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來原呈。
并鈔寄閱看。
○己醜。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豫省、秋雨未能一律普沾。
而汲縣、淇縣、為尤甚。
八月間、曾據榮柱奏、汲、淇、臨漳、三縣。
收成少歉。
請将該處本年未完錢糧倉谷。
緩至來年麥後徵收。
業已允準。
嗣又據徐績奏、分别籌辦該處歉收輕重情形。
惟淇縣無需借給耔糧外。
其汲縣、臨漳、二縣。
小民無力購種。
應酌借耔種銀兩。
俾得及時播種等語。
當即降旨撥借。
以纾民力。
但此數縣。
秋成固屬歉薄。
即今年夏麥、亦未必豐收。
而得雨又複較晚。
民情未免拮據。
近聞汲縣、淇縣、有司現辦粥赈。
其荒歉情形可知。
淇、汲、地當孔道。
人所得見。
臨漳諒亦如此。
似非僅緩徵借種。
即可以資接濟。
着傳谕徐績、悉心确查各該縣實在情形。
或應量予蠲免。
抑或應于春間、按災戶稍為赈濟。
俾皆得所。
據實具奏。
候朕新春降旨。
毋得稍存諱飾幹咎。
尋奏、汲、淇、臨漳、秋成稍歉。
已蒙緩徵借種。
并無失所。
豫省每逢冬月。
收養貧民。
辦理粥赈。
現在各該有司、加意舉行。
複蒙眷念。
應仰體恩施。
請将該三縣緩徵地丁。
酌蠲十分之四。
得旨、屆時有旨。
○又谕曰、德保奏、十一月初間。
雙金閘及邳宿一帶。
天寒冰凍。
回空漕船。
稽阻南下。
當饬文武員弁。
上緊敲打。
一律開通等語。
所辦尚好。
但據稱回空漕艘。
至十一月初間。
未渡黃者。
尚三百餘隻。
似較往年稍遲。
其适值凍阻。
究系行遲非盡關寒早也。
且現在正屆冬月開兌之期。
而江西回空船隻。
阻滞黃河以北者。
尚有如許。
不緻有誤開兌否。
着傳谕德保、即速查明江西幫船。
是否在路稽延。
遂爾回空較晚。
及此等船隻、回抵江西水次。
是否不誤今冬開兌之處。
據實覆奏。
仍饬押運員弁。
将回空各船。
迅速催趱前進。
毋稍稽遲。
仍将各船、于何日全行渡黃趱進之處。
一并覆奏。
尋奏、各幫船于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數渡黃。
雖較往年稍遲。
實因冰凍。
尚無稽延情事。
江西船居通漕之尾。
現在嚴催趱行。
于新漕尚不緻誤。
報聞。
○又谕、前據勒爾謹奏、河州逆犯王伏林倡教聚衆之案。
已督兵剿捕。
或殺或擒。
現獲犯五百二十二名。
随帶犯回省審辦等因一摺。
已降旨獎叙矣。
此摺本月二十三日奏到、距今又閱四日。
何以尚未據勒爾謹、訊明此案起事原委。
及官兵如何剿辦情形。
并将各犯定拟罪名具奏。
豈以業經獲犯完事。
便視同尋常案件。
不即審結速奏耶。
至前次所獲之石忠信、訊系邪教中四教主郝天祥、訊系僞軍師。
彼時賊勢未散。
恐此等要犯。
羁禁日久。
匪徒聞之。
或有糾衆劫牢之事。
是以谕令勒爾謹、即将該二犯淩遲處死。
以杜後患。
及犯已全獲。
更無他慮。
二犯轉可令毋庸急辦。
且當令其與各犯質對。
細究此案倡教糾衆豎旛拒捕各确情。
其所供較餘犯自更詳盡不知勒爾謹能見及此否。
若勒爾謹接奉前旨。
已将石忠信、郝天祥、正法。
則已。
若二犯現存。
着勒爾謹、問取二犯口供之後。
即派妥幹員弁。
将二犯嚴行管押解京。
交刑部審辦。
并饬委員等、沿途嚴密防範。
勿緻稍有疎虞。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朕辦理諸事。
皆欲悉其底裡。
從不将就了事。
仍即将審明此案詳晰情由。
及現獲各犯、作何定罪。
此外曾否續獲要犯。
并石忠信、郝天祥、是否尚存。
一并具摺、由驿迅速覆奏。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成都縣民向世魁妻楊氏。
○庚寅。
上幸瀛台。
○谕、前據刑部奏、書辦樊承先、将直隸秋審情實斬犯王克均、列入病故人犯内。
混行開除。
請将堂司各員。
分别議處一事。
朕因秋審勾到時。
情實人犯。
己未勾決。
均列榜示。
行文該省。
刑部遣漏王克均一犯。
該督等接到部文。
自當立時檢核。
因何不及早奏明。
當經降旨、着周元理、達爾吉善、明白回奏。
今據周元理奏稱、此項部文。
系于十一月初三日。
在永平地方接到。
因未随帶全卷。
未及詳查。
當将部咨饬司辦理。
至十三日。
複于途次。
據臬司詳稱、部文内并無王克均之名。
請咨部查詢。
至十六日回署細查。
具文咨部。
并據達爾吉善覆奏、臬司職任刑名。
又有奏事之責。
既經查明。
僅詳督臣咨查。
