷹等河。
若照從前查辦。
另浚一河。
于彼處村莊旗民。
實有裨益。
且可開墾蕩田數萬餘頃等語。
廣甯等處、停止挑河、修補橋道以來。
已二十餘年。
近年新開、鹞鷹等河。
河流情形若何。
若另挑河身。
能否安流順軌。
順流後、可墾蕩田若幹畝。
從前修補橋道。
是否有益。
現在仍舊修理與否。
均着傳谕弘晌、親往詳勘。
據實定議具奏。
○刑部奏、廣州駐防鑲紅旗滿洲前鋒倭什布妻楊氏、違犯伊姑王氏教令。
緻王氏自盡。
審拟具奏。
得旨、楊氏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至摺稱楊氏系駐防旗人之妻。
例應解部監候。
令該将軍等、派員選人伴解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但各駐防旗人内。
應入秋審者。
亦所常有。
若俱派人伴送。
不勝其煩。
向來東三省秋審常犯。
并不解京辦理。
各省駐防。
何獨不然。
況拘禁一二人犯。
亦非難事。
而理事同知衙門。
各有監獄。
即可令其收禁。
何必多此一番跋涉耶。
嗣後各駐防、遇有應入秋審人犯。
即令将軍都統等、悉心确核。
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種。
造冊題達。
交刑部九卿會核具題。
至勾到時。
某省駐防。
即另冊同該省應勾人犯。
一體辦理。
着為令。
○辛巳。
谕軍機大臣曰、薩載等奏、陸續拏獲東省鹽枭案内逸犯十一名。
其李二賴歹、實系幫同孫二漢、毆傷巡役之犯。
質訊明确。
即行處斬枭示一摺。
該督等督饬屬員。
協緝鹽犯。
多而且速。
尚屬認真。
惟據各犯所供姓名。
有與東省供詞不同。
自應兩省會商核實。
分頭緝捕。
其首犯孫二漢、尤須嚴緝速獲。
餘犯務須全數獲得。
勿使一名漏網。
至閱李二賴歹供單内。
稱系領郯城縣張莊鹽店票子買鹽等語。
既向鹽店領票買鹽。
似非私販。
何以複糾夥潛行。
拒捕搶犯。
其故殊不可曉。
或于正票觔數之外。
夾帶私鹽。
故爾糾衆滋事。
不可不據實究明。
其各犯之鹽。
又系買自何處。
夾帶私鹽若幹。
抑所賣盡系私販。
亦須逐一訊明。
通行核辦。
又李二賴歹供。
路遇李順等六人。
齊到峄縣固園。
住徐寡婦家。
見孫二漢等、共四十八九人。
有四十六把車。
孫二漢起意到河北賣鹽。
并雲仗人多不怕查拏等語。
徐寡婦家。
若止系尋常歇店。
安能容留如許人車。
且鹽徒皆不約而同。
前往投宿。
其人必積慣窩藏枭販。
坐地分贓。
此等匪惡犯婦。
結案時當從重辦理。
不可因系孀婦。
稍存姑息。
又各犯同載私鹽。
渡河售販。
東省豈竟漫無盤诘。
聽其糾夥販私。
毫無忌憚。
亦屬不成事體。
因憶乙酉南巡時。
該省沂水縣、曾有私販拒捕之事。
今又有如此聚衆鹽案。
可見從前未曾妥辦善後事宜。
緻奸民習為故常。
複蹈法網。
不可不設法稽防。
以杜後患。
着交國泰、于此案獲犯結後。
逐一詳核。
酌定章程具奏。
尋奏、郯城與江南海州、贛榆、鹽灘逼近。
場多鹽賤。
例準老少男婦。
挑負發賣。
鹽枭藉此收買販私。
康熙年間。
曾設海贛同知。
駐兩省接壤之大興鎮。
查緝私鹽。
兼管河務。
又設千總一員。
兵五十名。
該同知管轄分巡。
雍正十二年。
因同知既管河務。
改隸河工。
即将緝私事。
歸沂州府通判管理。
近又因該同知河務簡少。
而泇河通判工程較多。
升改同知。
該同知改為通判。
去海贛銜。
專司河務。
已無緝私之責。
沂州通判。
不兼海贛銜。
未能越境稽查。
千總微弁。
難資彈壓。
請将駐大學鎮之通判。
複改為海贛通判。
兼管河務。
仍轄千總。
專司巡緝海州、贛榆、峄縣、及蘭山、郯城、等處私鹽。
時赴灘場。
稽查竈戶。
毋許額外多煎。
倘有私鹽透漏越境即将通判參處。
該通判既兼河務。
仍隸河東總河管轄。
又龐家渡口。
為兩省往來必由之地。
請于就近營汛内。
移駐把總一員。
巡查盤诘。
并于大興鎮千總所轄兵内。
撥給十名。
以供差巡。
再郯城崇逢集、居民多而離縣遠。
請令商人添設子店便民。
藉杜私販。
至海贛竈戶。
應編保甲稽查。
現劄會兩江督臣、饬運司妥辦。
得旨、所奏是。
該部速議具奏。
尋議、應如所奏。
從之。
○又谕曰、勒爾謹奏、河州民黃國其家。
聚集多人。
豎旛念經。
并勒令居民。
供應糧食。
且敢抗拒傷差等因一摺。
殊堪駭異。
按察使李本、與勒爾謹、先後馳往查拏。
自應如此辦理。
内地民人。
敢于設教聚衆。
并立有教主。
豎旛占聚一村。
入教者皆以白布為号。
即與前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