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叛逆王倫無異。
其情罪實為可惡。
所有首夥各要犯。
必須上緊弋獲。
盡法重治其罪。
以示嚴懲。
但陝甘兩省。
回民最多而易滋事。
此案若系回民。
或恐恃其勇悍。
敢于抗拒。
不可不用官兵剿捕。
今勒爾謹前往。
自必帶有兵役。
第恐為數無多。
或不敷應用。
提督法靈阿、近在該省。
應即選帶精兵。
星夜馳往協剿。
如各犯業就全獲則已。
若尚有抵拒情形。
法靈阿、即在彼調度。
加之以兵。
或剿或擒。
相機妥辦。
勿使一犯漏網。
就獲後。
勒爾謹即将案内各要犯、嚴訊起意聚衆、煽惑糾約各實情。
分别淩遲斬決。
一面于該處正法枭示。
一面奏聞。
○以革爵杭州将軍富椿子斌甯、襲奉恩輔國公。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壬午。
谕、各省将軍。
向例不戴花翎。
必俟特賞。
方準戴用。
但提督尚有賞給花翎者。
将軍有統轄一省職任。
自宜戴翎。
不必俟賞賜後。
方行戴用。
嗣後補授外省将軍。
原無翎者。
準其戴用。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昨勒爾謹奏、河州民黃國其、聚衆豎旛。
倡教拒捕一案。
實屬不成事體。
且非光天化日之下所宜有。
其情罪甚為可惡。
業經勒爾謹親往查拏。
自可将各犯迅就弋獲。
嚴訊重治。
以示懲創。
果爾、甚善。
但恐該省回民最多。
又素習拳勇。
性複護其同類。
恃衆滋事。
即如從前馬得鳌一案。
窩盜縱劫。
蔓延不法。
其聲勢固大。
但恐綠營兵丁。
必有回民在内。
若輩袒護徇情。
積習難改。
或不肯奮勇上前。
或有奸惡回人。
潛與勾結。
皆勢所不免。
則雖有官兵在彼。
仍不能得力。
因思此等剿賊打仗之事。
臨時勇往争先。
恥于退怯。
惟滿洲兵最為足恃。
從前王倫一案。
派大學士舒赫德、督率八旗兵前往。
不旬日即行剿滅。
其明驗也。
該省距京較遠。
惟調駐防兵。
最為便易。
着傳谕三全、于甯夏駐防内。
即選派滿洲兵一千名。
索諾木策淩、于烏噜木齊駐防内。
即選派滿洲兵二千名。
并将應用馬匹器械乾糧等項。
迅速妥辦豫備。
候勒爾謹之信遄行。
勒爾謹到彼。
如首夥各犯。
盡數擒獲。
不但毋庸另調滿兵。
即法靈阿、亦當停其前往。
若勒爾謹、法靈阿、到後。
逆匪仍前抗拒。
尚未能克期完事。
即一面由六百裡馳奏。
一面即用六百裡加緊印文。
飛調甯夏、及烏噜木齊、滿兵赴剿。
三全、索諾木策淩、一得勒爾謹印文。
随到、随即起行。
帶兵兼程前往。
仍将帶兵起程日期。
迅速奏聞。
第法靈阿、三全、辦事雖極認真。
然向未經曆行陣。
于調度機宜。
未必遽能悉合。
因查固原鎮總兵圖欽保、在金川軍營數年。
曾經着有勞績。
帶兵之事。
乃所熟娴。
着傳谕圖欽保、接奉此旨。
即由該處馳驿。
迅赴河州。
幫同法靈阿、辦理剿捕之事。
甯夏兵到。
伊并可幫帶滿兵。
祇期于公事有益。
彼此均不可稍存畛域之見。
如勒爾謹此時、已經獲犯完案。
即圖欽保、亦當行文停其前往。
至勒爾謹昨奏此事。
僅由四百裡驿遞。
尚屬不知緩急。
現在如已獲犯竣事。
着即由六百裡奏聞。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一并谕令知之。
仍各将應行覆奏事宜。
迅速覆奏。
○軍機大臣等奏、宗室瑪克湯阿、赴寶坻縣。
以索取租錢滋事。
審拟具奏。
得旨、瑪克湯阿、身為宗室。
私行赴屯。
以非分之事。
藉端索錢滋擾。
甚屬不堪。
僅拟枷杖。
宗室無枷杖之理。
不過空房拘禁數月。
不足示儆。
此人不可留于京城。
着發往盛京。
交與将軍弘晌、嚴行管束。
至寶坻縣村民高德仲等。
将瑪克湯阿之家奴、捆縛送官。
尚系旁觀不平。
激于公憤。
即将其惡奴灌穢一節。
亦屬小事。
若将伊等一并治罪。
将來宗室人等。
轉相效尤。
必更無所顧忌。
且恐滿洲大臣官員之家人等。
亦從而私行滋事。
不可不防其漸。
所有高德仲等、原拟枷杖之處。
均着寬免。
其明晦、雨兒、在屯催辦錢文。
雖聽從伊主所使。
但究系伊等倚勢妄為。
釀成事端。
軍機大臣、及刑部、未将該二犯拟罪。
尚未為周到。
着另行定拟具奏。
○直隸總督周元理議奏、密雲縣駐防官兵事宜。
查古北口理事同知。
本系管轄密雲一帶旗民事務。
相距八十餘裡。
盡可兼轄。
毋庸添設專轄官員。
其歲需兵米三萬餘石。