不即具奏。
實屬糊塗。
均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此事過失。
自當以臬司為重。
達爾吉善、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周元理公出在途。
未得細查。
即辦理遲誤。
尚屬有因。
但僅咨部查詢。
未經具奏。
亦難辭咎。
周元理、着交部察議。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奏稱、總兵巴格奏、從前發往巴裡坤原任知縣奇山、應否令其回歸本旗之處請旨。
摺内僅将奇山發往巴裡坤、已滿十年之處開寫。
其三十五年、曾經原任總兵存泰、奏請賞給奇山空銜摺内所奏朱批谕旨。
并将存泰交部議處所降谕旨。
全未聲叙。
顯系有心為奇山希冀徼幸。
請将巴格嚴行治罪。
以示儆戒等語。
巴裡坤總兵、乃烏噜木齊所屬。
一切事件。
巴格裡宜詳報索諾木策淩覆核後。
一同列銜具奏。
奇山一事。
巴格既未詳報索諾木策淩。
而從前朕因奇山所降谕旨、似此貪污以獲罪譴從而加重。
改發巴裡坤。
斷不可代伊等懇恩奏請之處。
竟不叙入摺内。
殊屬不堪。
索諾木策淩、據實陳奏者屬是。
着将巴格解任。
令其來京。
交部嚴加議處。
尋議、總兵巴格、請照溺職例革職。
從之。
○兵部議奏、查八旗軍政例。
卓異注冊尚未升用。
遇下次降入平等者。
将上次卓異加級注銷。
至綠營軍政例内。
并未議及。
辦理參差。
且恐卓異之員。
自恃升用有期。
懈于供職。
請嗣後将綠營武職。
薦舉後較俸候升。
尚未得缺。
再逢軍政降入平等者。
即将上次卓異加級注銷不準升用。
以歸畫一。
從之。
○以病休奉恩将軍永慶子綿彰、雙官保子竈君保、各襲職。
○豁免遭風漂沒江西吉安幫旗丁嶽蔣漕米一千一百五石有奇。
○辛卯。
吏部議準、陝西巡撫畢沅奏稱、泾陽縣西北冶峪鎮、戶稠商衆。
鎮西北冶峪河。
有渠十道。
引水灌田。
居民常相争挖。
知縣遙制為艱。
請将該縣縣丞、移駐冶峪。
就近彈壓。
換給泾陽冶峪鎮縣丞、兼管水利字樣關防。
從之。
○兵部奏、本年軍政屆期。
将武職大臣、将軍、副都統、各員開列進呈。
得旨、齊齊哈爾副都統倭昇額、甯夏副都統福森布、俱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來京。
以參領補用。
餘着照舊供職。
○調陝西興漢鎮總兵梁朝桂、為甘肅肅州鎮總兵。
陝西延綏鎮總兵三德、為興漢鎮總兵。
甘肅涼州鎮總兵喬照、為巴裡坤總兵。
以江南督标中軍副将德甯、為甘肅涼州鎮總兵。
甘肅靖遠協副将周鼎、為陝西延綏鎮總兵。
○豁雲南冬瓜灘沉溺雲南委員李發源運銅二萬二千斤。
并予淹斃船戶水手十二名恤賞如例。
○壬辰。
舉行本年八旗軍政。
卓異官九十七員。
罷軟官十一員。
年老官三十五員。
有疾官三十四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以鑲白旗滿洲印務參領官福、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荊州協領德爾賽、為甘肅甯夏副都統。
○是月。
湖廣提督窦瑸奏、湖南鎮筸、寶慶、永綏、永順、武岡、保靖、靖州、長安、綏甯等處。
俱屬苗疆。
稽查彈壓。
稍有未周。
漢奸從中滋弊。
現巡察營伍。
經過各處。
苗生、苗戶、迎接。
臣宣布國恩。
各賞銀牌紅布。
俱各欣忭。
現在地方文武。
嚴禁兵役入寨。
漢奸無可托足。
臣又密囑營員。
勤練兵技。
使之畏威。
禁絕滋擾。
使之懷德。
如有弁兵疎懈。
稍生事端。
盡法處治。
得旨、覽奏俱悉。
○山東巡撫國泰、奏謝升授巡撫恩。
得旨、不自滿足。
是受福之源也。
勉之。
○河東河道總督姚立德奏、豫省黃河。
本年秋汛。
在在漫灘。
水落後。
凡灘上所刷支河溝槽。
應逐一查堵。
時近淩汛。
蘭儀河勢。
由南灘改趨北灘處。
亦須籌防。
臣查勘各處河灘窪溝。
按地勢高下。
估築土壩。
以資攔截。
限明春三月完竣。
蘭儀汛内、北灘新走之河。
水漸歸槽。
溜不逼堤。
其南灘舊河。
前雖受淤。
所分之流。
僅十之一。
正宜留此、為來歲汛漲分減之地。
現淘刷河底。
日漸寬深。
歸舊河者。
己及六分。
河勢仍可複故。
不但淩汛易防。
亦免北岸生工之費。
此後籌酌水勢增減。
即可合二為一。
以歸故道。
得旨、覽奏欣慰。
又批、好。
勉為之。
卷之一千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