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女為妻。
系台吉達瑪琳為媒。
兩家情願。
與因債逼勒謀娶者不同。
民間違例聘娶蒙古之女為妻。
固有應得之罪。
而蒙古收受聘禮。
願結為婚。
豈得無罪。
蒙古、民人。
均系朕之臣仆。
今梁依棟、既以禮聘。
并非強娶。
着不必令其離異。
○蠲免甘肅甯夏、甯朔、鹽茶、安化、合水、環縣、古浪等七廳、縣、本年夏秋雹水霜災額賦有差。
并予赈恤。
緩徵洮州、岷州、伏羌、甯遠、甯州、平羅、清水、禮縣、崇信等九州、縣、新舊額賦。
○丙戌。
谕、前因四庫全書館呈進各書。
每多稽緩。
經總裁等議設總校六員。
分司校勘。
各總裁仍随時抽閱。
以專責成。
本日召見程景伊。
據奏、應進各書。
經總校閱看後。
如總裁等全為檢閱。
不特耽延時日。
且總校等、轉得有所推诿。
若不将如何抽看之處。
定有章程。
亦非核實之道。
此後總裁等、于每十本内。
抽閱二本。
黏貼總裁名簽。
其未經抽閱者。
于書内黏貼總校名銜。
如有錯誤。
各無可诿等語。
所奏自屬可行。
嗣後四庫館校閱各書。
即着照此辦理。
各總裁等、務宜悉心校勘。
毋緻再有舛誤。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國泰奏、查辦峄縣鹽枭拒捕一案。
陸續獲犯十八名。
除起意拒捕之盧添祥、業經正法。
餘犯亦俱審明。
分别拟以斬候發遣。
尚有要犯孫二漢、李桐、刁其山、宋四誇子、小王二等、五犯。
及其餘夥犯。
尚未獲到等語。
本日又據薩載等奏、續獲正犯李桐一名。
現在嚴訊。
已供認幫助毆差等語。
此案鹽枭各犯。
統計兩省所獲。
已三十人。
其未獲之十餘人内。
尚有要犯孫二漢等四犯未獲。
而孫二漢、尤系起意首犯。
更不可令其久稽顯戮。
着傳谕薩載、國泰、務須兩省會合。
實力查拏務獲。
速正刑誅。
以示懲儆。
其餘夥犯。
亦須上緊緝捕。
全數就獲。
勿使一名漏網。
又昨據國泰奏稱、尚有劉三蓑衣、李二賴歹、二犯。
俱在江省。
其李二賴歹、已經薩載審明。
即行斬枭。
至劉三蓑衣、及續獲之李桐。
俱系拒捕傷差之人。
罪難輕宥。
着薩載、迅速審明。
就該處即行正法。
将此傳谕知之。
仍将兩省現在續獲首夥各犯若幹名。
作何辦理之處。
迅速具奏。
○丁亥。
上以孝聖憲皇後誕辰。
詣慈甯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日據刑部奏、書辦樊承先、将直隸秋審情實斬犯王克均、列入病故人犯内。
混行開除一事。
朕因秋審勾到時。
情實人犯。
己未勾決。
均列入榜示之内。
該督等接到部文。
遺漏要犯。
因何不及早奏明。
當經降旨、着周元理等明白回奏。
并令按察使達爾吉善、前往南皮縣提犯、親押解京質訊。
今日據刑部奏稱、二十三日。
接到直隸總督本月二十日移咨。
查詢部文内、并無王克均其人。
是否入于下年情實等語。
直隸省于十月二十八日勾到。
保定距京甚近。
秋審部文。
不過一兩日。
該督等即可接到。
理應立時檢查。
将遺漏情實人犯之處。
即行奏明。
因何遲至二十餘日。
始行咨詢該部。
此必周元理等、前于接到部文時。
并未細查。
及聞刑部有檢舉遺漏人犯之信。
始行移咨詢問。
又不據實具摺奏聞。
其咎究難辭免。
着傳谕周元理、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支飾。
○又谕、前因江西逆犯王錫侯、編刻字貫一書。
竟将廟諱、禦名、排連開列。
實為大逆不法。
當即降旨、将該犯派員鎖押進京。
嚴審治罪。
并令收查該犯家内書籍。
嗣據解到。
查出書内王氏家譜。
有原任大學士史贻直序文。
其經史鏡、及唐人試帖詳解。
有加尚書銜錢陳群序文。
朕因二人俱經物故。
已降旨毋庸深究。
第該犯既請史贻直、錢陳群、作序。
斷無不将原書送閱之理。
伊兩家自必存留其書。
錢汝誠、史奕昂、自應即将原書繳出銷毀。
現已令軍機大臣、傳谕錢汝誠、即行呈繳。
并着傳谕楊魁、即遣員前至史奕昂家。
傳朕此旨。
令将所有該犯之書。
即行查出。
呈交該撫解京銷毀。
因系伊兩人故父之事。
并不幹涉伊等。
已屬加恩。
即此時傳旨詢問。
仍系朕善示保全之意。
伊等當知感激朕恩。
如或稍有隐匿。
此時不即呈出。
倘後别經發覺。
恐錢汝誠、史奕昂、均不能當其罪也。
将此傳谕楊魁知之。
○又谕、前據闵鹗元密奏、學政秦潮、心地質直。
