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其前往蘇州。
幫辦織造。
及關稅事務。
其同德、即着徹回
○刑部奏、書吏馮士傑、挖改城票。
騙錢脫逃。
應照例拟遣。
緝獲辦理。
得旨、此案馮士傑、敢挖改城票。
串通沈裕功分用。
複行乘間脫逃。
情罪甚為可惡。
僅照本罪拟遣。
尚不足以示懲。
着交步軍統領、及五城、順天府。
即将該犯速行嚴緝務獲。
着該部将伊犯罪私逃之處。
另行從重定拟具奏。
又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刑部奏、書吏馮士傑、挖改城票。
騙用錢文。
事甫發覺。
即行逃避。
已谕步軍統領、及五城、順天府、嚴緝務獲矣。
馮士傑、身為刑部書吏。
膽敢改票騙銀。
乘間脫逃。
情罪甚為可惡。
未便任其幸逃法網。
伊籍隸浙江紹興。
自必逃回原籍。
着傳谕王亶望、即速派委明幹大員。
前往該犯原籍。
嚴密查拏。
務即就獲。
即派妥員、解送刑部。
從重治罪。
毋緻疎懈
○又議奏、兵部郎中宋國瑽、從高樸出差時。
借給銀兩。
應照例杖徒。
得旨、宋國瑽、以兵部司員。
乃敢借給高樸銀兩。
明系因其為兵部堂官。
藉端交結。
實近來少有之事。
不可不嚴加懲儆。
宋國瑽、着改發軍台效力贖罪
○旌表守正被戕江西萍鄉縣民易文祥妻劉氏
○乙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西、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山西、絞犯一人。
直隸、斬犯二人。
絞犯九人。
餘一百一人、予勾
○谕曰、薩載等奏、據淮安府通判奎光禀稱、七月間随同藩司陶易勘災。
伊有玉器八件。
托為覓匠裝潢。
今聞查封陶易任所赀财。
理合禀繳。
查奎光接收上司玉器。
代為裝潢。
甚屬不合。
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
奎光身系滿洲。
乃染外省習氣。
為上司裝潢玉器。
意圖交結。
深為可鄙。
其罪實與宋國瑽無異。
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常永等供稱、高樸于補放伯克時。
有索取銀兩之事。
且稱本年正月内。
在葉爾羌地方。
演戲聽曲。
高樸系欽派大臣。
今孝聖憲皇後大事。
未滿二十七月。
乃敢肆行取樂。
實出人倫之外。
僅将伊正法。
不足蔽辜。
着傳谕永貴、于高樸正法後。
屍骸不準攜回内地。
其饋送高樸銀兩之五品伯克阿布都拉阿濟斯莫扪、及和阗阿奇木伯克邁底雅爾、俱着永貴一并查辦
○刑部議、已革江蘇布政使陶易、于徐述夔逆詞一案。
意存徇縱。
拟斬立決。
得旨、陶易、着加恩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緩徵江蘇上元、江甯、句容、江浦、六合、吳縣、武進、陽湖、無錫、金匮、宜興、荊溪、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寶應、江都、甘泉、儀徵、興化、泰州、東台、蕭縣、宿遷、海州、沭陽等、三十四州縣。
并鎮江、淮安、大河、揚州、徐州、儀徵等、六衛。
本年水旱災田地新舊漕項銀米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合肥縣民夏瑤江等阻截米販。
拒捕傷差。
及夏惟凡奪犯毆官一案。
情罪甚為可惡。
随谕令闵鹗元、上緊嚴緝務護。
訊明案情。
從重多辦數人。
以示懲儆。
嗣據闵鹗元、将拏獲夏惟凡等十一名。
分别斬絞發遣。
定拟具奏。
惟夏瑤江一犯。
尚未就獲。
本日據李奉堯奏、于蒙城途次聞報。
即馳往督拏。
并派委員弁。
協同營縣、嚴密購緝。
已将案内首夥各犯拏獲十一名。
惟夏瑤江一犯未獲等語。
夏瑤江、糾衆攔截米販。
拒傷弓兵。
實屬目無法紀。
為此案起意要犯。
必當盡法懲治。
斷不可任其久稽顯戮。
何以至今尚未弋獲。
着再傳谕闵鹗元、迅速嚴饬所屬。
實力購緝。
并專派明幹大員。
上緊督辦。
務将該犯立時擒獲。
審明從重定拟。
毋使遠揚漏網
○又谕、昨已降旨、允江浙督撫等所請、于乾隆四十五年正月。
啟銮南巡。
并谕令沿途毋得踵事增華。
緻滋糜費矣。
至跸路所經。
水營行宮等事。
皆不能不需用度。
前四次南巡。
俱曾賞給銀兩、以資籌辦。
而督撫至道府等大員。
亦有稱自捐廉俸者。
今春高晉在京。
亦曾奏及。
照上數屆之例。
于伊等養廉内、公捐備用。
今高晉、楊魁、俱有應繳之項。
勢不能再捐養廉。
若止令司道公捐。
更屬不成事體。
朕南巡省方觀民。
期使萬姓共臻安阜。
豈肯令不肖官吏。
藉端科派。
方今府庫充盈。
因巡幸而頒發帑金。
一切皆由公辦。
于理為宜。
朕亦無所靳惜。
着傳谕高晉、即将後歲南巡一應差務。
需用銀兩若幹。
詳悉查明。
通盤核計。
據實具奏。
候朕降旨撥給。
毋得絲毫派累闾閻。
