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
所辦非是。
夫亡殉節。
事近輕生。
曾經皇考降旨、停止旌表。
朕念其究屬節烈。
故令該部仍照例雙請。
數十年亦無不仍準旌者。
至于側室捐軀更非正室可比。
豈宜概予闡揚。
即如我滿洲舊制。
凡側室雖生有子女得。
尚不得與本夫合葬。
蓋以名分所在不可踰越。
況此等殉節者。
安知非由平昔嫡庶不睦。
恐日後受正妻淩虐。
遂以身殉。
未必盡出于義烈。
何能細為分别。
此等即多旌數人。
又何裨于風化耶。
又疏内稱、備小星之位。
常抱衾裯。
措詞尤為失當。
小星見于召南。
系屬諸侯之事。
豈可妄施于民間。
鐘音系科甲出身。
夙以文墨自負。
乃于此等詞句。
不知檢點别白。
冒昧引用。
殊乖入告之體。
鐘音、着吏部嚴加議處。
餘仍着該部議奏。
尋奏、側室非正室可比。
名分本屬相懸。
且有未盡出于義烈之處。
該督所題鄭氏旌表。
應無庸議。
報聞
○吏部、刑部、議覆盛京刑部侍郎穆精阿奏稱、奉天州縣解部命盜、及徒罪以上各案。
如有由刑部、及盛京刑部駁審者。
必須詳細研究。
請于定限兩月外。
展限一個月。
審結解部等語。
查各省案件。
惟刑部駁審之案。
始準另行展限。
其由該管督撫駁查者。
向無此例。
盛京刑部。
系奉天等屬該管衙門。
未便一例加展。
請嗣後、遇有由在京刑部駁審者。
即如所請、照直省之例。
展限一個月。
其由盛京刑部駁審者。
仍照向例。
至所稱盛京刑部、有于州縣應提應解之案。
向例俱由奉天府轉行。
請并定奉天府以十日之限。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盛京将軍宗室弘晌疏稱、甯遠所屬茨兒堡原采煤窰。
刨挖無效。
請嚴行封閉。
從之
○庚戌。
谕、昨禮部奏将李漱芳指名請補員外郎缺一摺。
其謬妄實出情理之外。
朕披閱時。
以為必系永貴之意。
即向軍機大臣明降谕旨。
及召見阿肅。
不待朕詢及。
即奏稱為永貴所誤。
是永貴之罪。
萬無可逭。
不得不大示懲創矣。
李漱芳在給事中任内。
當山東逆匪王倫倡亂時。
妄稱系饑民聚衆滋事。
因交大學士舒赫德訪查。
則壽張等縣。
均有八九分收成。
及九卿科道會鞫解京各要犯。
并令李漱芳自向訊問。
并無供及因災起事者。
李漱芳之奏。
竟屬荒唐。
身為言官。
而造作無稽之談。
為亂民飾詞卸過。
其心實不可問。
即治以袒賊惑衆之罪。
亦非過當。
至所奏直隸流民之事。
範宜賓亦襲其說。
朕派高樸袁守侗、帶同李漱芳、範宜賓、前往所指各處細查。
并未見一饑民。
皆李漱芳等所目擊。
使高樸、袁守侗、稍有徇飾。
李漱芳等、何難據實劾奏。
朕必治周元理之罪。
而所言既虛。
則無可複辯矣。
至朕臨禦四十三年。
無時不心周民隐。
于各省旸雨情形。
每先期詢問不容督撫等稍存諱匿。
即如去歲河南汲、淇臨漳等縣、秋雨缺少。
經朕節次谕詢。
徐績始不能隐諱。
則徐績實為玩視民瘼。
豈複宜封疆之任。
即降旨将伊徹回。
至榮柱、為藩司中明白能事之員。
其才具實堪勝巡撫。
因災務系藩司專責。
榮柱既未先為奏及。
其咎亦無可辭。
是以河南巡撫。
不用榮柱、而用鄭大進。
此近日之事。
衆所共知者。
而謂朕于督撫等之膜視民生休戚。
肯稍為寬假乎。
即以此問之李漱芳。
伊亦當無可置喙。
朕前此将李漱芳改用主事。
已屬量從寬典。
而其人在部。
朕豈不複記憶。
使其果應升用。
亦俟朕特旨加恩。
豈堂官等所當設法保奏。
巧為嘗試乎。
若雲為缺起見。
則禮部司員。
除李漱芳外。
豈無應升員外之人。
