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供支飾。
仍屬草率颟顸。
其不是更大。
至鄉約趙鈞瑞、現在尚未拏獲。
該犯及所載玉料車輛。
自尚在甘肅境内。
着傳谕勒爾謹、即速派委明幹大員。
迅往查拏。
務令人贓并獲。
先将趙鈞瑞、委員解京。
勿稍疎懈。
并将所帶玉石。
及售得銀兩。
盡行查明封固解京。
勿使絲毫隐匿遺漏。
其趙鈞瑞先雇人送回之行李車輛。
及渭南縣原籍。
雖據稱搜無玉石銀兩。
亦難憑信。
恐系該犯等、豫先隐匿寄頓。
并着畢沅、派員嚴密緝訪搜查。
若再不實心妥辦。
則其獲咎更重矣
○軍機大臣議覆、西安将軍伍彌泰、陝甘總督勒爾謹、陝西巡撫畢沅奏覆、伊犁屯田換班兵。
請改為眷兵三千名。
于陝甘兩省綠營派撥。
其移駐之缺。
以漢軍與綠營、曾經出征者間補。
至現在西安存營兵丁。
不敷防守。
除将漢軍全數改補外。
另于滿洲兵丁内、挑補馬兵二百。
步兵一百。
應如所請。
惟查伊犁換回兵。
俱有本缺。
其所稱漢軍與綠營撥補之處。
應令該将軍等、分晰議奏。
從之
○赈恤湖南湘陰、長沙、善化、浏陽、巴陵、臨湘、華容、平江、武陵、桃源、龍陽、澧州、安鄉、安福等十四州縣。
并嶽州、武昌、黃州、三衛。
本年旱災貧民
○補行直隸省、乾隆四十年軍政。
卓異官九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予福建遭風淹殁之澎湖水師右營把總俞文貴、恤賞如例
○乙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一人。
絞犯六人。
餘九十八人予勾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深澤縣民高際太妻孫氏。
山東菏澤縣民張三妻郭氏
○丙寅。
策試天下武舉邢敦行等、四十八人于太和殿
○谕、戶部議駁、長蘆鹽政西甯奏、請将本年應徵引課銀四十萬兩。
分限五年完交一摺。
固屬照例議駁。
但據該鹽政奏稱、上年額課。
全賴本年醬菜二季鹽價。
收齊完課。
春夏運河淺阻。
又兼儀封一帶被水。
以緻銷運遲滞等語。
自屬實在情形。
所有長蘆應完四十二年正餘引課銀四十萬兩。
着加恩準其展限。
分作五年完交。
以纾商力
○谕軍機大臣等、河南儀封漫工。
前據高晉等奏、十月初可以合龍。
今又添築時和驿漫口。
通計兩處。
何時可以全竣。
業經降旨、令高晉等約計時日。
即行覆奏。
尚未據高晉等奏到。
因思目下立冬已逾半月。
東省運河。
有蓄水濟運。
及煞壩挑河各事宜。
關系明年漕務。
甚為緊要。
恐東省河員。
因姚立德現在豫省。
不能親身董核稽查。
以緻蓄收水志。
草率驗報。
而挑河工程。
更易滋弊混。
不可不防。
且豫省堵築漫工之事。
現有高晉調度督辦。
袁守侗協同經理。
而催辦夫料等事。
又有巡撫鄭大進承辦。
原非必需姚立德、在工相助。
而山東運河工程。
則系姚立德專責。
雖有道将等員、承管其事。
尚不足信。
着傳谕姚立德、自行酌量。
如兩處合龍之期。
俱不甚遠。
工竣後馳赴山東。
不緻贻誤煞壩挑河之事。
則俟豫省蒇工。
即赴東省督辦運河諸務。
如儀封及時和驿、合龍尚難遽定時日。
而東省煞壩之期将近。
姚立德、即一面起程。
迅赴東省。
一面奏聞。
至兩處堵築漫口。
究于何日可以合龍全竣之處。
并着高晉等、迅速核計。
由驿覆奏
○戶部議準、署兩江總督薩載奏、嗣後營兵撥派差使。
請每兵日給差費銀三分。
即于各營公糧銀内動支。
從之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墉奏、請将禦制新樂府、及全韻詩。
自行刊刻宣示。
事屬可行。
至所請敕發各直省。
敬謹刊刻。
聽許流布之處。
殊可不必。
朕所制新樂府、及全韻詩二種。
雖議論鹹關政治。
非僅陶寫性情。
但不過幾餘遣興。
并非欲昭示藝林。
況朕從不肯以篇章之末。
與海内文士争長。
劉墉自應深悉。
但伊現為學政。
且二詩俱曾賞給。
欲自行校刊。
傳示諸生。
固無不可。
即詩本亦毋庸再發。
他省學政。
有願自刊者。
亦可聽之。
若頒發各省。
俾一體刊刻流傳。
則非朕意也
○又谕、據楊魁覆奏、查辦高樸家人李福、及夥賣商人張銮等因一摺。
所稱飛咨張銮原籍山西撫臣。
查封該犯赀财之處。
似此事後留心。
誰則不能。
已于摺内批抹矣。
至所稱、除張銮外。
并無販玉商人。
找取價值情事等語。
