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
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二月。
丁未。
谕軍機大臣曰、鐘音奏、承緝盜竊己未拏獲各案。
将文職武職分繕兩摺。
殊覺煩瑣。
同系彙奏承緝盜案。
文武各員。
并非兩事。
祇須一摺内分别叙明。
另立清單。
以便觀覽。
方為妥合。
朕非懶于批閱。
然章奏亦自有體。
鐘音何不憚煩耶。
鐘音久任封疆。
豈宜不曉事若此。
着傳旨申饬。
○兩廣總督楊景素、廣東巡撫李質頴奏、粵東地窄人稠。
向藉粵西米糧接濟。
上年兩粵收成俱歉。
接濟維艱。
查湖南、江西、系産米之鄉。
今招有商民。
願赴買運十餘萬石。
由臣等給發印照。
并咨該二省督撫、轉饬地方官、驗照放行。
仍谕各商。
赴米多價平之區。
分途告籴。
其中急公多運者。
酌給花紅扁額鼓勵。
得旨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
據楊景素等奏、招商前赴湖南、江西、采買米石。
以籌民食一摺。
所辦尚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至所稱由豫至粵一語。
殊未明晰。
向惟河南稱為豫省。
因其地本豫州。
故相沿用之。
至江西雖有豫章之名。
從未有單稱為豫者。
況系籌辦湖南、江西、兩省之米。
若專舉豫而言。
又何以該括湖南耶。
此等乃外省俗幕行文陋習。
省字以圖簡便。
殊屬無謂。
不如直叙某省之為明妥也。
着傳谕楊景素等。
嗣後于此等字面。
亦宜留心檢閱
○戊申。
吏部議奏、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雲南巡撫裴宗錫、奏請酌定銅廠議叙議處條例。
查滇省大小各廠。
原定有按月勒交之數。
請嗣後缺額限三月内補足。
其不能補足者。
月計分數查參。
如欠不及一分者。
罰俸六個月。
一分以上者。
罰俸一年。
二分三分者。
降一級留任四分五分者。
降一級調用。
六分以上者。
以次遞降。
至八分以上者革職。
其餘額外多獲者。
亦按分數議叙。
如多獲一分以上者紀錄一次。
亦以次遞加。
至四分以上者。
加一級。
五分以上者。
以次倍之着為例。
從之
○命戶部尚書梁國治、閱辦金川方略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鄧州民曾挪兒妻周氏。
○己酉。
谕曰、禮部奏儀制司員外郎員缺。
主事内别無合例拟陪之員。
請以李漱芳題補。
帶領引見等語。
其謬妄實出情理之外。
李漱芳在給事中任内。
當山東逆賊王倫倡亂之初。
即奏稱系饑民聚處滋事。
朕以所言如果有據。
則地方官之諱災釀亂。
罪難輕逭。
因谕大學士舒赫德、于剿捕賊匪時。
留心體訪。
嗣據舒赫德覆奏、細查壽張等縣、收成俱八九分。
且逆賊初時搶掠。
各鄉米豆糧食。
所在多有。
是饑民釀釁之說。
實系荒唐。
及賊匪要犯就獲解京。
命軍機大臣、會同九卿科道、在刑部公鞫。
各犯并無供有因災起事者。
朕集衆親鞫。
複令李漱芳自向各犯訊問。
亦無以災對者。
是李漱芳前奏之妄。
衆皆曉然。
伊又曾奏直省亦有饑民。
地方官在盧溝橋攔截。
不令他往。
而給事中範宜賓、尋襲其說入告。
因派侍郎高樸、袁守侗、帶同李漱芳、範宜賓、前往良鄉、及黃村、東壩各處。
并未見成群乞食流民。
皆李漱芳等所目擊。
實無人為之隐飾也。
是李漱芳肆意妄言。
悉屬毫無風影。
