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其削名示貶。
弘晳、亦着于玉牒内。
複其原名。
則皇祖一派天潢。
牒圖具列。
益昭麟趾燕贻之盛。
朕亦惟揆情度理。
悉準以大公至正之心而已。
将此通谕知之
○山東巡撫國泰奏、東省鹽場老少貧販。
惟沾化之永利場、額設二十一名。
日照之濤雒場、額設一十三名。
計每名日赴場領鹽。
可獲利二三十文不等。
今既議裁。
應仿天津給錢裁販之例。
日給制錢二十四文。
商捐繳貯縣庫。
地方官按月散給。
其餘鹽饬商領運。
下部議行
○乙亥。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朕覽實錄、載英親王阿濟格。
秉心不純。
往追流賊。
謊報已死。
又擅至沿邊索馬。
且向巡撫囑托公事。
過迹昭着。
雖前此亦有微功。
究不足以抵其罪。
黜爵實由自取。
至其子孫。
前俱降為庶人。
削其宗籍。
皇祖禦極之初。
曾加恩将伊次子傅勒赫、複還宗支。
追封公爵遞襲。
其餘諸子。
仍行除籍。
嗣于康熙五十二年。
複蒙恩将伊第三子伯爾遜、第八子佟塞、第十子鄂拜、第十一子班進泰、各支。
賜給紅帶子。
附入玉牒。
今思傅勒赫一支。
既已作為宗室襲爵。
其有後之伯爾遜等各支。
及無後之和度等。
同系英親王之子孫。
似毋庸複為區别。
因推廣皇祖恩意。
着交宗人府一體查明。
複還黃帶子。
列入宗譜
○又谕、熱河地方。
朕每歲木蘭秋狝。
先期駐跸。
數十年來。
戶口日增。
民生富庶。
且農耕蕃殖。
市肆殷阗。
其秀民蒸蒸向化。
弦誦相聞。
現已興建學宮。
議定庠額。
并命設立考棚。
将來人文日盛。
俨然成一大都會。
而稱名尚仍熱河之舊。
殊于體制未協。
因思熱河從前曾稱為承德州。
嗣後應改為承德府。
即以熱河同知改設。
其餘六廳。
如八溝較大。
應改為知州。
喀喇河屯等廳。
酌量改縣。
均隸新設之承德府管理。
并隸熱河道考核。
着交總督周元理、将應行酌改事宜悉心籌畫妥議具奏
○丙子。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周元理彙奏盜竊己未獲各案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各省彙奏事件。
其應于年内、及正月具奏者。
前經軍機大臣、分别酌定限期。
行知各省。
該督撫等具摺時。
自應将于何時陳奏之處叙明。
庶可一目了然。
今周元理所奏盜竊各案。
系正月内應行具奏之件。
而摺内轉叙列年底開單彙奏字樣。
殊欠明晰。
着傳谕周元理、嗣後彙奏各款。
或應于年内具奏。
或應于正月具奏之處。
俱于摺内聲明。
毋緻牽混
○又谕、前因緬匪業經送出蘇爾相。
其事已完且有納貢還人之說。
現更無可籌辦。
惟當嚴查關隘。
勿使奸民等出入偷漏等因。
已屢谕李侍堯遵照妥辦。
昨李侍堯奏、緬夷自懵駁死後。
内讧外釁。
日無休息等語。
緬酋贅角牙、新襲父職。
其親屬鄰疆。
彼此構争。
或所不免。
即果有其事。
亦止可置之不問。
蓋乘人之亂。
理本不順。
且緬甸氣候水土。
并皆惡劣。
實非可用武之地。
朕籌之已熟。
斷不宜以我有用之将士。
輕為嘗試。
是以決計不複于緬甸加兵。
即使蠻觸自鬥。
竟至内潰外侵。
有隙可抵。
而其天時地利。
并無改易。
豈可因此輕舉妄勳耶。
且緬匪梗化多年。
近既知送還蘇爾相。
尚稍有悔罪之心。
亦可藉以完從前之局。
若此時并将楊重英送出。
遣使納款進貢。
固屬甚善。
自應即行奏聞。
加恩準其開關通市。
設仍冥頑不悟。
并不獻出楊重英。
亦于事無關輕重。
止須付之不理。
賊匪自無從揣測。
惟緬境既有内亂之事。
或其頭人等、有脫出來投者。
不妨概行收留。
一面具奏請旨。
彼既未獻楊重英等。
更不得怨我之納彼逋逃。
況并育兼容。
矜撫窮困。
乃天朝一視同仁之道。
理所宜辦。
李侍堯當随時酌量妥為之。
至于嚴查關隘一節。
實為馭邊最要之事。
李侍堯惟當董饬所屬。
實力诘查。
勿使内地奸民。
及沿邊犬□罷夷等一人出入。
緻探洩事機。
偷漏貨物。
庶令緬匪稍知窘畏。
此事專責之李侍堯。
務須善體朕意。
始終如一。
不可任屬員日久玩懈。
有名無實。
諒李侍堯必不掉以輕心。
緻負委任也。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将緬匪近日情形、所謂内讧外釁者何事。
有無信息。
即行覆奏。
卷之一千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