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承天佑也。
然朕此舉。
天下臣民。
無由共聞。
未嘗無竊議朕為貪戀寶位。
不肯立儲。
不知朕踐阼之初。
曾焚香告天雲。
昔皇祖禦極六十一年。
予不敢相比。
若邀穹蒼眷佑。
至乾隆六十年乙卯。
予壽跻八十有五。
即當傳位皇子。
歸政退閑。
第此意向未宣示。
衆亦不能深悉也。
迨朕六旬大慶後。
即敕豫葺甯壽宮。
為将來優遊頤養之所。
臣工應莫不共聞共見。
豈有所僞飾乎。
今朕春秋六十有八。
康強尚如昔時。
自當代上天愛養億兆。
董治百官。
以期無負祖宗付托之重。
必不敢遽釋仔肩。
但今距乙卯、尚十七年。
為日甚長。
若朕精力始終不懈。
惟當日慎一日。
兢業守成。
克全朕之初志。
豈不甚善。
設或七旬八旬以後。
神志稍衰。
不能似今之精勤求治。
亦不肯貪天位以曠天工。
且曆代帝王。
享位四五十餘年而歸政者。
實所罕觏。
朕非不知足者。
又何必定以六十年為期乎。
昔唐宣宗聞裴休立儲之請曰。
若立太子。
則朕為閑人。
又宋仁宗儲位既定。
郁郁不樂。
宋英宗立太子後。
泫然泣下。
皆朕所嗤鄙。
曾于批閱通鑒輯覽時。
評斥其非。
安肯踵其庸陋之見乎。
且此數君之所以戀戀不舍者。
惟知席豐履厚。
以為君為樂。
而不知為君之難也。
自朕論之。
人君一日二日萬幾。
庶司百職之事皆其罪。
非躬親總攬。
則柄或下移。
其弊将無所底止。
豈能稍自暇逸。
而天下之大。
群黎之衆。
疾苦時系于衷。
非先事疇咨。
民隐或無由上達。
宵衣旰食。
不遑甯居。
但覺其難而不覺其樂。
若至倦勤歸老。
乃可以釋重負而圖真樂。
此理顯而易曉。
朕久積有深願。
但如宋高宗、孝宗、值多事之秋。
當勵其有為之志。
乃未及耄期。
而遽行内禅。
圖遂一已之佚樂。
而不顧國計之重輕。
其人實不足取。
則又朕所深薄者耳。
又前史所載。
每有因愛其母而欲立其子者。
遠代姑弗具論。
如明神宗寵鄭貴妃。
諸臣遂有立愛之疑。
共為建儲之請。
盈廷争執。
緻首相王錫爵、為朝士所逼。
幾欲自戕。
尚複成何政體。
本朝家法。
則無是也。
至于朕現在之諸皇子。
皆已無所生妃母。
甯複有愛憎之見參其中乎。
又古來惟以豫教之說。
屬之太子。
于是明季、遂有因儲嗣未立。
不肯令皇子出閣者。
衆皆起而争之。
此甚非理。
若我國家之制。
諸皇子六歲以上。
即就尚書房讀書。
即皇孫、皇曾孫、亦然。
既選京堂、翰林、以分課其讀。
複派大學士、尚書、數人。
以總視其成。
更簡滿洲蒙古大臣侍衛等、以肄之國語騎射。
長幼相聚。
昕夕程功。
初無歧視之心。
讵有嫌疑之迹。
實大異乎勝國之所為也。
蓋從來谏請立儲者。
動辄徵引古說。
自以為得忠臣事君之道。
不知其心。
隐以為所言若得采納。
即屬首功。
可博他日之富貴。
名議國是。
而實為身謀。
即或其年已老。
亦為其子孫計。
大端不出乎此。
朕今為之抉其隐微。
作僞者尚何所托辭乎。
總之不可不立儲。
而尤不可顯立儲。
最為良法美意。
我世世子孫。
所當遵守而弗變者。
倘億萬年後。
或有拘泥古說。
複立太子之人。
必不能安然無恙。
及禍患既生。
而始歎不悟朕言。
悔當晚矣。
朕此意、本欲俟将來歸政時。
再行宣布、以明朕心。
因昨有錦縣逆犯金從善、逞其悖逆邪說。
甚至以不正之運自待一語。
毀斥本朝。
其罪固不容誅。
恐天下臣民。
雖不敢如逆犯之抵觸。
而立儲之說。
未必不耿耿潛蓄于心。
用是反覆開導。
明白宣谕。
俾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查抄高樸家産。
其家信内。
有家人李福、差往内地辦事。
冬底可以到京之語。
已傳谕薩載等、于蘇州、江甯、兩處。
嚴密查拏解京矣。
茲複閱其家信内、尚有辦事熊先生、今年冬底也可到京等語。
所稱熊姓、既系伊辦事之人。
其到京之期。
與李福相仿。
或同李福到蘇州、江甯、亦未可定。
着傳谕薩載、楊魁、即派妥幹員弁。
将熊姓一并嚴密查拏。
如經就獲。
即派妥員。
将二犯隔别鎖押解京。
沿途毋任見面串供。
稍有疎懈
○又谕、據薩載等奏、接奉谕旨。
将徐述夔之孫徐食田等、先後查拏。
派委同知師彥公等、隔别管解赴京等語。
徐述夔身系舉人。
乃喪心病狂。
敢于所作詩稿内。
系懷勝國。
暗肆诋譏。
謬妄悖逆。
實為罪大惡極。
雖其人已伏冥誅。
亦當按律嚴辦。
以伸國法而快人心。
