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十月。
壬申。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十人。
絞犯五人。
山東、斬犯六人。
絞犯一人。
餘九十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勾到山東省情實人犯。
有峄縣鹽枭拒捕案内之餘犯範二麻子、雖随同在場。
并未助勢。
核其情節稍輕。
是以未勾。
此案枭徒糾衆私販。
持械拒捕。
傷斃兵役。
不法已極。
不可不盡法處治。
以示懲儆。
所有為首糾夥。
及同惡相濟。
動手各犯。
均經陸續審明。
在該處正法示衆。
至範二麻子一犯。
雖經随衆同行。
臨時并未動手。
尚可量從末減。
故未予勾。
但該犯究非安分之徒。
若僅令久系囹圄。
恐衆人不知畏懼。
着傳谕國泰、于接奉勾到部文後。
将未勾之範二麻子一犯。
與勾決各犯。
俱行綁赴市曹。
俟他犯行刑畢。
即集衆宣谕朕旨。
以該犯固屬罪由自取。
因念其未敢随同動手。
不即予勾。
系朕法外之仁。
并将該犯綁押。
遊示四門。
委明妥之員。
到處明白曉谕。
今年既不勾。
明年亦不勾。
總令牢固監候。
每年皆當如此辦理。
仍着每年奏聞。
庶刁民久而知畏。
未始非辟以止辟之意也。
昨江蘇勾到時。
所有鹽案内、在場而不助勢各犯。
未經予勾者。
曾谕楊魁、遵旨辦理。
着傳谕國泰、亦遵照妥辦。
○又谕、據軍機大臣審訊高樸家人李福供稱、從蘇州起身時。
曾持高樸名帖。
并高晉所給護牌。
到織造衙門。
舒文代為上稅過關。
至由閘、揚關。
亦皆驗放。
到淮關盤獲。
寅着、将護牌查出收去。
薩載審問時。
并将情節供明等語。
外省官官相護惡習。
固結不解。
實為可恨。
李福過淮關時。
高樸之事。
業經發覺。
寅着既将李福等盤獲。
即當将其持有護牌情節。
據實奏聞。
乃寅着、辄敢将高晉所給護牌收去。
意欲消弭。
實屬徇情膽大。
至薩載、尚屬曉事之人。
既經李福、供明寅着收去伊護牌之事。
即應向寅着取讨。
據以入告。
乃竟匿不上聞。
止顧袒護同官。
不複知有國法。
初不料薩載竟至于此。
且薩載豈不慮及李福到京。
經軍機大臣訊問。
必然和盤托出。
軍機大臣。
自必據供具奏。
豈敢似伊等之徇私忘公。
代為隐匿乎。
薩載、寅着、此事實屬昧良負恩。
非尋常袒護可比。
着傳谕薩載、寅着、即自行議罪具奏。
并着寅着、将所收高晉原給李福護牌。
即行繳出呈覽。
夫似此給發護牌。
亦外省常有之事。
朕不苛察至此也。
但若高樸、以大臣而敢于明目張膽。
偷盜官玉。
與奸商合夥販賣。
此而尚相容隐。
推此量也。
雖謀叛亦可矣。
朕之所以恨汝等以此。
至高晉身為大學士。
受朕厚恩。
既給與李福護牌。
朕屢次傳谕詢問時。
即應據實陳奏。
乃竟敢隐瞞欺罔。
其心實不可問。
況高晉、于李福到署時。
詢知高樸差其往蘇州辦貢。
并不窮诘查察。
又不立時參奏。
實系知情容隐。
其獲罪本屬不小。
即将護牌一并奏出。
又豈肯因此、即将伊革職。
拏交刑部治罪乎。
高晉甯不自計。
既給李福護牌。
斷無不破之理。
外省惡習。
或竟代為護庇。
及李福解京。
一經軍機大臣研訊。
必得實供。
一得實供。
必然具奏。
朕命軍機大臣問事。
焉敢看高晉情面。
于朕前稍有欺飾。
若軍機大臣。
亦如薩載等之偏袒同官。
朕複有何人可用。
為君不更難乎。
高晉久任封疆。
簡畀閣務。
寵榮已極。
且朕平日之所以倚畀高晉者。
因其公正自持。
尚得大臣之體。
乃護牌一事。
前此膽敢涉欺。
今仍不免于敗露。
高晉聞之。
能不慚愧無地乎。
且問心亦何以自安乎。
着高晉即行明白回奏。
其過浒墅關時。
李福持帖及護牌。
告之舒文。
因何令其開單代為上稅。
及李福單内所開。
俱系何物。
亦着傳谕舒文、令其明白回奏。
其過由閘、揚關。
是否如李福所供情形。
并着薩載查明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李福供單。
并鈔寄閱看。
仍各由驿即速覆奏
○又谕曰、鄂對前在軍營。
曾賞給貝勒職銜。
授為阿奇木伯克。
理宜感激朕恩。
實力報效。
如高樸擾累回人。
偷販玉石。
自當勸阻。
不然。
亦當如色提巴爾第、據實控告。
