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當時紀載簡少。
功績無由稽核。
不拘詳略。
各立一傳。
以徵信實
○又谕曰、故超勇親王額驸策淩、朕曾施恩、令其配享太廟。
列入西庑。
策淩系蒙古親王固倫額驸。
在軍營多立功績。
着加恩将策淩牌位。
移列東庑怡賢親王之次
○又谕曰、信勇公費英東。
當我朝創業時。
首先率所部來歸。
繼從太祖征剿諸部。
屢挫明兵。
厥功最大。
實與揚古利、額亦都、同為開國勳臣之冠。
自應并錫上公。
用彰渥報。
乃揚古利原封一等公。
額亦都僅得二等公。
經朕晉封一等。
而費英東子孫所襲。
尚系三等公爵。
不足以昭酬庸茂典。
着加恩晉封為一等公。
俾元勳世胄。
永膺茂賞。
至向來後族承恩世爵。
俱系一等公。
此等特因椒房至戚、恩澤加封。
其與佐命功臣。
栉風沐雨。
拓土開疆者。
實難并論。
況宗室王公之以近支恩封者。
尚以世次遞降。
而外戚轉得以崇封延世。
未免過優。
着将所有承恩公爵。
俱改為三等公。
世襲罔替。
着為令
○又谕、本年繙譯鄉試。
前經降旨、于八月舉行。
但今秋起銮前往盛京。
先期舉行為便。
着将繙譯鄉試。
改為七月初旬。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郝碩奏、接奉部議。
将署布政使周克開、按察使馮廷丞革職。
委員分别管押。
解交刑部治罪一摺。
前已有旨交部矣。
逆犯王錫侯妄作字貫。
于凡例内敢于悖逆。
該司道等。
不能詳細檢查。
罪有應得。
但不至如海成之重耳。
至該管府縣。
于所屬地方。
更為親切。
乃任該犯肆行刊刷流傳。
漫無稽察。
其咎應較司道為重。
前據高晉将知府郭聯奎、署知縣王賓王、附參。
止因伊等不能實心查繳違礙書籍。
而于失察王錫侯妄刻字貫之處。
未經辦及。
着傳谕郝碩。
即速确查王錫侯字貫。
刻自何年。
是否郭聯奎、王賓王、任内之事。
如該府縣到任在後。
則當查明前任何員。
分别核定。
據實參奏治罪。
以昭平允。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仍即查明覆奏
○壬申。
刑部奏、此次奏旨。
查照乾隆十一年之例。
省釋軍流人犯。
查彼時西陲尚未平定。
故原案内無新疆人犯條款。
今逢恩旨。
未便令其向隅。
惟新疆正資民人耕作。
又不便概令回籍。
應請令該将軍等。
于已過十年人犯内。
查有年逾七八十、及衰病不任耕作者。
準令回籍。
其年力強壯者。
留為該處種地民人。
起除剌字。
仍令該将軍等。
照例造冊、送部核辦。
從之
○癸酉。
上詣雍和宮行禮
○直隸總督周元理遵旨奏、天津、靜海、青縣、滄州、鹽山、灤州、遷安、樂亭、盧龍、撫甯、昌黎、豐潤、甯河、十三州縣、系向有老少餘鹽之處。
從前原準日買場鹽四十斤。
嗣因私販藉圖影射。
曆經奏準、每名日給制錢二十四文。
令商捐、交各州縣發給。
鹽觔均歸商賣。
日久相安。
毋庸另籌。
報聞
○甲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曰、皇祖第八子允禩、第九子允禟、居心險詐。
結黨妄行。
罪皆自取。
皇考尚不忍重治其罪。
僅令削除譜牒。
更改其名。
以示愧辱。
就兩人心術而論。
其潛蓄觊觎窺竊之謀。
誠所不免。
及皇考紹登大寶。
伊等怨尤诽謗。
亦屬情事所有。
蓋伊兩人、未嘗無隐然悖逆之心。
特未有顯然悖逆之迹。
是以皇考雖明暴其罪狀。
猶為曲示矜全。
聖心如日在天。
固衆所共仰也。
迨皇考晚年。
屢向朕谕及此事。
辄愀然不樂。
意頗悔之。
若将留以有待者。
朕即位之初。
深有念于孔子三年無改之言。
未敢遽易成案。
今臨禦四十三年矣。
近降旨複睿親王封爵。
及仍給還功績諸王原封爵号。
因念宗藩遠派。
既為核實酬庸。
而近屬本支。
豈宜略而不辦。
此事重大。
朕若不言。
後世子孫。
亦無敢言者。
所有允禩、允禟、二人。
自不合還其原爵。
仍當複其原名收入玉牒。
兩人子孫。
亦當一并叙入。
并着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
查明應入支派。
列譜呈覽。
朕此舉、實仰體我皇考當日仁心。
以申未竟之緒。
諒皇祖、皇考、在天之靈。
亦當愉慰也。
又弘晳、在乾隆初年。
曾獲罪戾。
經承辦之莊親王等。
奏請削其原名。
閱今亦三十餘年矣。
念其所犯。
更非必不可原之罪。
且其子姓現列宗圖。
何必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