尤屬未确。
李福、張銮、在蘇。
串同夥售玉石。
得價至十二萬八千餘兩之多。
已查有帳本可據。
而李福等船中。
搜獲現銀。
僅二萬四千餘兩。
其會票期票所開。
亦止四萬六千餘兩。
較所賣十二萬八千餘兩。
原數缺小半。
理應按數全行追出。
俾無短少。
今該撫辄雲、除張銮外。
并無販玉商人。
找取價值。
竟欲止就已獲之張銮、草率完案。
餘欠概不查追。
緻歸無着。
有是理乎。
朕前谕、如在張銮手内轉售之人。
不必波及者。
原因蘇州玉鋪較多。
若輾轉根究。
必緻株連。
恐吏胥得以藉端滋擾。
非朕不為已甚之意。
是以令楊魁妥協辦理。
至其轉售之玉器價值。
則當如數追繳。
特非知情同謀者。
不必問罪耳。
豈可因此、将已買玉器未交之價。
亦皆置之不問。
使無着落。
反令買贓之人獲利乎。
着傳谕楊魁、即将李福等、所賣十二萬八千餘兩之項。
照數追足解京。
勿任絲毫欠缺。
若不實力查追。
或并代人開脫。
即将所缺之銀。
着令該撫、如數賠繳全完。
以示懲儆
○又谕曰、闵鹗元奏、據泗州知州劉作垣禀報、有強搶孀婦之絞犯楊朝武、由省遞回。
于八月初三日、在途扭鎖脫逃。
當經差役躧緝。
旋于初七日、在桃源地方拏獲等語。
該州劉作垣、一聞絞犯楊朝武脫逃。
随差役分頭躧緝。
旋即弋獲。
頗屬能事認真。
功過尚可相抵。
其在途疎縱之解差。
自應嚴訊明确。
重治其罪。
至楊朝武、于八月初三日脫逃。
該州即應一面差拏。
一面具報。
庶要犯不緻漏網。
乃直待至初七日拏獲。
始行具報。
殊屬非是。
幸而犯已就獲。
設或數日後、查緝無蹤。
不使上司聞知、饬屬通行嚴緝。
緻令該犯遠揚。
該州豈能辭諱匿之罪耶。
着傳谕闵鹗元、即将該州劉作垣、嚴行申饬。
并将絞犯楊朝武、及解役祁連、周盛、嚴訊确情。
從重定拟具奏
○雲南巡撫裴宗錫疏報、陸涼、永善、二州縣。
乾隆四十二年分。
開墾下則田三十七頃二十九畝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商水縣民王忠妻李氏
○戊辰。
上禦懋勤殿。
勾到江西、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三人。
安徽、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江蘇、斬犯十一人。
絞犯二人。
餘九十九人予勾
○谕、本日戶部議覆、薩載、三寶等、同鹽政伊齡阿、會議酌加江西、湖廣、戊戌綱鹽價兩摺。
俱稱仍令該督等随時察訪。
嗣後雨水調勻。
若無起剝水腳之費。
仍核實辦理。
不準加增等語。
所議尚未周到。
江楚兩省鹽觔。
原因本年水淺。
挽運維艱。
自應暫加價值。
不使商本有虧。
但不予以限期。
該商等、一經增價。
誰肯複行議減。
該督等、亦未必能實力稽查。
是此時調劑之議增。
遂為日後長行之憑藉。
究于民食有礙。
着各照所定之價。
止準暫增一年。
過期仍照舊價行銷。
以杜流弊
○谕軍機大臣曰、吳虎炳奏、桂林府屬興安、靈川、永福、全州、暨柳州府屬馬平、雒容、來賓、象州等、八州縣。
八月初旬以後。
因雨稀少。
凡不近水源之處。
禾苗漸槁。
現在親赴各鄉查看等語。
着傳谕吳虎炳、董率各屬。
實心勘辦。
如有被災處所。
查明分數。
照例妥辦。
勿使吏胥滋弊。
緻災黎或有失所
○又谕曰、高晉等奏、時和驿漫工。
約計十月内。
可期堵竣等語。
究在下浣幾日間。
未據聲明。
已于摺内批示矣。
因閱進到之圖。
其舊定東西兩壩。
距河堤太遠。
不能得力。
且接壩無堤。
原不成事體。
所拟原未妥協。
即現在軟鑲之東西兩壩。
雖較舊壩移向外。
但此壩外河溜、複分兩股。
穿堤兩口而出。
今僅從堤内施工。
而于堤口漫缺處。
并未辦及。
亦未周妥。
因于圖内現做之東西二壩。
志以朱筆尖圈二。
又于外堤缺口處。
志以朱筆圓圈四。
并于西壩尖圈至圓圈處。
志以朱筆甲乙字。
若僅照伊等所定兩壩處鑲築。
不将外堤缺口堵閉。
設或舊西壩甲乙之空處。
複有漫口。
恐仍不免于掣溜。
循缺堤而出。
為患匪小。
今既辦此大工。
不可不籌及萬全。
着将朱筆标識圖樣。
發交高晉等、悉心閱看。
令其将因何如此施工。
并因何不将外堤缺口。
一并堵築之處。
據實覆奏。
仍即上緊督辦。
迅速合龍。
以慰廑念
○又谕、本日勾到江蘇省情實人犯。
内有鹽枭拒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