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亶望奏稱、準江蘇巡撫楊魁咨、查揚州府屬東台縣已故逆犯徐述夔、所着一柱樓詩。
系浙江人毛澄作跋。
飛咨查拏。
查毛澄、系歸安縣學廪生。
乾隆三十二年。
赴甘肅作幕。
三十九年。
冒阜康縣籍貫。
改名黃斌。
去年丁酉科中式第二名舉人。
如今現在甘肅迪化州等語。
毛澄為逆犯徐述夔作跋。
必須查拏訊究。
并搜查其寓所書籍字迹。
一并解京。
并案審辦。
該犯既現在迪化州。
着傳谕勒爾謹、速将黃斌即毛澄、拏獲。
派委妥員。
鎖押解京審訊。
其冒籍情由。
并着勒爾謹查明具奏
○甲寅。
谕、據永貴奏、審訊高樸婪贓各款。
高樸俯首無詞。
因訊其心腹家人沈泰等、據供稱、任内積有金銀一萬數千兩。
珠寶不計其數等語。
從前喀喇汗、在厄魯特辦事。
動向回人勒索。
幾至激變。
今高樸系欽差大員。
肆行擾害。
與喀喇汗何異。
稍遲數年。
恐又有烏什之事。
深可痛恨。
着傳谕永貴、将高樸審明。
即于該處正法。
伊什罕伯克阿布都舒庫爾和卓、什呼勒伯克果普爾、慫恿高樸、釀成事端。
亦斷不可暫留。
家人沈泰等、雖系高樸主使。
就中圖利。
緻令伊主獲罪。
亦屬可惡。
均着一同正法
○又谕曰、阿奇木伯克色提巴爾第、前因奮勉出力。
施恩賞給公爵。
并調補葉爾羌阿奇木伯克。
今于高樸及伊什罕伯克等、通同舞弊。
秉公呈報。
甚屬可嘉。
着賞給貝子職銜。
以示鼓勵。
○又谕曰、高樸在葉爾羌、苦累回民。
采辦玉石。
串商私賣。
又複婪索金銀。
盈千累萬。
回衆嗟怨。
經阿奇木伯克色提巴爾第、向永貴呈控。
永貴據情參奏。
随查抄高樸家中。
所有寄回金玉等物。
與原參單開之項。
大略相符。
茲複據永貴奏、查詢原控各款俱實。
并查得高樸彼處仍現有銀一萬六千餘兩。
金五百餘兩。
高樸貪婪無忌。
罔顧法紀。
實出情理之外。
已另降谕旨、将高樸革職嚴審。
即于該處正法矣。
至綽克托、系總辦回疆事務之人。
朕加恩用為吏部尚書。
高樸如此聲名狼籍。
豈偶爾一二事短發價值。
失于查察者可比。
綽克托所司何事。
何以不據實參奏。
其通同徇隐。
幾釀事端。
實為深負朕恩。
綽克托、着革職。
并着奎林、前往直隸、山西、一帶。
傳旨拏交刑部治罪。
所有吏部尚書員缺。
仍着永貴補授。
朕于臣工功罪。
一秉大公至正。
如高樸貪黩負恩若此。
較伊父高恒尤甚。
不能念系慧賢皇貴妃之侄。
高斌之孫。
稍為矜宥也。
又如綽克托、前因其總理回疆。
尚覺認真。
特加擢用。
乃敢徇私誤公。
咎難輕逭。
因即黜革拏問。
若永貴、原因市恩李潄芳、身獲重譴之人。
今辦理此事。
公正可嘉。
因複加恩擢用。
此諸臣所共知共見。
禍福惟視其人之自取。
朕并不稍存成見于其間。
将此通谕知之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楊魁奏、淮揚等屬猝被旱災。
應需赈銀。
藩庫不敷籌支。
請撥蘇松糧道庫銀八十萬兩。
移解江甯庫、收貯聽用。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卯。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兵部議準、察哈爾都統常青咨稱、察哈爾所制夾帳房。
系備出口巡查牧群應用。
請照軍機大臣原奏、準其制造。
定為六年應修十二年應造。
從之
○以禮部尚書德保、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命左都禦史邁拉遜、署吏部尚書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房縣民盧士虎妻錢氏
○丙辰。
谕、現在工部滿侍郎、俱經出差。
所有工部侍郎事務。
着申保署理
○又谕、據高晉奏、今春高樸差家人赴蘇州辦貢。
路過江甯。
曾寄家信一次。
今高樸既在葉爾羌私采玉石。
運回内地。
其辦貢家人。
自必知情。
或即交其在蘇售賣。
現在飛劄楊魁、密速查拏、嚴搜奏辦等語。
高晉辦此一事。
實屬大謬。
回疆辦事大臣。
從無進貢之事。
或伊等因所賞養廉優厚。
積有盈餘。
将回部玉栀、及痕都斯坦所做玉器。
購買數件呈進。
朕亦間為收存。
此情理之常也。
若和阗所産玉石。
皆為官物。
駐回部之大臣。