乃反扶同附和。
給與高樸金五十兩。
玉二千餘觔。
令其帶回内地售賣。
看來鄂對、從前亦有私采玉石之事。
實屬昧良負恩。
伊若尚在。
亦當正法。
今雖已故。
伊子鄂斯璊、所襲貝勒職銜。
着傳谕永貴、傳旨革去。
鄂斯璊、未随伊父同居。
此事尚無幹涉。
着加恩授為散秩大臣。
仍留喀什噶爾阿奇木伯克之任
○赈恤河南儀封、考城、甯陵、商邱、睢州、祥符、陳留、杞縣、柘城、鹿邑、永城、淮甯、太康等十三州縣。
本年水災貧民。
并予緩徵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南海縣民陳景和妻黃氏
○癸酉。
赈恤湖北漢川、沔陽、潛江、荊門、江陵、監利等六州縣。
并沔陽、荊州、荊左、荊右等四衛。
本年水災貧民。
并予緩徵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英德縣民莫某女莫氏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成奏、勘估奉天等處各屬城垣。
邁拉遜、但圖節者。
反欲将鳳凰城等處城坦。
減至一文。
苟且塞責。
其事實所難從。
不得不據實陳奏等語。
邁拉遜、與德成承辦此事。
朕早知二人必不睦。
屢經訓谕。
當和衷共濟。
今仍如此各持己見。
實屬可笑。
邁拉遜、德成、俱傳旨申饬。
至盛京為根本重地。
所有應修各城垣。
自應一律修築。
整齊鞏固。
以壯觀瞻。
況現今府庫充盈。
此等工程。
即多用帑金。
亦所不靳。
但不可從中侵冒耳。
若專以節省為事。
豈為善體朕意乎。
但邁拉遜、德成、同辦一事。
而各執己見如此。
豈能妥協。
着傳谕弘晌、即将各處城垣。
應全行修葺。
或稍加黏補之處。
詳加斟酌。
另行妥議具奏。
尋奏、臣現遵旨、清查盛京銀庫。
事竣。
即同德成等、親往各城。
勘估議奏。
報聞
○又谕曰、徐述夔逆詞一案。
蔡嘉樹、在陶易處、呈控徐食田、藏匿其祖逆詞。
并摘其狂悖語句。
黏單具控。
陶易并不立時禀詳嚴辦。
轉批其呈詞雲。
與爾何幹。
又于行揚州府文内。
有搜羅書籍。
原為明末國初。
有着作悖謬詩章諷刺。
實有違礙者。
俱應收解奏繳。
至講論經傳文章。
發為歌吟篇什。
如隻有字句失檢。
并無悖逆實迹者。
将首舉之人。
即以所誣之罪。
依律反坐。
着有明條。
倘系蔡嘉樹、挾嫌妄行指摘。
思圖傾陷。
亦即嚴訊拟議等語。
俱于原稿内改定。
字迹顯然可據。
朕初閱之。
即疑必系劣幕有心袒護開脫。
而陶易與之商同舞弊。
欲圖消弭。
今陶易解到。
朕親加鞫訊。
據供此稿、系幕友陸炎所改。
伊并未寓目。
即果如所供。
陶易之罪。
亦不能稍減。
而陸炎敢于舞文玩法。
有意消弭。
情節可惡。
其罪亦斷難輕逭。
茲并訊據陶易供、陸炎、系浙江石門縣人。
伊或已回本籍。
或尚在江甯。
均未可定。
着傳谕薩載、王亶望、迅即查明陸炎現在何處。
派委明幹大員。
密速查拏。
并即遴幹員。
将該犯嚴行鎖押解京。
勿緻疎懈。
并查其家内、有無違礙不法書籍字迹。
一并封繳
○又谕、據舒文議罪覆奏一摺。
種種謊飾。
有心欺妄。
已于摺内詳悉批抹矣。
舒文身任織造。
非若督撫關防衙門。
不能悉知外間細事者可比。
況伊承辦玉器。
常有玉匠往來。
若輩聲息相通。
斷無不言及高樸差李福等、在蘇松賣玉器之事。
舒文本不能诿為毫無見聞。
乃摺内尚稱李福、張銮等、夥販私玉來蘇。
詭秘掩藏。
零星分售。
所以被其蒙蔽等語。
似此巧詞飾辯。
實屬膽大。
況李福解到時。
經軍機大臣訊問。
據供、曾将高樸名帖、及高晉所給護牌。
到織造衙門。
舒文令其開單。
代為上稅。
供詞确鑿。
昨已谕令舒文、明白回奏。
今此摺乃稱止令完稅放行。
将李福曾持牌帖前往。
及舒文代為上稅之處。
仍敢隐匿不奏。
更屬有心欺罔。
其罪更重。
伊已自認昧良負恩。
當得何罪乎。
舒文之意。
必以為織造之任。
非伊莫能辦。
設舒文病死。
将不辦此事乎。
且滿朝大小臣工皆如此。
朕并非專藉一二人辦事。
舒文雖任織造日久。
又何足恃乎。
至舒文在京陛見。
曾經内務府大臣。
派令庫長同德、前往織造衙門學習。
其人亦未必有益。
朕看全德、人尚結實可信。
已降旨賞給主事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