而造作無稽。
轉欲為賊捏詞卸過。
更不知其是何肺腸即治以袒賊惑衆之罪。
亦所應得。
但朕從不肯因言民隐事。
加罪科道。
然李漱芳心術如此。
豈宜複居言路。
為世道人心之害。
至範宜賓、系漢軍世仆。
乃敢妄言幹譽。
其風斷不可長。
因将範宜賓革職。
發往新疆辦事效力。
而李漱芳、則從寬以主事改用。
已屬朕格外加恩。
且其事曾經明降谕旨。
中外共曉。
永貴豈轉未聞知。
李漱芳現為主事。
已邀寬典。
止宜令其黾勉自效。
以贖前愆。
豈宜曲為袒徇。
複予升用。
昨永貴等奏、将李漱芳充會試副提調。
朕以其不過禮部應辦之差。
遂行點派。
孰意永貴等、竟以此試探。
見朕前日允其所請。
今即請将李漱芳升補員外郎。
并雲無合例拟陪之員。
冀李漱芳之必得。
是永貴全不思李漱芳前此之罪由自取。
一味心存偏護。
必欲令其遷官。
員外之不已。
勢必複以郎中保題。
郎中之不已。
勢必複行保送禦史。
此乃明季士大夫惡習。
黨援朋比之風。
固結不解。
馴緻國事日壞。
底于滅亡。
覆轍可鑒。
朕惟以皇祖皇考之心為心、之政為政。
勤思湔除積弊。
力為整饬。
内外臣工。
亦頗知奉法。
無明末惡習。
乃永貴竟敢以此等伎倆。
巧為嘗試。
其視朕為何如主乎。
朕披閱禮部奏摺。
召見軍機大臣。
以其事必系永貴主意。
及召侍郎阿肅面見。
不待詢而伊即稱為永貴所誤。
朕因永貴曆任年久。
是以用為尚書。
乃伊見朕屢沛渥恩。
漸無忌憚。
惟以沽名取悅為事。
前因阿桂養病在家。
即請将京察被參人員改補閑職者。
其降革罰俸之案。
不令随帶。
已屬違例邀譽。
因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議以革任。
朕從寬令其留任。
永貴自揣伊革任注冊之案甚多。
即再有處分。
亦不過如是而止。
不複心存儆畏。
茲複敢以此巧售。
其居心尚可問乎。
朕于大小臣工革職革任之案。
俱就其事之輕重。
斟酌而行。
或事由公錯。
或情節稍輕者。
原皆量予寬免。
若其獲咎較重。
及有心弊混者。
并未嘗濫邀原宥。
永貴此次之罪。
非無心錯謬可比。
豈可複照尋常議處。
永貴深負朕恩。
着将所有職任。
悉行革退。
并拔去花翎。
加恩賞給三品頂戴。
自備資斧。
前往烏什辦事。
換綽克托回京。
永貴至烏什後。
若仍不痛改前非。
實心任事。
必将伊在彼正法。
以示炯戒。
所有随同列銜具奏之禮部堂官。
并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李漱芳不準帶領引見。
其吏部尚書員缺。
着綽克托調補。
工部尚書員缺。
着富勒渾調補。
禮部尚書員缺。
着特成額補授。
毋庸前往烏什。
朕于大小臣工罪犯。
惟視其人之自取。
本不肯有意從嚴。
亦不肯廢法寬縱。
悉準以大公至正。
從不稍存成見。
内外諸臣。
皆所深知。
各宜敬體朕心。
永副恩遇。
毋稍徇私幹戾。
着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滿洲舊風。
惟知奮勉差使。
臨陣當先。
從無系戀家室之意。
前因駐劄伊犁等處滿兵。
俱攜眷口。
因并準辦事大臣等、攜眷前往。
如遣往回疆。
則仍不準。
今新疆辦事。
大臣等。
竟視攜眷為例。
甚非急公之道。
嗣後除額定省城将軍、副都統外。
其伊犁各回城辦事大臣官員。
俱不準攜眷前往。
将此通行曉谕
○又谕曰、鐘音将侯官縣烈婦黃緻中側室鄭氏、題請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