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達爾吉善、不能當其罪也。
解到時。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嚴行鞫訊。
并将該犯與樊承先、用刑質對。
務得實情。
如訊有賄囑舞弊情事。
則樊承先自當立正典刑。
即或審無情弊。
而以應勾人犯。
稽誅二十餘日。
樊承先之罪。
亦非尋常錯誤可比。
統俟審明定奪。
至秋審勾到時。
情實人犯。
己未勾決。
均列于榜示之内。
直隸省于二十八日勾到。
該督周元理、臬司達爾吉善、接到部文。
因何不行細查。
将遺漏王克均一犯之處。
及早據實具奏。
其咎亦無可解免。
着周元理、達爾吉善、即行明白回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勒爾謹奏、河州奸民王伏林、倡教聚衆一案。
已獲犯七名。
所辦尚好。
業經谕令分别妥辦矣。
此案幸發覺在該犯等未經舉事之前。
較之山東逆犯王倫等不法一案。
事後查辦者。
自為省力。
勒爾謹現在調兵擒剿。
或全行獲犯事竣。
固屬甚善。
設因人衆尚未辦完。
亦未可定。
但思王伏林等、聚集之衆。
至二千餘人。
其中情罪重大。
難以寬宥者固多。
而為賊迫脅強從。
急切不能自脫者。
諒亦不少。
一經官兵進剿。
則臨陣殲戮。
既難分别。
及被獲後。
以二千人概予骈誅。
亦覺不忍。
自應一面督兵剿捕。
一面宣示朕谕。
明切曉谕該犯等聚集之村。
以此事昨經本督部堂奏聞。
皇上以王伏林、敢于倡立邪教。
糾衆抗官。
擾害良民。
實非光天化日之下所宜有。
其罪為覆載所不容。
自當盡法嚴懲。
以除民患而申國法。
但甘肅百姓。
素屬淳良。
且所聚至二千多人。
必非盡皆逆匪正黨。
自有被賊逼脅。
勉強随從在内者。
若不豫行開導。
緻被獲後。
悉骈首就戮。
其情亦覺可憫。
從前山東王倫之案。
其衆執迷不悟。
官兵圍剿時。
不但夥犯誅殺無遺。
即随賊同行。
擒獲後亦盡殺無赦。
此爾等所聞者。
現今官兵進剿。
其實系逆匪王伏林正夥要犯。
自屬法所難逭。
如脅從在内之人。
有能各發天良。
将此内正夥要犯。
設法擒獲。
到官呈首者。
不但可免爾等之罪。
并當加以重賞。
即或自知畏罪。
豫行脫出。
赴官呈首者。
亦可稍減其罪。
若此番曉谕之後。
仍複執迷。
不知悛改。
官軍剿捕。
玉石俱焚。
則是爾等自取其死。
雖欲施恩。
亦無從原諒矣。
禍福惟爾等自擇。
勉之毋忽。
如此曉谕百姓。
或果能擒賊送官。
盡行解散。
其事更可速蒇。
實為事半功倍。
但投出之犯。
必須分别辦理。
即不加誅。
亦不可留于内地。
再不可改發烏噜木齊等處。
恐伊等到彼。
又複蠱惑新疆人衆。
更屬不成事體。
隻可酌發雲貴川廣等省煙瘴地方。
如因人數太多。
即改發東三省。
給索倫為奴。
亦可。
勒爾謹務須妥協速辦。
不可稍存姑息。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現在曾否全行獲犯完案情形。
迅由六百裡加緊覆奏。
○豁免遭風漂沒江西鉛山幫旗丁孫雲保漕米一千一百四石有奇。
○乙酉。
谕曰、郭爾羅斯台吉濟木巴等、以民人梁依棟違例放債釀酒。
占河捕魚。
又将台吉之女。
私娶為妻等情。
呈控盟長王齊默特多爾濟。
經齊默特多爾濟等、請将梁依棟、解回内地治罪等因。
具報理藩院轉奏。
朕派侍郎博清額、貝子羅布藏錫喇布、前往審辦。
今據博清額等審明。
梁依棟所放帳目。
并未違例取息。
占河捕魚。
系紮齊魯克齊達爾瑪等、立給字樣。
以捕魚還欠。
并非私行占據。
惟釀酒、及聘娶台吉之女。
有幹例禁。
而釀酒一事。
每年給伊等銀三十兩。
聘娶台吉之女。
亦系兩相情願。
并非逼勒聘娶。
是台吉濟木巴等、負欠梁依棟銀兩。
不能償還。
遂爾造言抵賴。
以圖誣陷。
内地民人。
居住蒙古地方。
原以蒙古人等。
全賴耕種為生。
或招募民人。
為伊開墾。
或雇覓傭工。
或民人攜帶貨物貿易。
以資生計。
是以民人居住蒙古地方貿易。
原所不禁。
今台吉濟木巴等、所控之事。
如果屬實。
則梁依棟欺壓蒙古。
自當解回内地。
從重辦理。
而一切在彼居住之人。
俱應逐回。
但台吉濟木巴等、因欠梁依棟銀兩。
無力償還。
即肆行抵賴。
以圖誣谄。
是民人尚未欺壓蒙古。
若不論是非。
将彼處居住民人。
全行逐回。
将來耕種乏人。
必緻失業。
且商販不通。
伊等日用無資。
轉于蒙古無益。
況此案現已審虛。