與其違例保奏李漱芳。
何如将現出倉差之主事。
揀選一人。
專摺陳請。
即斷無可題之員。
亦何妨咨明吏部改歸铨選。
尚何所藉口乎。
我朝綱紀肅清。
皇祖皇考至朕躬百餘年來。
皆親攬庶務。
大權在握。
威福之柄。
皆不下移。
實無大臣敢于操竊。
即或瞻徇情面。
于小事偏護一二人亦所不免。
從未有似永貴之逞其私智。
于用人大端。
公然擅幹者。
永貴之意。
不過以李潄芳因言事獲譴。
伊為保題升用。
衆必以彼為正人。
此乃明季黨援惡習。
朕仰體皇祖皇考之心。
力為整饬。
臣工等漸知奉公守法。
不敢輕蹈覆轍。
永貴何人。
朕何如主。
而欲妄施此等伎倆。
能乎不能。
永貴此舉。
其是非曲直。
顯而易見。
若欲因此邀譽。
衆即予以正直之名。
能乎不能。
從前孫嘉淦、在皇考時。
因管國子監。
必欲保一屬員。
妄行争執。
皇考立将伊拏問治罪。
今朕僅将永貴革退職任。
仍賞三品職銜。
自備資斧。
往烏什辦事。
尚屬朕格外施恩。
外間即有無識之徒妄肆議論。
權其輕重。
朕不懼也。
即令永貴撫心自責。
能不感激愧懼乎。
昔趙普補牍之事。
亦因其與宋太宗同謀竊取神器。
故敢徑情直遂。
宋太宗亦遂勉強曲從。
永貴系滿洲世仆。
由司員經朕屢加拔擢。
豈得自比于趙普。
而朕勵精圖治。
事悉親裁。
實不肯自比于宋太宗。
若大臣欲幹政務。
惟所欲為。
此前明庸懦之君則然。
我大清列聖相承。
朕敬承先志。
方以振綱饬紀為務。
豈容大臣等之行私藐法乎。
昨懲治永貴之故。
及朕不肯令督撫等諱災之故。
恐衆尚未能共悉。
着再明白曉示通谕知之
○戶部議駁、山東巡撫國泰奏稱、社倉谷石。
其春借秋收。
俱交地方官經理。
并于歲底。
令州縣赴四鄉盤查等語。
查社倉出納支收。
例應社長典司其事。
若由地方官經理盤查。
難保無累于民。
所奏應毋庸議。
得旨、部駁甚是。
依議。
國泰此奏。
似是而非。
若如國泰所言。
收支出納。
俱歸有司經理。
是在官又添一常平倉矣。
從來有治人。
無治法。
即如朱子立法之始。
因所居崇安有社倉。
與本鄉士人、司其斂發。
由朱子人本公正。
且行之一鄉。
故有利無弊。
使朱子為郡守。
未必能令各縣悉皆實力奉行。
況推而行之天下乎。
如國泰所陳社長瞻徇侵漁諸弊。
原不能免。
然因此而官為經管。
則胥役地保之藉端勒索。
煩擾更甚。
是欲除一弊、而又滋一弊也。
惟當仍照舊定章程。
各督撫饬屬實心稽核。
勿使裡社侵虧中飽。
期得實濟。
何必輕事更張耶。
将此通谕知之
○以吏部尚書綽克托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貸湖北監利縣乾隆四十二年被水災民耔種口糧如例
○豁雲南省金江沉溺之署雲南永善縣知縣李發源運銅三萬三千斤
○辛亥。
上還宮
○吏部議駁、直隸總督周元理奏稱、河南南陽府知府莊鈞。
在直年久。
請與大名府知府永甯對調。
陝西朝邑縣知縣金嘉言。
請與新城縣知縣王垣對調等語。
查莊鈞等隔省對調。
與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得旨、吏部題駁周元理請将直隸人員。
與河南、陝西、對調一疏。
例所應駁。
但細核疏内情節。
莊鈞久任直隸州縣。
前因回避調任豫省。
今仍調回。
以資駕輕就熟之益。
其事尚屬可行。
至請将新城縣知縣王垣。
與陝西朝邑縣知縣金嘉言對調。
則無可解說矣。
直隸知縣甚多。
斷無必需此一人辦差之理。
恐此端一開。
各省效尤滋甚。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