至閱伊同校書之徐首發、沈成濯、二名。
更堪駭異。
該二犯、一以首發為名。
一以成濯為名。
四字合看。
明是取義孟子牛山之木若彼濯濯。
诋毀本朝薙發之制。
其為逆黨顯然。
實為可惡。
已交刑部存記。
俟該二犯解到時。
嚴加刑訊。
務令供吐實情。
此等鬼域伎倆。
豈能逃朕之洞鑒。
薩載、楊魁、何以竟為其瞞過。
即或伊二人文義平常。
豈幕友中全無一人看出者。
何皆為之隐諱不言乎。
此等逆犯。
其潛懷诽謗已久。
家内必有自作悖逆之書。
雖據摺内稱、于徐首發家。
查出不全留青集一本。
更恐尚系查檢未到。
着薩載、楊魁、即派誠妥大員。
于該二犯家内。
再行嚴密搜查。
将所有字迹書本。
即行封固解京。
勿任稍有隐匿。
再該二犯之名。
均非命名正理。
未必系從幼取定。
必因為逆犯校書後。
始行更改此名。
着傳谕薩載、楊魁、即速嚴密訪察。
據實覆奏
○又谕、查抄高樸家産一事。
昨已有旨谕阿桂等、詳悉嚴辦矣。
閱高樸所聞寄京物件單。
有交侍衛綽克托帶回者。
有交待衛納蘇圖、奇理圖、兩次帶回者。
着将原單鈔寄阿桂等、令将現在抄出各件。
逐一查封。
數目是否符合。
至侍衛綽克托、尚未到京。
阿桂等即派妥員。
<扌嶲>帶所開之單。
迎至前途。
将綽克托所帶高樸物件。
照單查對。
是否符合。
即行封固解京。
并令綽克托缵程進京。
以備訊問。
再高樸家信内、有熊先生約于年底到京一語。
恐其亦同李福往江南。
已寄信薩載等、一并查拏。
并着阿桂等、嚴訊高樸家人。
令将熊姓何名。
系何處人。
現在是否從葉爾羌起身。
詳悉訊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戶部等部議準、雲南巡撫裴宗錫疏稱、複隆、白石谷、二井大使。
既經裁汰。
額設攢典各一名。
應并裁。
所有複隆井大使事務。
歸黑井大使查辦。
白石谷井大使事務。
歸白井大使查辦。
從之
○戊申。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奏、查抄高樸家産。
及訊問家人供詞一摺。
有在常貴住房内、刨出銀二千餘兩之事。
恐此外家人。
尚有隐匿私藏财物。
不可不逐一嚴究。
并一切有應行訊問之處。
着傳谕阿桂等、即行迅速審辦。
毋任稍有不實不盡。
至摺内尚有究出高樸向兵部宋姓借銀一節。
高樸系兵部侍郎。
乃與屬員借貸銀兩。
與受均有應得之罪。
并着阿桂等、即就近傳訊明确。
按律辦理。
又阿桂摺内、複稱有借給熊姓職銜銀兩。
其人既經捐職。
其的名更易查問。
着即速行訊明。
熊姓在高樸處代辦何事。
并即行文查拏審辦
○又谕、昨據大學士公阿桂等奏、查抄高樸家産。
其家信内、有家人李福、差往内地辦事。
冬底可以到京。
又有辦事的熊先生、冬間亦可到京之語。
已傳谕薩載等、于蘇州、江甯、兩處。
嚴密查拏解京矣。
高樸之父高恒、曾任鹽政。
或因揚州行鹽商人。
均系伊父舊時熟識。
遣李福等前往該處售賣玉器。
亦未可定。
着傳谕伊齡阿、迅即嚴密查緝。
如李福、熊姓、一經就獲。
即委幹員。
嚴行鎖押。
迅速隔别解京。
勿稍疎懈。
其所帶銀物、及掣辦物件。
亦即嚴密查封。
委員送京。
伊齡阿與高樸、同系内務府人員。
倘稍有瞻徇隐飾。
恐伊齡阿不能當其咎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鄭大進奏、請于豫省不被水之州縣内、應徵粟米。
改徵麥豆。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駐跸琪樹莊大營
○己酉。
谕、據錢琦奏、接奉谕旨、迅速束裝。
趨赴阙廷。
因母現年九十一歲。
順經裡門。
就便省視。
再行赴京等語。
錢琦之母、既年踰九旬。
且伊年力亦已就衰。
自應在家侍奉。
錢琦、着在籍終養。
不必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傳到熊姓之子熊鶴齡、據供伊父熊濂、系鎮江出旗監生。
充四庫館謄錄。
高樸赴葉爾羌時。
随往代管筆劄等事。
上年高樸寄給伊父銀兩。
代捐州同職銜。
今年三月回京。
即往鎮江葬墳等語。
查熊鶴齡所供伊父到京後。
即往鎮江葬墳之語。
本不足信。
且熊濂于三月到京。
安知非高樸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