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傳谕裴宗錫、将長解官陳英棟等三員。
解京質訊。
諒更無從支飾。
蓋由長解各員。
懼幹處分。
捏詞覆禀。
而吳光庭、亦從而附和之。
是以李侍堯、無從查其确實底裡。
今已水落石出。
更無可推诿矣。
将此谕令李侍堯知之索諾木策淩摺、并鈔寄閱看。
又另摺奏、五月初十日、行抵河南之南陽府地方。
接到廷寄。
即馳回貴州。
審辦楊玫呈控謝希廷一案。
未免太遵旨矣。
前谕李侍堯、于過黔時查訊此案。
原以李侍堯、或離黔不遠。
仍可回黔查辦。
及接其奏報四月初七日起身日期。
計程已早過貴州。
複谕令先行來京陛見。
俟回黔時。
再行審辦。
想李侍堯、接奉後發之旨。
自必遵辦。
着再傳谕李侍堯、仍即速行赴京。
其楊玫呈控一案。
俟回程便道辦理。
此旨着由五百裡發往。
谕令知之
○刑部議覆、雲南按察使汪圻奏稱、遣犯脫逃。
本省有年終彙奏之例。
至各省通緝未獲之數。
從前并無按年總卷可查。
請照本省彙奏例。
由臬司彙造清冊。
詳送督撫具奏等語。
臣等酌議。
請嗣後本省應緝外遣逃犯。
分晰年分名數。
登注事由。
及己未就獲為一冊。
外省通緝者。
于每年彙造尋常軍流逃犯冊内、另立一冊。
年終由臬司彙報。
各省督撫開印後咨部。
并分摺具奏。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湖南藍山縣民龍加柱妻陳氏。
四川江州民周某妻江氏。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本月十五日、京城得有透雨。
近京東北一帶。
亦俱沾足。
随即谕詢周元理。
據奏保定省城。
是日并未得雨。
昨十九日夜、此間又得雨四寸而周元理今日尚未奏到其未能均沾可知。
本日鄭大進奏、豫省東北各屬。
尚未普沾渥澤。
且傳谕問其赍奏之人據稱、自十六日在開封起身。
一路到京。
并未遇雨。
是豫省及直隸西南各屬。
盼澤尤為亟切。
朕心益深廑念。
周元理、鄭大進、雖稱現俱虔誠祈禱。
諒不過照例于城隍廟、龍神廟各處緻禱。
日久禮煩。
所謂再三渎。
渎則不告。
轉恐未必有益。
因思豫省嵩山、向有龍潭。
何不令榮柱前往。
潔誠禱祀請水。
或可期靈應。
即直隸如房山、恒山、各處亦有龍潭。
并着周元理、派委司道大員。
前往虔祈請水。
以冀速霈甘霖庶可使趕種晚禾。
以蘇民困。
周元理、鄭大進、務各誠心速辦。
仰副朕懷。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仍各将得雨情形。
迅速覆奏
○又谕曰、文绶等奏、土守備阿忠、強奪屯番地畝。
複任性喜怒。
責斃三人。
并侵蝕恤賞銀兩。
至一千餘兩之多。
請照例拟斬監候等語。
所辦殊屬非是。
金川蕩平以後。
安立耕屯。
設官分守遇有屯弁等不法之事即應照西域新疆之例。
繩以重法。
庶可懲一儆百。
今阿忠、敢于貪酷妄行若此。
自應一面将其家産查抄一面奏聞。
将阿忠、于該處即行正法。
以昭炯戒。
乃文绶等、僅照内地律例、拟以監候。
此時既無足以示儆戒。
将來勾到時。
将伊處決業已時過事忘。
愚番且不解其何故。
豈足以肅法紀而示勸懲。
文绶等、何不曉事體若此況阿忠貪酷各款迹俱系明亮将軍任内之事土司系其專管。
乃竟漫無覺察。
所司何事文绶、明亮、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令文绶等、即将阿忠、在該處正法。
并選派明幹可信大員。
前赴該處。
将阿忠家産查抄入官。
即行據實具奏。
仍曉谕各番。
俾知儆懼守法。
以示辟以止辟之義。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續報、甯遠廳懇熟荒地九十四項四十六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保安縣民白仁妻徐氏
○辛巳。
命禮部尚書鐘音、充三通館副總裁
○旌表守正捐軀陝西大荔縣民樊應召妻李氏
○壬午。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福建按察使奇寵格、年力衰邁。
着來京以對品補用。
其福建按察使員缺。
着楊廷桦補授
○又谕、刑部彙題。
寶通等與覺羅赫蘭泰、寶興、争毆一案。
将赫蘭泰、寶興、拟仗。
照例折罰養贍錢糧。
複因事在清理庶獄期内。
将所拟之罪寬免。
未為允協。
前經降旨減刑自軍流以下。
至于笞杖。
第就例應的決者而言若已拟折罰錢糧。
其人已無鞭撲之苦。
與職官犯笞杖輕罪、改拟罰俸者相同。
罰俸例不援免。
則折罰錢糧。
豈宜寬免乎。
此本着交該部另行改拟具題
○又谕、昨閱寅着奏到三摺叙次不明。
因令軍機大臣檢查。
寅着五月初一日奏到摺内稱、四月二十一日自揚州赴儀所掣鹽。
二十三日接到鹽城縣禀報、十九日私枭拒捕一案。
遂由儀馳往鹽城查辦。
并據伊奏獲首犯摺内稱、于四月二十六日行至劉莊場境。
季光祖、自行投到各等語是其前次所奏。
尚有次叙。
又據高晉等會奏。
定議鹽枭之摺。
查系五月十四日拜發。
是五月初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