取此持往蘇州制造充貢。
朕一見即知。
不但不收。
必且罪其監守自盜。
十餘年來。
從無此事。
衆所共聞共見。
高晉豈得诿為不知。
若因庚子歲為朕七旬萬壽。
思欲豫備貢品。
不特為期尚早。
且高樸侍郎。
亦非應行進貢之人。
況朕曾經降旨。
七旬萬壽、不許内外大臣進貢。
亦高晉所深知者。
高樸有何貢之可辦。
而差人赴蘇乎。
高晉一聞高樸家人之言。
即應計度及此。
向其家人詳細嚴诘。
并将所<扌嶲>物件。
逐一搜查。
見有玉石等物。
即行訊明。
據實參奏。
朕必嘉其公正。
使高晉彼時早為舉發。
高樸或尚不至狼籍不堪若此。
且幾釀生事端。
即高晉為其侄高樸計。
早發以杜其弊。
何如今日之潰敗決裂。
而不可挽救乎。
高晉與高樸、雖系從堂叔侄。
高樸之貪黩負恩。
原與高晉無涉。
朕亦不肯因高樸而累及高晉。
乃高晉明知高樸差人赴蘇。
不為诘究。
聽其自往。
謂非徇私容隐。
其誰信之。
高晉此事獲戾甚大。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陶易覆奏、徐述夔逆書一案。
稱據東台縣知縣塗躍龍、将徐述夔所着一柱樓詩等書、禀送書局。
局員上元縣訓導保定緯、茶引所大使沈瀾、因其書内不将違礙語句簽出。
未送檢閱。
即批發縣粘簽另送。
以備詳辦。
嗣經監生蔡嘉樹、赴控徐述夔所着書籍。
系伊呈首。
縣書捏作自繳等情。
随批發揚州府查訊。
複經檄饬速究核辦等語。
徐述夔所作不法書籍。
既經東台縣呈送。
陶易即應親加檢閱。
據實查辦。
何得僅交局員核辦。
事後借以卸責。
此實無解于陶易之罪。
但保定緯、沈瀾、既系委勘書籍之員。
一見狂悖詩句。
理應逐一簽出。
禀請嚴辦。
乃竟延擱不簽。
顯有欲為消弭之意。
其罪亦無可逭。
着傳谕薩載、楊魁、即将保定緯、沈瀾、革職。
委員隔别管解赴京。
一并交部訊究
○又谕曰、高樸在葉爾羌采辦玉石。
串商私賣一案。
高晉接到高樸家信。
即應計及高樸在葉爾羌有何辦貢之事。
其差家人赴蘇。
必有他故。
乃竟不向其家人诘問。
又不将所帶行李點查。
輙聽其前往蘇州。
所辦實屬大謬。
已降旨将高晉、交部嚴加議處矣。
至高樸家人、<扌嶲>帶玉石。
赴蘇售賣。
自必與商人交通說合。
兌銀銷貨。
況自春至今。
已逾半載。
豈能掩衆人耳目。
楊魁身任巡撫。
且近在蘇州。
此等駭異之事。
豈得诿為毫無見聞。
竟爾置之不問。
所司何事。
封疆大臣。
于所屬地方。
事無钜細。
俱應留心訪察。
據實查辦。
乃有此明目張膽。
骫法營私重案。
并不立時發覺查拏。
據實具奏。
其為甘心徇隐。
無可置辯。
實不知其是何肺腸。
如伊天良未盡泯絕。
撫心能自安乎。
着傳谕楊魁、令其速行明白回奏。
再高樸此次所差赴蘇州之家人。
尚在李福之前。
并着就近于玉貨鋪内、訊明姓名。
即速同所有玉石銀兩。
一并查封解送。
并将該犯迅速拏獲。
派委妥員。
鎖押解京。
毋緻稍有疎懈
○以故湖南澧州屬石門縣添平所龍溪隘土把總職銜鄭作常子文宗、已革貴州獨山州屬爛土司土官張乾子祁定、各襲職
○是月、直隸總督周元理奏、天津、青縣、靜海、滄州、元城、大名、六州縣村莊。
間有被淹。
又宣化、萬全、赤城、西甯、龍門、懷安、六縣。
因節氣較早。
亦有被霜之處。
請将出借倉谷、及應徵屯糧米豆。
均緩至明年麥後徵還。
報聞
○署兩江總督薩載奏、下河民田。
惟高郵、江都、境内。
逼近湖河。
水勢減洩既多。
不免淹及。
現查被水之處。
統歸旱災案内妥辦。
寶應縣、亦有淹處。
一律辦理。
得旨、有成災者。
妥為撫恤。
勉之
○河南巡撫鄭大進奏報、開封等七府、州、得雪一二寸不等。
足為豐登豫兆。
得旨、豫省屢被災傷。
窮黎疾苦。
正我君臣抱愧之日。
況此微雪。
何足為慰。
而汝似有喜耶
○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奏、鹽池黑河。
東西長五千餘丈。
南北寬六十丈。
應開至黑泥硝版為準。
現經修築完竣。
并請嗣後定為歲修章程。
随時粘補。
以期永久。
得旨嘉獎。
○四川成都将軍特成額奏、據綽斯甲布、及布拉克底、巴旺等土司禀稱、該土司地方。
俱興建喇嘛廟。
學改黃教。
又巴旺土司、将幼子二人。
送廣法寺學習經典。
批、好事也。
卷之一千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