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
餘犯張信元等七名。
核其情節稍輕。
是以未勾。
枭徒敢于糾衆私販。
持械拒捕。
傷斃兵役。
不法已極。
不可不盡法處治。
以示懲儆。
所有為首糾夥、及同惡相濟。
動手各犯。
已在該處正法示衆。
至其随同在場各犯。
拟以監候。
入于秋審情實。
固屬罪所應得。
第念張信元、陳有富、李榮先、朱孔祥、王添明、呂二、鄒理順等七犯。
雖系随衆同行。
臨時并未動手。
尚可量從末減。
故未予勾。
但此等人犯。
究非安分之徒。
若僅令久禁囹圄。
恐衆人不知畏懼。
着傳谕楊魁、于接奉勾到部文。
将此未勾之張信元等七犯。
與勾決各犯。
俱行鄉赴市曹。
俟他犯行刑畢。
即集衆宣朕谕旨。
以此等人犯。
罪皆自取。
朕尚念其未敢随行動手。
不即予勾。
實系法外之仁。
并将各犯綁押。
遊示四門。
派委明妥之員。
到處明白曉谕。
使愚民觸目警心。
未始非辟以止辟之意也。
今年此等人犯。
既不勾。
明年自然亦不勾。
總令牢固監候。
每年皆當如此辦理。
仍每年奏明。
庶刁民久而知畏。
将此谕令知之
○己巳。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堯覆奏、察看亳州、蒙城縣、撫恤辦赈情形一摺。
内稱蒙城縣知縣胡春熙、辦理災務。
未惬民望。
給放撫恤。
則又遲緩。
災民啧有煩言。
當遣左營守備于作梁、前往催放等語。
自屬實在情形。
亳州、蒙城、二州縣。
因黃水猝至。
被災較重。
撫恤甚關緊要。
且災赈之事。
最宜迅速。
災民庶得早沾實惠。
今胡春熙既辦理遲緩。
不惬民心。
李奉堯尚且知之。
闵鹗元、豈轉無聞見。
即應一面參奏。
一面另揀賢員。
往彼妥辦。
使災黎不緻失所。
況目下距明春。
尚有數月。
若仍姑容該員在彼。
必緻贻誤赈務。
闵鹗元、何以竟不查辦。
殊屬非是。
着傳旨申饬。
并着該撫、即速将碃春熙承辦災務。
如何不行盡心之處。
查明參奏。
并即揀員、奏明調往蒙城。
加意妥為經理。
毋得稍存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據伊齡阿奏、九月十八日午刻。
海州所屬三場地方。
風暴陡作。
竟夜不息。
潮水盛漲。
漫入竈地。
低處全被淹浸。
惟較高處所。
池井僅留十之五六。
各場竈戶房屋。
間有倒塌。
人口并無傷損。
一應鹽廪。
築埂抵禦。
尚無疎失等語。
闆浦等三場。
夏間被旱。
業經勘實成災七分。
今又猝被風潮。
近海竈戶。
恒業頓失。
殊為可憫。
着傳谕伊齡阿、即速督率分司、場員。
逐一确勘。
照例撫恤。
妥協辦理。
務使窮竈均沾實惠。
無任吏胥滋弊。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即将查辦情形。
迅速覆奏。
以慰廑念
○庚午。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軍機大臣曰。
勒爾謹奏、據固原州知州那禮善、拏獲趙鄉約。
在該犯行李車内。
細加搜查。
并無攜帶玉石。
現饬解省審究等語。
所辦全未認真。
實大不是。
此案先經訊明馬德亮、張元等、供稱常永帶有大車九輛。
内載高樸玉料三千斤。
家人等玉料一千斤。
暫住陝西渭南縣趙鄉約家。
供詞甚為明确。
節經傳谕該督等、嚴行查緝。
嗣據畢沅奏、于入陝首境之長武縣。
将常永拏獲。
初尚狡賴。
及知馬德亮等、業已就獲。
趙鄉約現在截拏。
始供稱有玉石一千斤。
交趙鄉約、在後照料而行。
原屬不實不盡。
着傳谕勒爾謹、實力嚴究。
勒爾謹接奉屢次谕旨。
自應切實查辦。
務使人贓全獲。
方為認真辦事。
況常永在入陝首境。
即經盤獲。
則其所帶玉石車輛。
自全在甘肅境内。
無難蹤迹。
且趙鄉約現已就獲解省。
該督自應迅速催提該犯到案嚴訊。
其所帶四千斤之玉。
寄存何處。
或轉賣何人。
即當嚴拏轉買之人。
方為實心任事之道。
乃率據屬員之禀。
辄稱其并無攜帶玉石。
而于馬德亮所供四千斤之玉。
并不派委明幹大員。
挨次嚴查。
勿使絲毫隐匿。
乃辄據屬員報詞。
率行陳奏。
思欲颟顸了事。
豈視高樸之明目張膽。
偷竊官玉。
牟利作弊。
為平常之事。
漠不關心乎。
勒爾謹此事。
荒唐太甚。
天良何在。
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傳谕該督、即速嚴查常永、趙鄉約、所帶之玉。
盡數追獲解京。
如尚不實力搜查。
則是勒爾謹自速重戾矣
○又谕、前據畢沅奏、在西安省城。
拏獲私販玉石之吳芑洲等七人。
共獲大小玉石一千三百六十七斤。