辦事明爽。
似可勝道府之任等語。
昨秦潮到京複命。
召見時。
見其神情浮動。
竟有纨褲習氣。
似此何以勝外任。
即雲學問尚優。
亦隻可令于翰林内。
潛心積學。
庶幾變化氣質。
或堪造就。
若一旦遞膺方面之任。
必緻贻誤地方。
看來秦潮、尚不如伊父秦鑅。
迺該撫闵鹗元、竟保其堪勝道府。
愛之适以害之。
可見外省官官相護。
其保薦不足憑信。
朕早已洞燭及此。
昨曾傳谕直省督撫、嗣後學政差滿時。
止将其在任考試聲名若何。
辦事若何。
據實具奏。
其能否勝任道府兩司之處。
毋庸奏及。
總之學政複命召見。
其人之堪否外用。
朕皆可臨時鑒别。
本無藉督撫之保奏。
如闵鹗元、從前即系由學政擢用臬司。
又系何人舉薦耶。
試令闵鹗元、以秦潮之才質心地。
自相比較。
果能及其一二否。
乃竟率行保薦。
殊屬非是。
闵鹗元、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朕恭閱世祖章皇帝實錄内。
載總河楊方興奏稱、山東滿家洞。
界連四縣。
穴有千餘。
周回二三百裡。
自明季荒亂頻仍。
窮民群聚其内。
分布四面。
各數十裡。
節經調集官兵剿捕。
數年乃得悉平等語。
國家承平百有餘年。
民人皆安居樂業。
自不應有山澤藏奸之事。
但前次王倫一案。
即有未獲要犯。
焉知不匿迹深山。
幸逃顯戮。
不可不留心查察。
所雲滿家洞界連四縣。
其地跨連不小。
究系在何四縣地方。
無難詢問。
至洞内現在有無人家居住。
及所有洞穴、近日形勢若何。
是否可以藏匿奸人。
亦當實力體訪。
着傳谕國泰、即密遣妥員。
前往該處查明。
據實具奏。
毋得稍涉張皇。
所有楊方興原奏。
并着鈔寄國泰閱看。
尋奏、遵即委員詳查。
據禀、滿家洞、古名遂山。
周回六裡。
在嘉祥縣界内。
南距金鄉界五裡。
西距钜野界八裡。
東距濟甯界十八裡。
北至嘉祥縣城五十裡。
山腰大石層疊。
有廢洞口五處。
俱系用石塊堵塞。
洞口石色黃赤。
詢系國初平定土賊時。
曾用火攻。
石經火煅。
摧裂坍塌。
随刨開石塊。
入内探驗。
寬約丈餘。
俱有大石塊堵塞。
亦不通連别處。
山前有千總一員駐劄。
足資巡查。
實無藏匿奸匪之事。
謹繪圖呈奏。
得旨、圖留覽。
○都察院奏、河南商邱縣民人劉泰來、呈控書吏湯錦、強搶孀婦劉氏為妾。
緻氏自盡一案。
得旨、此案着派侍郎博清額、押帶原控之劉泰來、馳驿前往審訊。
前派侍郎胡季堂、赴山東審辦案件。
昨已據奏、事竣起程。
博清額、可即沿途迎會胡季堂、同赴河南。
秉公審拟具奏。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據河南商邱縣民劉泰來、呈控布政司衙門書吏湯錦、向有順刀、神拳、兩會等數百人。
于本年三月内。
率衆持刀。
将伊已嫁守節孀女搶去。
随赴歸德府鳴冤。
當委典史問供。
劉泰來于候訊時。
親見湯錦、從典史署中送出。
然後問供。
嗣經縣訊時。
伊女當堂撞死複蘇。
旋又自缢身死。
該縣以其女自缢。
并非被人謀害。
無從抵命。
又赴按察使、巡撫、衙門控告。
俱不肯從實審理。
今湯錦現充書吏。
不知何人抵命等語。
覽奏殊堪駭異。
湯錦現充藩司書吏。
敢于設立刀拳二會。
糾集匪棍。
搶占孀婦。
若果屬實。
不可不嚴行懲治。
以警兇頑。
昨據胡季堂奏稱、已将東省馮子明一案辦結。
于本月二十二日。
起程回京。
因降旨派博清額、押帶原告劉泰來、馳驿前往、迎會胡季堂。
将此案秉公查審。
着傳谕胡季堂、接奉此旨。
即由途次馳赴豫省。
與博清額相會。
公同審訊。
将搶婚及糾會各款。
嚴訊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此案奸蠹聚衆搶親。
屢經控告。
審實時。
徐績等俱難辭咎。
而榮柱更系徇庇書吏。
其獲戾尤重。
且河南順刀等會。
聚為民會。
昨歲榮柱、曾經訪拏數案。
何以于本衙門書吏糾集之會。
竟置之不問。
罪更無可解免。
胡季堂等到省時。
先将朕此旨傳谕榮柱、伊等何所置辨耶。
至胡季堂、系河南人。
審辦本省案件。
尤當秉公持正。
斷不可因事涉地方大吏。
慮其将來報複。
稍為瞻顧。
胡季堂、系朕加恩特用之人。
看其平日居心辦事。
尚屬明白正當。
諒不敢存畏首畏尾之心。
颟顸了事。
負朕委任也。
将此由四百裡沿途探聽、傳谕胡季堂知之。
都察院摺、及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