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多辦數人。
大示懲創。
若僅照常題奏。
部核拟轉。
緻刁悍得稽顯戮。
無以示儆。
着傳谕闵鹗元、務将此案要犯。
迅速嚴緝就獲。
勿使一人漏網。
嚴訊本案為首起意、及奪犯毆官。
同惡相濟各要犯。
拟以斬決。
一面奏聞。
一面于該處、即行正法示衆。
其聽糾助惡之人。
并當拟以死罪。
随行而不加功者。
亦應問拟遠遣。
庶奸民觸目警心。
稍知畏法。
闵鹗元、斷不可稍存姑息。
曲為開脫
○又谕、據舒文奏、四十二年浒墅關徵收商稅短少。
查系上遊收成歉薄。
米豆稀少所緻一摺。
自系該關實在情形。
已于摺内批示。
并發交該部矣。
舒文辦理織造、及管理關務。
尚屬認真。
至其于高樸家人李福、夥同張名遠、私販玉石一案。
置若罔聞。
不行具奏。
其錯誤甚大。
不能為之原諒。
李福等、在蘇半載有餘。
制賣玉器。
數逾十萬。
蘇州人喜說新奇。
自早已喧傳城市。
舒文豈得诿為不知。
若責舒文一聞其事。
當将李福、張銮、拏獲查辦。
則伊非地方官。
原可不必。
但亦當據實密奏。
庶不負朕加恩委用之意。
即或慮及繕摺必經幕友之手。
恐緻漏洩。
舒文于今年六月内赴京陛見。
距李福到蘇、業經數月。
其事已為衆所共知。
朕面詢以蘇州之事。
舒文即應據實面奏。
乃竟甘心徇隐。
并未一語提及。
不幾喪盡天良乎。
前已傳旨。
将舒文革職、以白身在織造上效力行走。
并令自行議罪。
着傳谕舒文、令其撫心自問。
必如何始得稍安。
自行切實議罪。
迅速覆奏。
○又谕曰、畢沅奏、在長武縣地方。
盤獲高樸家人常永等、搜查行李。
僅有零星玉器什物。
并無大玉材料。
訊據供稱、實在因病告假回京。
不曾攜帶玉石。
亦無隐匿寄頓等語。
所訊全屬謊供。
已于摺内批示。
常永一犯。
現據直隸拏獲跟伊同行之張元、馬德亮等、送京審訊。
供明常永帶大車九輛。
箱子四隻。
内載有高樸玉料三千斤。
家人等玉料一千斤。
現在暫住陝西渭南縣。
差張元等來京。
寄信伊兄。
令其前往接收辦理。
供情甚為明确。
經節次傳谕畢沅、迅速嚴拏解京。
畢沅既将常永拏獲。
即應向其嚴切根訊。
則所帶玉石車輛。
自無能掩飾。
即馬德亮所供、在渭南存留之玉。
亦必和盤托出。
乃畢沅率憑常永謊供支吾。
竟深信其别無攜帶。
不複窮追。
此乃外省惡習。
甚為非是。
畢沅平日辦事。
尚知認真。
何于此等大案。
荒唐乃爾。
着傳旨嚴行申饬。
除常永一犯。
現派侍衛隆安、前往迎提解京外。
其馬德亮、所供常永攜帶玉石車輛各情節。
業已兩次傳谕。
畢沅此時自已接奉。
着傳谕畢沅、即速派委明幹大員。
馳往渭南。
按照前所鈔寄馬德亮供詞。
嚴行搜查起獲。
派員送京。
毋任絲毫隐匿窩藏
○又谕、前以高樸家人李福赴蘇。
借辦貢為名。
售賣玉石。
路過江甯。
投遞家書。
高晉并不究诘。
有心徇隐。
獲戾甚大。
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并另谕令其自行議罪矣。
昨據薩載等奏、已拏獲李福。
據供今年三月内。
由浦口坐船、到江甯投信。
并呈送玉栀皮統等件。
告知高晉、往蘇州購買玉器等語。
高樸系回疆辦事之人。
伊等或因所賞養廉優厚。
積有赢餘。
就近購買痕都斯坦玉器。
及回部玉栀數件呈進。
間亦賞收。
若買蘇州所制玉器同進。
不但不收。
必當究治。
設或因後年萬壽豫備。
為時太早。
且朕曾降旨。
至期不許進貢。
而高樸官僅侍郎。
職分不應進貢。
何必遣人赴蘇。
置辦玉器。
況蘇州辦貢之事。
不特高樸不應差人前往。
凡在京之王公滿漢大臣。
亦俱不應有此。
即高晉身任兩江總督。
亦不應在蘇置辦貢物。
此等情節。
皆高晉所當計及者。
彼時自應向李福嚴行盤诘。
并将其船隻行李、及同行人衆。
逐一查點。
自可得其實情。
方不失公正大臣之道。
或高晉因高樸系其親侄。
心存袒護。
并念高樸系伊叔高斌之孫。
欲為保全。
亦當視其事之大小。
似此負恩藐法。
堕其家聲。
高晉方宜切齒痛恨。
豈可複為姑息。
即朕亦何嘗不念及高斌。
但此等孽種。
不惟國法所不容。
亦其家所斷不可留者。
且使高晉彼時即行具奏。
早為發覺。
或尚不至狼籍若此。
何緻此時之潰敗決裂。
無可挽救乎。
高晉平日、尚能秉公持正。
頗知大體。
此事之錯謬甚大。
伊必無辭以對。
但伊聞此事。
亦不必過于畏懼。
惟當撫衷自問。
切實議罪。
必如何而其心始得稍安。
庶天良尚未盡泯耳。
至朕委任高晉。
原因其于地方公事。
實力妥辦。
而于河務、亦能實心籌度。