梁依棟雖屬違例。
而濟木巴等、圖賴負欠。
肆行捏控。
殊失蒙古舊習。
若不力行整饬。
将來更不知何所底止。
着該院行令各處盟長、轉饬衆台吉等。
嗣後伊等蒙古地方。
所居内地之人。
有滋生事端。
欺壓蒙古者。
即據實呈明盟長。
咨院嚴行審辦。
至蒙古人等。
亦必加意約束。
務使伊等互相和睦。
斷不可如濟木巴等之抵賴帳目。
造言捏控也。
○又谕、昨據勒爾謹奏、河州邪教匪犯王伏林等、聚衆念經。
署牧前往查拏。
該犯拒捕傷差。
當即督率司道等、帶領官兵。
前往剿捕。
随将其四教主石忠信、教師郝天祥等拏獲。
本日又據奏稱、官兵并力剿捕。
生擒匪犯五百二十二名。
其為首教主王伏林、張志明、王九兒、均經殲斃。
現将生擒各犯。
帶赴省城嚴審。
分别定拟等語。
此案匪犯等、設立邪教。
豎旛念經。
聚集多人。
敢于顯抗兵役。
實為不法已極。
該督一聞該署州禀報。
即親往該處。
帶同文武。
飛調官兵。
直抵該犯巢穴。
奮力剿戮。
一日之内。
已将逆衆就擒。
渠魁殲殄。
所辦甚為妥速。
勒爾謹、及李本、蔣全迪、西德布等、俱着交部議叙。
其餘在事員弁。
或尚有出力者。
着該督查明具奏。
一并交部議叙。
至摺内所稱把總楊化祿、勇往被傷。
殊堪嘉尚。
俟其調理痊愈時。
即行送部引見。
或因傷重身故。
亦奏明交部、照陣亡例議恤。
○又谕、河州逆匪王伏林等。
設立邪教。
惑衆造逆。
事體甚大。
若辦理不合機宜。
則賊黨蔓延。
地方受害。
勒爾謹聞信。
即親自馳往。
将探信賊匪。
擒獲七名。
旋即領兵、将賊匪生擒五百餘名。
甚屬可嘉。
着将朕所用珊瑚朝珠一盤。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對。
發往賞給。
以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勒爾謹奏、河州逆犯王伏林等、倡教聚衆。
拒捕傷差一案。
恐其恃衆不法。
不能速完。
曾經傳谕三全、選派甯夏駐防兵一千。
索諾木策淩、選派烏噜木齊駐防兵二千。
迅速挑備。
候勒爾謹之信遄行。
并谕圖欽保、馳赴河州。
幫同法靈阿、辦理剿捕。
茲據勒爾謹奏到、官兵已于十三日、抵其巢穴。
将賊衆生擒五百二十二名。
首犯王伏林等、業俱殲戮。
事已完結。
頃據法靈阿奏、聞信後即行馳往。
想聞勒爾謹辦完此事之信。
自即仍回甘州。
着傳谕三全、索諾木策淩等、所有滿洲官兵。
均無庸挑選豫備。
圖欽保、亦即可回鎮。
○又谕曰、勒爾謹奏、河州逆匪王伏林等、倡教聚衆一案。
已于十三日帶兵至王家坡地方。
将各犯或殺或擒。
立即完結等因一摺。
所辦極為妥速。
甚屬可嘉。
已降旨交部議叙矣。
閱前此奏到供單内。
據石忠信供稱、陸續入教來到者。
共二千多人。
今所獲僅五百二十二名口。
其餘衆犯。
或于官兵剿捕時。
并經殲戮。
抑或尚有四散竄逸者。
摺内未經叙及。
着勒爾謹、即行查明。
此案匪犯。
除現獲外。
其經官兵剿殺者。
共若幹人。
或尚有畏罪逃竄者若幹人。
詳晰查明。
及官兵如何進剿。
如何殺戮。
及獲賊各确情。
據實具奏。
至首犯王伏林、及張志明、王九兒、三犯。
俱經殲斃。
未能碎磔伏法。
實屬幸免。
其黨惡逆犯。
不可不嚴切根究。
勿使得逃顯戮。
昨石忠信供詞内。
又稱王伏林手下。
尚有十二人。
封十二星。
又封二十八宿。
尚未封全等語。
應即詳細查訊。
所封俱系何人。
即将現獲之五百二十二犯。
逐一嚴訊。
如有曾受僞封之人。
俱應立時正法。
其随賊持械。
抵拒官兵之犯。
亦當立就刑誅。
總之此案完結時。
必須多辦數人。
方足以示懲儆。
不可稍存姑息。
其餘脅從之犯。
并着訊究明确。
遵照前旨。
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
及發東三省、給索倫為奴。
其發遣時。
并當分起派委妥員管押。
并行知沿途各督撫。
一體添派員弁防護。
勿使稍有兔脫。
至此案王伏林倡立邪教。
必非始于此時。
今獲犯甚多。
無難細訊。
着勒爾謹、查明該犯等所立邪教。
倡自何年。
及節年如何惑衆糾夥。
詳晰确查。
并将曆任失察職名。
及現署知州之楊赓揚。
因何得以先事發覺。
一并查明具奏。
○理藩院議覆、侍郎博清額等奏、審拟民人梁依棟、聘娶台吉海青之女為妻。
應令離異。
得旨、梁依棟、不知民人不準與蒙古結姻之例。
禮聘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