高晉、于高樸家人李福、到蘇州賣玉石一事。
既未盤诘查參。
轉給以護牌。
其罪甚大。
朕不将伊革職治罪。
已屬格外施恩。
當如何感激圖報。
若于南巡一事。
再不據實确核具奏。
并不能妥協辦理。
緻有派累。
則是該督自取重戾。
不能更為曲貸矣。
○蠲免甘肅臯蘭、金縣、狄道、河州、渭源、靖遠、紅水縣丞、隴西、安定、會甯、漳縣、平涼、靜甯、隆德、固原、華亭、張掖、山丹、武威、永昌、鎮番、平番、靈州、中衛、巴燕戎格、西甯、碾伯、大通、泾州、肅州、安西、玉門等三十二廳州縣。
乾隆四十二年旱災地畝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綿竹縣民歐某女歐氏
○丁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禮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周元理、學政汪廷玙奏稱、直隸商學。
向例文童、額進八名。
武童、七名。
查應試文童不滿三十人。
武童不滿二十人。
應遵新例酌減。
以十名取進一名。
即應考人多。
文童不得過三名。
武童不得過二名。
至竈籍。
文童、額進七名。
武童、六名。
嗣後應考人數。
文童七十名以上。
武童六十名以上。
準照原額。
如少。
亦照商籍、以十名取進一名。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閩浙總督楊景素、浙江巡撫王亶望、學政彭元瑞奏、浙江商學。
額進五十名。
撥入杭州、仁和、錢塘、三學。
請于鄉試、另編鹵字号。
歸浙省中額。
五十名取中一名。
人數雖多。
不準過二名。
應如所請。
至所稱應考童生。
有正商、乏商、二項。
查商籍以執引為憑。
現在行商子弟。
例應與試。
至乏商之後。
自有原籍。
合例者。
亦應列入民籍。
請饬交該督等、将乏商子弟開除。
核實人數。
另議具奏。
從之
○又議覆、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學政百齡奏、山西商籍。
有坐商、運商、二項。
其置有畦地。
澆曬鹽觔者。
與竈戶等。
均應以竈籍應試。
向例運學。
文武各進十二名。
查現在文童百七十人。
武童三十餘人。
照原額酌減。
文童、額進十名。
武童、四名。
應如所請。
至鄉試、照竈戶例。
歸入民籍。
無庸另編鹵字号。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薩載奏稱、江南各标。
向設塘兵四百十一名。
專司走遞。
不複操演。
未免技藝生疎。
應嗣後以一半裁徹歸營差操。
一半走遞公文。
于春秋二季輪換。
再壽春鎮、汛廣兵單。
應添巡兵五十一名。
即于塘兵内派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州将軍覺羅永德等奏稱、福州将軍随印筆帖式三員。
年滿時。
以骁騎校改補。
伊等系由兵丁考取。
補授筆帖式。
弓馬未免廢弛。
應令其一體操演。
弓馬娴熟者。
三年期滿咨部。
遇骁騎校缺出。
與兵丁一同揀選。
弓馬中平者。
六年期滿。
于第四缺坐補。
至辦事平常。
弓馬不堪者。
年滿時、咨部開缺。
應如所請。
從之
○盛京将軍弘晌奏、盤查盛京戶部庫貯銀。
虧短甚多。
顯有侵盜情弊。
請旨審辦。
得旨、着派署工部尚書戶部侍郎金簡、帶同三庫司員。
并谙習平兌之人。
及較準平法。
馳驿前往盛京。
會同将軍弘晌、查辦具奏
○戊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六人。
絞犯六人。
常犯、斬犯十七人。
絞犯十二人。
餘二十二人、予勾
○谕曰、舒文、于高樸家人李福等、在蘇偷賣玉石。
半載有餘。
及用高樸官銜旗号。
連樯北上。
并不據實參奏。
實屬徇情故縱。
已降旨将伊革職。
令其白身在蘇州織造上效力贖罪。
及訊據李福供稱、伊自蘇州起身、過浒墅關時。
曾持高樸名帖。
及高晉所給護牌。
前赴織造衙門。
舒文令其開單。
代為上稅。
更出情理之外。
乃伊屢次覆奏之摺。
尚敢隐飾支離。
非但糊塗不堪。
其昧良負恩。
罪實難逭。
舒文、着革去織造監督之任。
仍以白身在蘇州織造烏林大上行走贖罪。
看來全德、人尚結實。
所有蘇州織造員缺。
即着全德補授。
兼管浒墅關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湖奏、審拟攸縣民人楊明魁、殺死賀步月一家三命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事關三命重案。
該撫既經審明定拟。
一面錄供具題。
一面專摺具奏。
并于摺尾、聲請敕部核議。
方為正理。
乃該撫此奏。
僅稱另繕供單。
恭呈禦覽。
并未聲明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