請照馬蘭鎮例。
改用折色。
每石折銀一兩四錢。
至官兵住房。
現委員勘估修蓋。
報聞。
○癸未。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河州民黃國其家。
聚衆拒捕。
臣親往查辦。
該州已拏獲從匪石忠信等七名。
訊明倡教首匪。
名王伏林。
自稱彌勒佛轉世。
聚集二千餘人。
拟攻河州。
先令石忠信等、赴州探信。
即被拏獲。
現在調兵一千。
并力擒拏。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于十一日抵河州。
已據該州拏獲匪犯石忠信等七名。
審訊錄供。
現在調兵、并力擒拏等因一摺。
所辦尚好。
但此等奸民。
既已就獲。
即應立時審明。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方為妥協。
若羁禁日久。
恐匪徒等。
或糾衆劫牢搶獄。
更覺不成事體。
此内石忠信、系邪教中四教主。
郝天祥、系其僞軍師。
此二犯、即應押赴市曹。
淩遲處死。
其張成、張大仁、張進朝、張六五、張哈哇、五犯。
俱已相随入教。
亦應即行斬決。
仍将各犯首級枭示。
以申國法而示懲儆。
着勒爾謹、即速照此辦理。
此後續獲各犯。
亦俱随獲随審。
将曾受僞封。
及曾經拒捕傷差者。
即行淩遲。
其随教入夥。
現被擒拏者。
即行斬決。
惟實系被賊逼脅。
或自行脫出。
赴官投首者。
審明。
尚可貸其一死。
然亦不可存留内地。
并不宜發往新疆。
當分遣雲貴煙瘴等處。
該督務須切實分别。
妥為辦理。
不可稍存姑息。
又閱供單内。
張成供稱、被衆百姓拏來等語。
此等百姓。
尚屬守法良民。
勒爾謹即應查明。
量加獎賞。
并當出示曉谕雲。
爾甘肅百姓。
素号淳良。
皇上以爾等地瘠民貧。
時深轸念。
每歲蠲赈頻施。
俾皆存活。
得常安享太平。
爾等受恩實為最厚。
今河州逆匪王伏林等。
倡立邪教。
聚衆不法。
意圖搶奪各村莊。
擾害百姓。
不可不即時誅滅。
以安善良。
是以現獲逆黨各犯。
審明後。
即行淩遲斬決。
不肯久留贻害。
至爾村衆内。
将逆黨張成、拏獲送官。
足見爾等俱有天良。
明于大義。
除量加獎賞外。
特行明白曉谕。
本督部堂、在此統兵剿捕逆匪。
惟期速剪根株。
永除民害。
爾良民照常安居樂業。
勿稍驚惶。
至在事兵衆。
俱按日給發口食。
絲毫不擾闾閻。
爾等更無庸疑慮。
如有逆黨至村。
糾夥煽誘者。
即速擒拏送究。
以憑獎勵。
如此辦理。
犯法者既決不待時。
守法者必共相激勸。
自更易于辦理。
勒爾謹務實力妥為之。
至所調之兵。
一千似覺太少。
前巳谕令法靈阿、帶兵前往。
想亦可速到。
必更易于集事。
若法靈阿未到。
首夥各犯。
俱已就擒竣事。
即遵前旨、停止法靈阿前赴協剿。
又石忠信供、有各犯拟于十二日、先差人到河州埋伏。
夜間率衆攻破河州之語。
今十二日、勒爾謹已在河州拜摺。
而所遣逆黨。
先已就擒。
可見賊計未行。
此事發覺稍速。
較之山東王倫一案。
滋事後再行辦理。
似更省力。
該州辦理此案。
尚屬能事。
但王伏林等、倡教糾衆。
必非始于近時。
從前何以不行查辦。
閱該督摺内。
稱該州揚赓揚為署知州。
或該州系委署後辦此一事。
從前失察。
另是一人。
或該州署事已久。
功過皆其任内之事。
并着勒爾謹、于辦完此案後。
确實查明。
分晰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曾否全行獲犯完案之處。
由六百裡加緊覆奏。
○甲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據刑部奏、直隸省斬犯王克均之同案流犯王小五病故。
該司書辦樊承先、并不詳看原文。
辄以王克均亦已病故。
趕辦付子。
送司員葛鳴陽畫押。
移付秋審處開除。
恐其中别有情弊。
請将該書辦審究。
并将堂司官嚴處等語。
秋審情實人犯。
最關緊要。
乃該書辦等、混付開除。
緻重囚得稽顯戮。
該堂司官、漫不經心。
未即查出。
咎實難辭。
着交部分别嚴加議處。
至該書辦樊承先、有無弊混。
不可不徹底根究。
該犯王克均、現在南皮縣監禁。
即欲速置于法。
亦不争此數日。
自當提到質審。
令其事水落石出。
着按察使達爾吉善、星速馳往該處。
即将王克均、親押解京。
如途中或有疎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