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沅此奏。
自尚未接奉前旨。
着再傳谕該撫、即差明幹大員。
馳赴渭南縣。
查拏常永。
派員嚴行鎖押解京。
并将玉石行李車輛。
查封解送。
其已獲之商人吳芑洲等、亦即嚴行審訊。
一并委員鎖押。
隔别解京。
但商人買玉售賣。
不始于近日。
畢沅止須就其與高樸家人夥同販玉之事。
嚴訊查辦。
勿使捏飾。
其從前私買私賣之案。
非與高樸勾通者。
毋庸追究。
緻多波累
○又谕、前以高樸家人李福等、攜帶玉石。
販運蘇州售賣。
該撫楊魁、并不查拏奏辦。
甘心徇隐。
已降旨令其明白回奏矣。
茲據伊齡阿奏稱、查得本年三月内、有西客張名遠。
從口外來蘇。
後來四月間。
有高樸家人李姓等、住在他家。
攜帶物料甚多。
約值價銀數十萬兩。
複往揚關。
查得李福、熊姓、業于九月十七日、乘坐大船。
上有兵部左堂旗号。
船内有箱四十餘隻。
過關北上。
現在咨明飛速追緝等語。
覽奏殊堪駭異。
高樸家人。
在蘇半載有餘。
販賣玉石。
肆行牟利。
值價數十萬兩。
甚至連樯裝運箱籠數十隻。
并擅用高樸官銜旗号。
明目張膽。
衆所共知。
楊魁身任巡撫。
近在蘇州。
且非聾非瞽。
豈得诿之毫無聞見。
乃竟任其骩法無忌。
一至于此。
實不知其是何肺腑。
深負朕委任之恩。
封疆大臣。
遇有此等重案。
尚敢徇私容隐。
将何事不可隐匿。
朕複何以用人乎。
況楊魁、系漢軍世仆。
由縣令用至巡撫。
乃敢昧良若此。
自揣當得何罪。
着傳谕楊魁、令其即速自行議罪具奏。
并着将西客張名遠。
迅速嚴拏。
先行派委妥員。
銷押解京。
沿途小心管押。
勿稍疎懈。
一面将伊家所有玉料貨物。
盡行查點。
造冊送京。
并将張名遠家赀田産。
嚴密查封。
勿使絲毫隐匿寄頓。
但蘇州商人。
赴回疆買玉運蘇。
制器售賣。
往往有極大白玉。
并不始于近日。
朕久已知之。
因系市廛貿易之常。
向皆置之不問。
今張名遠、敢與高樸家人勾通。
公同作弊。
則不可不審明重治。
但其罪亦止于張名遠。
其從張名遠手内轉售之人必多。
恐現在蘇州玉鋪。
皆不能免。
若因此事輾轉根究。
必緻擾累衆人。
朕辦事惟去其已甚。
不為已甚。
不肯使稍有株連。
恐楊魁因獲重譴。
思以查辦買玉之事。
稍救其過。
以緻矯枉過正。
拖累無辜。
則斷乎不可。
如李福、張名遠等、解到時。
訊有應行拏訊之人。
當再行傳谕楊魁查拏。
此時且不必辦及。
亦無慮其遠揚也。
總之楊魁、舒文之罪。
全在明知高樸家人李福、住蘇半年餘。
串同商人賣玉。
又複明用高樸官銜旗号。
載船北上。
楊魁、舒文、徇情故縱。
不即據實奏聞。
其罪實在于此。
并非細查蘇商賣玉。
所能解免也
○又谕曰、高樸家人。
在蘇半年有餘。
攜帶玉料。
值銀至數十萬兩。
肆行售賣。
公然明目張膽。
毫無顧忌。
已屬衆所共知。
況李福等于九月中。
乘坐大船。
裝載箱籠四十餘隻。
張挂高樸兵部左堂旗号。
必由浒墅關經過。
舒文管理關務。
船隻過關時。
豈有竟不查檢貨物上稅。
聽其連樯北上之理。
抑系讨關免稅。
徑行放過。
二者必居一于此。
舒文乃敢徇情故縱。
不行參奏。
其罪實無可逭。
前因其在任辦事。
尚屬認真。
加恩擢授武備院卿。
乃于此等大案。
敢于徇私欺隐若此。
深負朕恩。
實屬天良喪盡。
自問應得何罪。
舒文、着革職。
令其白身在蘇州織造上效力行走。
并令其自行議罪具奏。
若再不知愧悔悛改。
其獲罪更重。
不能複邀曲宥矣
○又谕曰、李福、熊濂、既由蘇州乘用大船。
裝載物件銀兩。
并有箱籠四十餘隻。
且船上張挂高樸官銜旗号。
衆所共見。
其經過淮關時。
寅着、因何并不查驗。
任其過關北上。
不即據實具奏。
寅着屢獲罪愆。
朕皆曲加寬宥。
今于此事。
複改徇私容隐若此。
良心何在。
着傳谕寅着、令其速行明白回奏
○庚申。
谕、國史館恭輯開國方略。
着大學士公阿桂同辦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薩載奏、九月二十六日。
于淮關盤獲高樸家人李福、及同行之熊濂、委員解京等因一摺。
現派軍機司員。
由直隸、山東、一帶。
沿途迎見。
先将李福、星飛解京審訊矣。
其張銮一犯。
即系伊齡阿所奏之張名遠。
既據楊魁咨報、在蘇拏獲。
即着楊魁、遵照前旨。
派委妥員。
迅速解京審究。
至薩載摺内、所稱查核帳目。
與所供俱有不符之處。
不可不徹底根究。
着将薩載原摺、鈔寄楊魁。
逐一查核。
毋稍疎漏。
所有會票期票、及餘欠之項。
俱即照數追清。
解交内務府。
至辦理此案。
原因張名遠、膽敢與高樸家人、偷載官玉。
勾通售賣。
數逾钜萬。
罪難輕逭。