分别審拟懲治一案。
已谕将吳芑洲等嚴訊。
一并解京。
并谕以商人買玉售賣。
不始于今日。
止須究其與高樸家人夥同販賣之事。
嚴訊查辦。
其從前私賣之案。
毋庸追究。
所降谕旨已明。
恐畢沅誤會朕意。
以訊非與高樸家人串通。
将此次犯人。
亦付之不問。
則非理矣。
應知此等玉石。
即或在高樸作弊之前。
亦究系商人偷販。
其未經查獲者。
原可聽其漏網。
至既經查獲。
即應将其家中及店内之玉。
盡數查出解京。
并當切實嚴訊。
若亦與高樸家人串通。
并當分别定拟。
如無勾通情節。
亦應治其私販之罪。
豈有已獲賊。
付之不問之理。
至其從前偷販之玉。
為時已久。
自可毋庸追究。
此朕辦事不為已甚之意也。
畢沅當分晰妥辦。
至常永于何時起解。
其供詞曾否訊實。
其馬德亮所供四千斤玉石。
曾否全行追獲。
并着該撫、一并詳悉具奏
○辛未。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邢敦行、樊雄楚、董金鳳、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羅廷弼等四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李春欄等四十一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軍機大臣曰、逆犯徐述夔、身系舉人。
且自其高曾以來。
均在本朝食毛踐土。
原澤涵濡。
乃敢于所作一柱樓詩各種。
妄肆诋譏。
狂誕悖逆。
實為覆載所不容。
伊子徐懷祖、并敢将伊父逆詞。
公然刊刻。
均屬罪大惡極。
雖皆已伏冥誅。
現将伊孫徐食田等、鎖拏解京。
嚴加審訊。
定案時。
必當照例剖棺戮屍。
以伸國法。
至其詩集各種。
刊刻已久。
流傳各省者。
自複不少。
着将所有應毀各書。
開單傳谕各督撫。
留心實力訪查。
如有逆犯一柱樓詩等項刷印之本。
及或有翻刻闆片。
均着即行搜出、解京銷毀。
務使犬吠狼嗥。
根株盡絕。
以正人心而維風俗。
各督撫并宜實心嚴查。
勿以具文塞責。
緻幹咎戾
○又谕曰、沉德潛、并無為國家出力之處。
朕特因其留心詩學。
且憐其晚成。
不數年擢為卿貳。
乞休後。
複賞給尚書銜。
令其在籍食俸。
恩施至為優渥。
理宜謹慎自持。
勉圖報效。
乃敢為逆犯徐述夔作傳。
視其悖逆之詞。
恬不為怪。
轉多贊揚。
實為喪盡天良。
負恩無恥。
使其身尚在。
必當重治其罪。
今沉德潛身故後。
伊嗣子沉種松、及伊孫恩賜舉人沈維熙、亦相繼夭殁。
此即其昧良負恩之報。
至伊嗣子沉種松、除沈維熙外。
是否另有他子。
及沈維熙有無子嗣。
年歲各若幹。
現習何業。
并着傳谕楊魁、即速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再沉德潛既為徐述夔作傳。
則逆犯所作一柱樓詩等項刻本。
其家必有收藏。
并着楊魁、即親往伊家搜查。
将所藏逆犯詩文各種。
盡數查出。
封固解京。
毋稍袒徇隐匿。
自取重戾。
尋奏、查無留藏一柱樓詩。
得旨、覽。
摺内稱、沉種松、有子十四人。
沈維熙、并無子嗣。
批、作孽不堪之物
○又谕曰、嘉峪關、為新疆往來總路。
前因回疆大玉塊。
間有偷販内地之事。
曾谕令勒爾謹、于嘉峪關嚴行查诘。
乃李福攜帶玉石數千斤。
裝載車輛。
明目張膽。
進關而行。
關口員役。
詢系高樸幕友家人。
竟不查看。
即行放過。
是關口竟為虛設。
而勒爾謹視前此所降谕旨。
亦全不經意。
且該犯等、載玉至肅州。
仍複毫無盤诘。
則平日于查拏私玉一事。
并不止具文塞責矣。
勒爾謹、受朕厚恩。
委任封疆。
于此等事。
并不實心辦理。
而近日于趙鄉約所帶玉石車輛。
又不實心查拏。
幾同木偶。
良心何在。
至李福所帶玉石車輛。
據供、由肅州即換騾頭。
從口外邊牆一帶行走。
至山西汾州府等語。
此項玉石。
雖未經由陝西。
而常永所帶之玉。
即系交趙鄉約、載至陝西之渭南縣。
今因事已發覺。
于陝西首境長武。
即行獲犯。
其玉車尚未運到。
然此一路。
亦是奸徒偷玉所必經。
即如現獲之吳芑洲等、所賣之玉一千餘觔。
即其明證。
且近日查訊常永一案。
任其狡供支飾。
并不切實根究。
是畢沅之不能實心任事。
亦與勒爾謹無異。
第念伊等平日。
于地方事務。
尚屬認真。
姑從寬免其交部治罪。
但此事錯謬太甚。
着即自行議罪具奏。
至李福由邊牆一帶到汾州府。
由山西何處進口。
因何并無盤诘。
亦着巴延三明白回奏。
其餘各關、如何偷過。
俟将各犯嚴訊明确。
再行辦理。
卷之一千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