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
總督雖系統轄文武。
而董察武職。
尤其專責。
況閩省海疆重地。
營伍操防。
最關緊要。
今鐘音于所屬總兵。
漫無考核。
是其平日狃于滿洲科甲陋習。
自号文人。
惟注意地方文員簿書期會之事。
而于綠旗官弁之孰為優劣。
營兵技藝之是否熟娴。
一切置之不問。
安望其實力整饬。
豈朕委任封疆之意乎。
鐘音、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顔鳴臯所調之汀州鎮缺。
較漳州雖覺稍簡。
然亦非病軀所能卧理。
着鐘音留心體察。
如顔鳴臯調任後。
尚能奮勉供職。
或病漸痊愈。
尚可徐觀後效。
若衰病日增。
事多廢弛。
必不可複事姑容。
鐘音即當據實奏請休緻。
毋稍袒徇幹咎。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命倉場侍郎蔣賜棨、仍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
○以廣東按察使陳用敷為湖南布政使。
調湖南按察使梁敦書為廣東按察使。
以江西吉南贛甯道塔琦為湖南按察使
○庚寅。
吏部議覆、山西按察使李承邺奏稱、定例吏部開列請簡道府。
必系沖繁疲難四項三項相兼之缺。
而應行開列之員。
其前任之繁簡。
到任之久暫。
在所不計。
殊無區别。
請敕部臣分别辦理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遇請旨缺出。
查系曾任繁缺、及調繁卓異。
并從前原系保送繁缺者。
準其開列。
此外不得一例辦理。
從之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内。
經侍郎高樸、奏請将外省案犯畫押原供。
一并送部。
經部議準。
惟查外省命盜等件。
遇不肖州縣。
因案涉疑難。
或關承緝參處。
往往刑逼無辜。
甚且串供栽贓。
以實其事。
常有因其通報情節支離。
另委員确究。
及經上司提審。
通案全翻者。
是畫押原供。
本不足據。
更恐上司拘泥。
因此不加虛衷推鞫。
轉有不能昭雪之處。
請仍照舊例。
毋庸送部。
得旨、所奏是。
依議行
○辛卯。
谕、據郝碩奏、逆犯王錫侯刊刻字貫。
在吉安、南昌、二處。
将失察之曆任知縣伍魁孝等、知府盧崧等。
請旨革職。
交部治罪一摺。
所辦未免過當。
王錫侯妄刻字貫。
為人首告。
海成身任封疆。
于書内大逆不法字樣。
竟未檢閱。
轉稱并無悖逆之詞。
其罪自應較重。
至藩臬兩司。
随同巡撫辦事。
固有應得之罪。
然較海成已可從輕。
其曆任失察之知府、知縣。
更非兩司可比。
其中并有現經升調離任者。
若如郝碩所奏。
将伊等悉行革職治罪。
是因此一事。
而通省罷斥多員。
又非朕所謂不為已甚之意也。
所有摺參各員。
俱不必革職治罪。
止須交部分别議處。
此系朕格外加恩。
各省地方官。
當共加感惕。
務須時刻留心查察。
倘所屬内。
或有不法書籍。
刊布流傳。
即行禀報督撫。
嚴拏重治。
若因此次寬宥。
妄謂恩可屢邀。
漫不知儆。
嗣後别經發覺。
必當從重辦理。
不能複為曲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索諾木策淩奏、辦理河州逆匪案内發遣家口。
現将各項隻身。
詳加查核。
其兵丁奮勉。
戶民淳樸。
及雲南各省發來人丁誠實者。
按其年數。
先行注冊。
酌定給配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至所稱、此内回婦不少。
除發來本處。
并舊有河州回民。
不便給配等語。
所辦尚未妥合。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回民與百姓。
均系赤子。
自當一視同仁。
無庸強生分别。
使回衆聞知。
妄生疑惑。
祇須俟該犯婦等到時。
将其原系回民婦女。
即酌量配給屯兵。
其原系回民。
或可将漢婦配給。
不動聲色。
自行酌辦。
不必明示其故。
方為妥善。
将此傳谕索諾木策淩知之
○調直隸正定鎮總兵嵩安為浙江黃岩鎮總兵
○是月。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高晉奏、海門廳漲定天南沙地九萬一千三百十三畝。
前經紳士汪永和等、應募承買。
茲已繳完地價。
應準入額升科。
其價銀。
請留為江甯各處行宮修費。
下部知之
○護理河南巡撫布政使榮柱奏、豫省上年雨雪缺少。
二麥未能普種。
前奉旨令将常平倉谷、薊糧、粜借兼施。
今查開封、彰德、衛輝、懷慶、河南、五府情形。
尤屬拮據。
應例外大加粜借。
惟常平倉谷。
出粜不宜過多。
薊糧未能一律敷用。
應請于漕谷項下。
一并酌量出借。
得旨、實力妥為之。
又奏、汲、淇、臨漳、三縣積歉後。
購種艱難。
現饬詳察情形。
于願領麥種者。
借給耔糧。
于願種雜糧、而工本無出者。
折給銀兩。
并将儲備餘麥。
粜濟民食。
得旨嘉獎
○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甘省地土高燥。
有一分水利可開。
小民即沾一分水利之益。
茲查秦州城東南北三鄉。
共可開渠四道。
計灌田二十六頃餘畝。
小民情願自行開挖。
現已轉饬妥辦。
報聞
○貴州巡撫覺羅圖思德奏、大定府地方。
采有鉛礦。
約每年可得鉛五十餘萬斤。
當命名為大興廠。
至松桃廳試采之大豐廠。
迄今一年。
僅獲鉛二十餘萬斤。
礦竭無成。
應及時封閉。
報聞。
卷之一千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