是以屢次加恩。
今特派其前赴豫省。
督辦堵築事宜。
實倚以辦此大工。
俾得合龍迅速。
若伊心存惶惑。
轉于公務懈弛。
不能上緊蒇工。
則其獲罪無可解免。
朕不能複加曲貸矣。
将此由六百裡發往。
并将薩載、楊魁等、查辦高樸一案各摺。
鈔寄高晉閱看。
令其即行由驿覆奏
○又谕、據永貴奏稱、主事職銜達三泰、伊沙噶伯克阿布都舒庫爾和卓、于密爾岱山采玉之三千人外。
添派二百名。
回衆俱皆怨恨。
業将達三泰等、嚴刑究訊。
并将回衆用言安慰等語。
所辦極是。
達三泰等、慫恿高樸、營私舞弊。
擾累回人。
若非永貴認真辦理。
日久必緻如烏什之事。
尚複成何事體。
此時高樸如未正法。
亦當加之刑訊。
以快衆心。
再楊魁奏稱、鄂對、尚欠張銮銀七千餘兩。
自應着落鄂對家屬。
照數追出入官。
伊子鄂斯璊、本未同居。
朕亦不肯加罪。
着傳谕喀什噶爾辦事大臣。
曉谕鄂斯璊、不必畏懼。
令其加意撫恤回人。
遇事奮勉。
勿如阿布都舒庫爾和卓所為。
緻幹重戾
○以署鑲黃旗護軍統領傅景、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喀爾喀紮薩克固山貝子朋素克休緻。
以其子納木紮勒、襲爵。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豫省黃河漫口奮溜。
儀封、考城等屬。
被災較重。
業經降旨。
截留漕糧二十萬石。
并留豫省新漕十萬石。
又先後撥運兩淮鹽課銀一百萬兩。
并命尚書袁守侗、前往查辦。
董饬有司。
實心赈恤。
而安徽之亳州等處、因黃水漲溢。
田廬淹浸。
被災亦重。
且有先被旱而後被水者。
又甘肅本屬積歉之區。
今年臯蘭等三十六廳州縣。
夏間亦有因旱成災者。
及湖北之漢陽、安陸、荊州、各府屬。
夏禾被旱。
入秋漢江盛漲。
又被淹浸。
災分亦重。
雖屢經降旨該督撫等、統率各屬。
切實查勘。
妥協赈恤。
災黎均可不緻失所。
但恐明春正赈已畢。
尚屆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不無拮據。
是否尚需加赈。
以資接濟。
着傳谕該督撫等、即行妥酌覆奏。
候朕于新正降旨。
至江蘇上元等三十六州縣。
及湖南湘陰等十四州縣。
高阜地畝。
被旱成災者。
不過一隅。
業據該撫題報。
分别給赈。
明春是否尚須量予加恩。
或酌借口糧牛具之處。
亦着該撫查明覆奏。
候朕酌量降旨。
此旨甘肅、湖南、由五百裡發往。
湖北、江蘇、安徽、河南、由三百裡發往。
仍各按原發裡數。
由驿覆奏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獻縣民李廷貴妻柳氏
○甲子。
谕曰、納木紮勒、承襲紮薩克貝子。
應令暫回遊牧。
辦理旗務。
每遇來京時。
其紮薩克印務。
即着伊弟丹津垂紮勒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勒爾謹奏、接準閩浙總督咨文。
查拏江蘇逆犯徐述夔和陶詩内作跋之毛澄、即黃斌一犯。
現在蘭州府省城拏獲。
派員解赴江蘇質審等語。
此案逆犯徐述夔之孫徐食田等各犯。
已經江省遵旨解京。
現交大學士九卿審訊。
所有毛澄一犯。
亦應解京。
并案嚴審。
前已降旨、令勒爾謹、于拏獲該犯後。
即行鎖押解京。
想該督尚未接奉前旨。
着再傳谕勒爾謹、并陝西、河南、各該撫。
即令管解之員。
将毛澄、即行管押解京審訊。
勿稍疎虞
○又谕、據畢沅畢、接奉谕旨。
覆訊常永。
始據供稱、高樸原有玉石一千斤。
交伊與向在葉爾羌充當鄉約之趙鈞瑞。
攜帶進口。
沿途設法售賣。
将銀帶京。
常永先行。
即被拏獲。
趙鄉約尚在後未到。
所攜玉石。
曾否賣去。
未得知悉。
一面将該犯鎖交委員。
迅速起解赴京。
一面嚴拏趙鄉約。
再行訊究等語。
足見畢沅從前所辦不實。
大不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常永所遣馬德亮等在京供稱、常永帶大車五輛。
分載玉石。
載有高樸玉料三千斤。
家人等玉料一千斤。
極為明确。
今據常永、止供認高樸有玉石一千斤。
則所供尚多不實不盡。
況常永同趙鄉約、自肅州分路。
既稱所攜玉石。
因價賤尚未售去。
而趙鈞瑞先遣回之趕車人馬同良等、又供趙鈞瑞到肅州。
因帳目未清。
一時不能起程。
前後自相矛盾。
此等俱系緊要關鍵。
畢沅并不向其切實根究。
任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