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逞逆謀。
乃不于彼時因利乘便。
直至身後。
以斂服僭用明黃龍衮。
指為觊觎之證。
有是情理乎。
況英親王阿濟格。
其同母兄也。
于追捕流賊回京時。
诓報李自成身死。
且不候旨班師。
睿王即遣員斥責其非。
并免王公等往迎之禮。
又因阿濟格出征時。
脅令巡撫李鑒、釋免逮問道員。
及擅至鄂爾多斯、土默特取馬。
令議其罪。
降為郡王。
平日辦理政務。
秉公持正若此。
是果有叛志、無叛志乎。
又實錄載睿王集諸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
遣人傳語曰。
今觀諸王貝勒大臣。
但知谄媚于予。
未見有尊崇皇上者。
予豈能容此。
昔太宗升遐。
嗣君未立。
英王、豫王、跪請予即尊位。
予曰。
爾等若如此言。
予當自刎。
誓死不從。
遂奉皇上缵承大統。
似此危疑之時。
以予為君。
予尚不可。
今乃不敬皇上而媚予。
予何能容。
自今以後。
有盡忠皇上者。
予用之愛之。
其不盡忠、不敬事皇上者。
雖媚予。
予不爾宥也。
且雲、太宗恩育予躬。
所以特異于諸子弟者。
蓋深信諸子之成立。
惟予能成立之。
每覽實錄至此。
未嘗不為之堕淚。
則王之立心行事。
實能笃忠荩。
感厚恩。
深明君臣大義。
尤為史冊所罕觏。
使王彼時、如宋太宗之處心積慮。
則豈肯複以死固辭。
而不為邪說搖惑耶。
乃令王之身後。
久抱不白之冤于泉壤。
心甚憫焉。
假令當時王之逆迹。
稍有左驗。
削除之罪。
果出于我世祖聖裁。
朕亦甯敢複翻成案。
乃實由宵小奸謀。
構成冤獄。
而王之政績。
載在實錄者。
皆有大功而無叛逆之迹。
又豈可不為之昭雪乎。
昨于乾隆三十八年。
因其茔域久荒。
特敕量為繕葺。
并準其近支以時祭掃。
然以王之生平。
盡心王室。
尚不足以慰彼成勞。
朕以為應加恩複還睿親王封号。
追谥曰忠。
補入玉牒。
并令補繼襲封。
照親王園寝制度。
修其茔墓。
仍令太常寺春秋緻祭。
其原傳尚有未經詳叙者。
并交國史館、恭照實錄所載。
敬謹輯錄。
添補宗室王公功績傳。
用昭彰闡宗勳至意。
又如豫親王多铎。
從睿親王入關。
肅清京辇。
即率師西平流寇。
南定江浙。
實為開國諸王戰功之最。
乃以睿親王之誣獄株連。
降其親王之爵。
其後又改封信郡王。
雖至今承襲罔替。
但以王之勳績。
超邁等倫。
自應世胙原封。
以彰殊眷。
豈可以風影微眚。
辄加貶易乎。
朕以為應複其原封。
又諸王中披堅執銳。
拓土開疆。
共成一統之業者。
如禮親王代善、後改封康親王。
鄭親王濟爾哈朗、後改封簡親王。
肅親王豪格、後改封顯親王。
克勤郡王嶽托、後改封平郡王。
當時俱茂着壯猷。
克昭駿烈。
載在宗盟。
今其子孫所襲。
均非始封之名。
外人不知。
妄疑宗藩當國家締造時。
有大勳勞。
而後裔均不得長延帶砺。
似為阙典。
即其本支承家襲慶。
以去祖漸遠。
幾忘其先世錫封之由。
弗克顧名奮效。
所系于宗室子孫者甚重。
況功臣世封内。
如揚古利之英誠公。
費英東之信勇公。
額亦都之果毅公。
俱以本号相傳。
其子孫承襲者。
各能溯勳閥以宣偉績。
不失故家喬木之遺。
今以親賢世胄。
竟改其初封嘉号。
何以垂贻奕禩。
示酬庸追本之義乎。
朕以為應複其原号。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
悉心妥議具奏。
其餘宗室諸王貝勒等。
如有顯着功績。
其封爵後經降奪者。
除本人身罹重愆。
自不當複邀優典。
若系承襲之子孫獲咎議處者。
僅當斥其本身。
而不當追貶其祖宗世爵。
方為平允。
亦着一并會查議奏。
再配享太廟諸王。
僅有通達、武功、慧哲、宣獻、四郡王。
其太祖、太宗、世祖時。
戮力行間。
栉風沐雨之親藩。
如向所舉數人。
皆未之及。
蓋由當時議禮諸王。
各懷私意。
遂爾沒其勳伐。
不得同侑馨香。
豈足以彰公道。
所有睿親王、禮親王、鄭親王、豫親王、肅親王、克勤郡王。
俱着補置牌位。
配享太廟。
用以妥功宗而昭渥典。
至通達郡王。
系顯祖之子。
武功、慧哲、宣獻、三郡王。
系景祖之子。
當時雖身與配享。
第以三郡王宗支。
已在覺羅。
宗室王公表傳内。
亦未立通達郡王傳。
國史傳又以屬在宗潢。
令此四王無所附麗。
亦覺缺典。
着交内閣、國史館、補為立傳。
通達郡王、入于宗室。
武功等三郡王、列于國史諸大臣傳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