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由川取道。
速赴湖南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奏駁、富勒渾等奏銷運送軍糧軍裝人夫回空口糧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該省運糧人夫。
系于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加給回空口糧。
其運送軍裝人夫。
于三十九年十一月、始行奏準加給。
該大臣等此次所題各案。
均在未經奏準以前。
先後年分。
難以牽混。
且細閱該大臣等所稱。
經軍需局詳請、将西南中北各路站夫。
無論挽運糧石、背送軍裝。
一律折給回空口糧等語。
如果二項均在恩旨内一體應給。
則軍需局何必有此一請。
其為明知非旨内所有。
已屬顯然。
部駁此語。
實非苛求。
即朕亦難為伊等答辨也。
至該大臣等、當時接閱詳文。
自應查照原奉谕旨駁饬。
何以竟自批準支放。
直至兩年後、始行咨部。
殊不可解。
總之此項、如果應一例給發。
則該省接到谕旨時。
祇須遵照奉行。
局員不必議詳請準。
三十九年間。
亦毋庸有此一咨。
是該省辦理錯誤。
無可置喙。
又何怪該部之逐層指駁也。
其錯誤處。
朕俱經折出。
着傳谕富勒渾等。
将各情節、逐一登覆。
明白回奏。
若此外更有隐情。
亦不妨直奏。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戶部摺、着鈔寄。
并照朕折角處、折令閱看
○知貢舉侍郎謝墉奏、填榜之日。
外簾自知貢舉、監試、提調。
俱集聚奎堂。
各項書吏匠役。
一擁而入。
向未設有彈壓之員。
請饬令原派之副都統二員。
于填榜日。
赴至公堂。
會同外簾禦史。
将應入内簾人役。
查驗确實。
同入内龍門。
仍分兩翼彈壓巡查。
内龍門外。
即責令所屬将備二員巡邏。
放榜時。
并令将備等護送張挂。
得旨、所辦好。
依議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文绶疏稱、犍為縣竈民胡坤等、開淘鹽井十八眼。
匡仲朋等。
開淘鹽井十六眼。
均請照下井鍋例。
配引榷課。
共定稅銀一千八百七十二兩有奇。
自乾隆四十二年徵收造報。
從之。
○刑部議覆、廣西巡撫吳虎炳奏稱、泗城、思恩、鎮安、太平、四府。
地處極邊。
所屬州縣解犯至省。
一二千裡不等。
且住宿之處。
不盡有城池監獄。
塘汛墩台。
難保無虞。
請照雲南永昌等府之例。
免其解省。
專責不由審轉之該道員。
于冬季巡閱時。
親加研鞫。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管雲貴總督李侍堯疏稱、滇省各标營需用硝磺。
向系營員自行采辦。
應核定章程。
以杜偷漏。
請将附近緬彜之騰越、龍陵、順甯、緬甯等處礦硐。
嚴行封閉。
其餘出産硝磺處所。
自乾隆四十三年正月起。
設廠募工采煎。
解貯省局。
定限五年封閉。
俟将屆用完之二三年前。
再行題開。
合計五年内。
需用硝四十萬斤。
磺十五萬斤。
其工本、先于藩庫借發。
俟一年後。
于該營公糧内核扣。
以原裁督标後營守備衙署。
作為局房。
至各營現有存貯火藥。
請挨次新陳易用。
概以五年定額。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庚寅。
谕曰、從前宗室王公等。
往往遣屬下官員、及太監等。
向外官說事。
自皇考臨禦。
整饬肅清。
今貝子弘旿、因莊頭事。
遣護軍校劉成泰、請托通永道宋英玉。
此皆朕過寬之故。
若不嚴行整饬。
則漸積成風。
久之阿哥等亦相率效尤。
可乎。
前因綿德向禮部郎中秦雄褒相饋書籍等物。
革伊王爵。
弘旿豈竟不知。
今敢遣人向地方官請托。
此事斷難寬貸。
着将弘旿貝子、都統。
全行革退。
仍交軍機大臣、會同宗人府議處。
将此旨通行曉谕。
嗣後務各凜遵。
若似此濫行。
斷不寬貸
○又谕曰、三法司題覆、直隸獲鹿縣民李三邦年、因奸殺死伊妻李氏、并砍死伊嫂戎氏一案。
按律定拟斬候。
已依拟行矣。
李三邦年因伊妻李氏、與人通奸懷孕。
用刀砍死。
複妄生猜疑。
至伊兄李大邦年屋内。
乘伊嫂戎氏卧炕。
立時砍斃。
此等兇犯。
地方官自應迅速審辦定拟。
俾兇頑知所懲創。
乃此案、該省自四十二年正月呈報。
直至十月二十七日。
始行審拟具題。
雖本内聲明封印、及承審公出、監犯患病各日期。
而細核案情。
并非難辦。
其為藉詞延玩。
實屬顯然。
向來審案定有展限日期原因地方或有緊要公務。
或案涉疑難。
人證不齊。
未能速結者。
準其于本内聲明免議。
乃相沿日久。
地方官恃有此例。
既扣公出日期。
又扣監犯病限。
重疊聲請。
冀圖延緩。
該上司亦任其托故。
不加督責。
州縣公出。
尚有文報日月可稽。
至監犯患病。
多有勒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