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原襲已故之康親王等封号。
俱無庸追改。
一、通達、武功、慧哲、宣獻、四郡王。
應請交國史館、查明事實。
各補列傳。
一、睿親王追複原封。
并令世襲。
信郡王改複豫親王。
均應照例另給冊寶。
至康親王改複禮親王。
簡親王改複鄭親王。
顯親王改複肅親王。
平郡王改複克勤郡王。
其原給寶文、印文。
應交禮部改镌。
其冊内。
止須将奉旨年月、及改複封号增镌。
毋庸另制。
一、禮親王、睿親王、鄭親王、豫親王、肅親王、克勤郡王、現俱配享太廟。
所有東庑叙次。
禮親王、應在宣獻郡王之下。
睿親王等五王。
以次叙列。
從之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通政司奏、本月十三日。
接收貴州巡撫圖思德題本一箱。
咨明于十二月十五日拜發。
及查驗本箱。
系用河南巡撫封條。
标明正月初六日期。
開箱檢查。
内仍系貴州原箱。
所貯本章包封等項。
俱各損壞。
再将傳牌查看。
系南陽縣遞至李崗橋地方。
馬驚跌壞。
另換套箱。
至裕州、葉縣、襄城縣、許州、尉氏縣等處驿站。
并無填注傳牌等語。
本章關系緊要。
不容沿途私拆閱看。
因着軍機大臣、将原箱檢閱。
則随本夾闆黃繩。
俱已割斷。
副本包封。
全行拆開。
正本封套。
亦拆動一半。
即雲馬驚失跌。
止應擦損外層包裹。
不應繩斷封開。
明系途中有偷拆情弊。
複令細檢圖思德原題四件。
系彙報常平、社倉、京鉛工價等三件。
其一、系題升同知王雨溥、知縣蔡五錫。
查系直隸、浙江、兩省人。
均非河南籍貫。
既無與該省關涉之事。
又無參劾官員之本。
何以途中欲行拆看。
其故殊不可解。
而割繩拆封。
斷非跌磕所緻又難言無弊。
未便颟顸了事。
着傳谕榮柱。
即速逐站挨查。
嚴訊确情。
據實覆奏。
并将裕州等州、縣、相隔七日。
因何未注傳牌。
及另加套箱之站。
因何不出結申報。
該撫加貼封條。
因何不咨報通政司之處。
一并查明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仍着榮柱即速确查。
毋緻草率幹咎。
所有通政司原摺。
着鈔寄閱看。
其拆動之夾闆包封。
一并發交查對審訊
○王廷贊奏、甘肅安西、涼州、鞏昌、平涼、慶陽、各府屬。
于十一月初八、二十八、及十二月十一等日。
得雪一二三寸等語。
甘肅去冬得雪地方較少。
且所得僅一二三寸。
未為深透。
雖該省不種宿麥。
無藉滋培。
但入春後、土膏脈動之時。
若得普被祥霙。
于布種田禾。
更有裨益。
現在京畿、及山東、河南、山西等省。
均于正月初十、十一、得雪優渥。
未識甘肅此時。
曾否均沾。
着傳谕勒爾謹。
即将該省有無續得春雪情形。
迅速由驿覆奏。
以慰廑念。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協辦大學士尚書英廉奏稱、各省營汛地方。
遇有佥兵護解差使。
其盤費、及修補器械等費。
在所必需。
而綠營中因無項可動。
辄攤饷作費。
累及衆兵。
緻月饷僅餘十之五六。
請将各省朋馬扣銀。
分給各标營。
置産生息。
作為差費等語。
查朋扣一項。
例作賞需。
生息名目。
久經停徹。
所請佥兵差費。
應交各督撫。
于閑款、及存公零項。
籌核酌給。
奏明辦理。
從之
○己卯。
上啟銮。
谒泰陵、泰東陵
○谕、朕此次恭谒泰陵、泰東陵。
及三月清明節。
恭詣祭谒。
所有沿途經過地方。
着加恩蠲免本年地丁錢糧十分之三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榮柱奏。
開封、歸德、等府。
許、汝、等州。
均于正月初十、十一、兩日。
普沾雨雪。
自六七寸至一尺不等。
處處優沾。
農民歡忭異常等語。
覽奏欣慰。
已于摺内批示矣。
該省上年冬雪未能普遍。
朕心深為轸念。
今既瑞雪普遍優沾。
于趕種春麥。
甚為有益。
第念汲、淇、臨漳等縣。
上年秋收歉薄。
曾降旨蠲免緩徵丁銀。
複令平粜常平倉谷。
以資接濟。
今該三縣、亦均得透雪。
自可補種春麰。
着傳谕該護撫速饬該地方官。
善為勸谕。
令此三縣農民。
及時多種春麥。
倘因歉收之後。
購種稍艱。
即查明酌借耔種。
俾資力作。
以示朕轸念窮黎至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徐恕奏、拏獲峄縣鹽枭夥犯小王二。
供稱上年九月十一日。
途遇孫大漢等。
各推私鹽小車。
同走至峄縣地方。
聞在前鹽車、被巡役攔住。
經宋四誇子、令該犯前往探信。
聞孫大漢等搶回鹽車。
恐被追拏。
孫大漠同刁其三等。
俱各分路逃往沿海、及河南、山西、潞安山等處躲避等語。
孫大漢等、系此案鹽枭首犯。
膽敢拒捕傷差。
不法已極。
情罪甚為可惡。
必當拏獲到案審明正法。
以示懲儆。
今既據小王二供稱、逃往豫省、及晉省之潞安山等處。
着傳谕巴延三、榮柱。
密委妥員。
并饬所屬各地方官。
上緊躧緝。
務期弋獲。
審明具奏。
不得視為鄰省尋常通緝之案。
僅成海捕空文。
以緻重犯兔脫。
稍稽顯戮。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