自當嚴行查辦。
将該犯家内所存玉器玉料。
及其赀産。
嚴密查抄。
勿緻絲毫隐匿寄頓。
至向張名遠手内轉售者。
蘇州玉鋪。
自皆不能免。
亦無不知系高樸家人從回疆帶來之玉。
恐楊魁欲圖稍救其過。
以緻矯枉過正。
輾轉追求。
株連必多。
即不免于擾累。
殊非朕不為已甚之意。
已谕令楊魁、分别妥辦。
昨伊齡阿奏到、解交薩載覆訊之童韶成。
及薩載此奏所稱、拏獲之顧姓。
及顧姓家人鄭全。
若有幹礙張名遠之處。
自當一并解京。
若無、亦毋庸波及。
薩載等、仍行遵照辦理。
如張名遠到案。
尚有供出同伊至回疆。
曾與高樸交通。
及與李福等朋比為奸之玉商。
則須查拏究治。
自有旨寄查。
若李福等解京。
訊有應行提質之犯。
亦可續行馳谕查拏。
并無慮其先行遠揚也。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并随報傳谕伊齡阿知之
○又谕、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奪溜處所。
現在施工堵築情形一摺。
所辦甚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據稱此次掣溜之水。
一股由時和驿旁洩。
一股由毗連時和驿之八堡直注。
相度形勢。
應在八堡地方施工。
斜築東西兩壩。
計長一百五十餘丈。
就水勢稍緩處。
先用軟鑲數十丈。
再行進埽。
一經堵閉。
則八堡、時和驿。
均包裹在内。
其東壩迤下。
本有沖刷寬深溝槽二百餘丈。
隻須接連迤下。
再挑一千三百餘丈。
即達入正河。
挑成後。
兩壩進埽。
則水勢就近引入溝槽。
掣溜東趨。
漫口自易堵閉。
其儀封兩壩鑲做。
将口門收至五丈。
即行停工。
以通其氣。
俟時和驿、八堡、堵築完竣。
再将下遊籌辦。
甚屬妥協。
至儀封漫工。
高晉等、原計十月初可以合龍。
今添築時和驿漫口。
通計何時可以全竣。
着高晉等、即速核計覆奏。
以慰懸注。
并将現辦之時和驿鑲裹挑河情形。
即行繪圖呈覽。
仍即由驿迅速覆奏
○又谕、戶部議駁、勒爾謹請減甯夏府屬捐監糧數一摺。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昨歲王亶望奏、請将甯夏監糧。
減至八十石收捐。
經部議駁。
朕特準酌減十四石。
半年以來。
已報捐五百二十餘名。
是各生并無裹足不前之事。
若照該督所請。
複行議減。
必恐他屬報捐各生。
見甯夏額數獨少。
趨之若骛。
緻生避多就少之弊。
是該督此奏。
止知為甯夏籌畫。
而不為别府倉儲、通盤核計。
殊未允協。
且據戶部奏稱、以甯夏半年收捐谷數計之。
一年約可得監糧九萬餘石。
加以該府額徵糧數。
每年可得糧二十四萬餘石。
除供支兵糧耔種口糧等項外。
尚餘五萬餘石。
實屬有盈無绌。
勒爾謹、何必鰓鰓過計若此。
着将戶部摺、鈔寄閱看。
令其據實覆奏。
彼将何以措辭乎。
設或勒爾謹、以部駁過于苛刻。
該府實屬有難辦情形。
亦不妨據實再行陳奏。
如所言果合情理。
朕自有權衡也
○予故禮部尚書鐘音、祭葬如例。
谥文恪
○廣東巡撫李質頴疏報、徐聞、恩平、花縣、陽春、新興等五縣。
乾隆四十二年分。
開墾荒蕪田地二十一頃五十二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文登縣民鄒四妻趙氏
○壬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陝西、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四人。
絞犯六人。
陝西、斬犯六人。
絞犯四人。
浙江、絞犯二人。
餘八十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闵鹗元奏、合肥縣民人夏瑤江等、因該縣撮城鎮地方。
客販馱米下船。
邀衆攔阻。
巡檢汪立誠、前往彈壓。
夏瑤江毆傷弓兵。
經縣役拏獲。
旋被夏惟凡等奪去。
複趕去汪巡檢寓所。
毆及巡檢額顱手指。
逼寫字據。
現已拏獲夏惟凡等三犯。
即星馳前往查拏審辦等語。
地方偶遇偏災。
即切谕地方官照例撫恤。
妥協查辦。
勿使失所。
若刁民藉端生事。
則必盡法處治。
至各處商販流通。
例禁遏籴。
乃夏瑤江等、辄敢攔阻米販。
及巡檢前往彈壓。
并敢毆傷弓兵。
實屬目無法紀。
至首犯夏瑤江被獲。
夏惟凡等、複敢糾衆搶奪。
并趕至巡檢寓所。
肆行毆辱。
逼寫字樣。
不法已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