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逆重罪乎。
至各處違礙應毀書籍。
各省現在陸續查繳。
但經繳出。
其遲早原所不計。
若始終隐匿不交。
後經發覺。
即不能複為寬貸。
并當視其所藏之書。
系何等違礙。
以定罪名耳。
至此等控首之人。
不過聞有蔡嘉樹告徐食田一案。
遂爾效尤挾制。
以快其私。
非實心尊君親上也。
現經審明蔡嘉樹、因徐食田不允贖田。
挾嫌出告。
其心亦為私而非為公。
且作述夔書籍。
刊刻已十餘年。
蔡嘉樹自必早有聞見。
若非近時涉訟之隙。
彼仍隐忍不言。
以此論之。
蔡嘉樹原不能無罪。
第因所控逆詞不妄。
既辦逆案。
不必究及原首之人。
是以從寬免議耳。
設此後複有首告逆案之人。
該督撫即應悉心研鞫。
辨其真僞。
如虛。
仍當治以反坐之罪。
據實具奏。
使奸頑知警。
不敢妄行。
若如楊魁、則怨家欲圖傾陷者。
片紙一投。
而被控之身家已破。
拖累無辜。
成何政體。
且告讦之風。
伊于何底乎。
況如途述夔之逆詞。
久經刊印。
地方官理應切實訪查。
本不待他人之出首。
各督撫又不可因此旨。
而因噎廢食耳。
朕綜理庶務。
從不豫存成見。
其情真罪當者。
必不稍事姑容。
其事屬虛誣者。
更不肯略使屈抑。
且從不為己甚之舉。
緻滋流弊而長刁風。
楊魁經朕簡用有年。
豈尚不能仰體朕意乎。
楊魁、着交部議處。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兵部等部議準、陝甘總督勒爾謹奏稱、階州屬白馬關地方。
系川陝入甘大路。
離州窎遠。
易藏賊匪。
請于階州營把總、酌派一員。
帶兵二十名、駐劄巡防。
仍令階州遊擊、分季抽調操演。
從之
○赈恤湖北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崇陽、通城、興國、大冶、通山、漢陽、漢川、黃陂、孝感、沔陽、黃岡、蕲水、麻城、黃安、羅田、蕲州、黃梅、廣濟、鐘祥、京山、潛江、天門、荊門、當陽、安陸、雲夢、應城、随州、應山、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枝江、宜都、遠安、襄陽、棗陽、宜城、南漳、榖城、長陽等、四十八州縣衛。
本年水旱災貧民。
并予緩徵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來鳳縣民王秀林妻袁氏。
湖南浏陽縣民曾常清妻歐氏。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軍機大臣審訊高樸家人李福、供出高晉給與護牌。
寅着、于淮關盤獲時。
将牌收去。
李福亦曾于薩載處供明。
伊等竟匿不上聞。
而高晉于屢次傳谕詢問時。
亦始終欺隐。
業經降旨嚴饬。
并令高晉明白回奏。
并着寅着、将所收高晉原給李福護牌。
即行繳出呈覽。
茲據寅着将護牌進呈。
閱牌内稱、接準欽差駐劄葉爾羌辦事大臣高劄知。
現差家人李福等來南。
到蘇辦理貢物。
發給執照。
以免沿途盤诘等語。
高晉此事。
錯謬太甚。
實出情理之外。
高樸職系侍郎。
本非應行進貢之人。
而駐劄葉爾羌辦事大臣。
或因所賞養廉優厚。
積有赢餘。
将回部玉栀、及痕都斯坦所做玉器。
購買數件呈進。
朕亦間為收存。
若将蘇州所做玉器呈進。
朕一見即能辨别。
不但不收。
必且查究重治其罪。
十餘年來。
從無此事。
衆所共見共聞。
且高樸又非織造鹽政關差、及各督撫可比。
朕又屢經降旨。
庚子年七旬萬壽。
不許内外大臣進貢。
亦高晉所深知者。
若西甯、基厚或差人赴蘇辦貢。
尚屬事之所有。
高晉可以不問。
今高樸有何貢之可辦。
而差人遠赴蘇州。
且請護牌執照。
非私偷玉石。
至蘇牟利而何。
高晉、非糊塗不曉事之人。
乃并不向李福盤诘。
辄給李福護牌。
其形迹業已顯露。
是高樸之事。
高晉雖欲诿為不知。
其誰信之。
即令其扪心自問。
亦恐難以自欺也。
朕簡任高晉封疆有年。
因其平日公正自持。
推心倚畀。
且目為督撫中傑出之員。
今以此事而論。
所謂公正者安在。
尚得稱為好總督乎。
況高晉身為大學士。
尤當公爾忘私。
乃于伊侄高樸偷賣玉石一案。
始終隐匿欺罔。
實屬昧良負恩。
高晉以閣臣而兼總督。
事君之道。
當如是乎。
今朕已加恩。
不明治高晉之罪。
着将寅着繳到護牌。
發交高晉閱看。
使其知所愧恥。
伊如尚有人心。
能無汗懼無地。
且将何以自解乎。
高晉、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兵部議駁、國泰條奏内、挑出鳥槍兵丁。
不當别項差使。
及制造鳥槍。
必與本人手法相合二款。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山東鳥槍兵。
通計應有五千名。
自應令其概行操演精熟。
若于各營兵内。
另挑五百名。
專習鳥槍。
僅得定額十分之一。
其餘未挑之兵。
皆可不複留心操演。
是名為訓練起見。
而熟習鳥槍者。
轉較從前大減。
變更成例。
豈整饬營伍之道。
至兵弁演習鳥槍。
如平時訓練純熟。
施放自能有準。
若因打靶中少。
欲為另制與手法相合之槍。
勢必一兵專給一槍。
遇另行挑換之時。
又須将鳥槍另制。
成何事體。
國泰巡閱營伍時。
果能實心簡核。
技藝自皆精熟。
營伍亦必改觀。
豈藉條陳塞責。
況又不曉武備。
強作解事乎。
國泰人尚明白。
但總不免喜事見長。
意欲常有條奏。
以見其留心公務。
不知封疆大臣。
惟當深體朕意。
察吏安民。
督練軍實。
初不在無益之條陳。
逞才自炫。
國泰、着傳旨申饬。
嗣後務當切戒。
勿再高興幹咎
○又谕、前據吳虎炳奏、興安等八州縣。
八月以後。
雨澤稀少情形。
業經傳谕該撫、令其董率各屬。
實心查勘。
如有被災處所。
查明分數。
照例妥辦。
茲複據奏、續查得柳州府屬之柳城縣地方。
亦因八月初間缺雨。
多有被旱之處。
現在委員、協同履勘成災頃畝分數。
一并具題。
着再傳谕吳虎炳、令其督饬屬員。
一體實力勘查。
照例妥辦。
勿使吏胥侵漁滋弊。
副朕轸念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勒爾謹奏、據固原州知州那禮善、拏獲趙鄉約、并未嚴切訊究。
率據謊供具報。
看來該員必系一無能為之人。
或并即偷買賊贓。
是以谕令該督、将那禮善、解京候審。
今據勒爾謹奏、此案趙鄉約、實系那禮善、會同千總沈宗貴拏獲。
并經該員徹夜盤诘。
始據供出埋藏玉石地方。
全行起獲等語。
那禮善、既有拏犯獲玉之事。
尚屬實力辦事。
已谕軍機大臣存記。
俟那禮善到京時。
帶領引見。
其缺可不必出。
候朕再降谕旨。
至本日巴延三奏、查訊張銮同夥馮緻安口供内稱、張銮寄往肅州魏象紀信内。
向肅州道門上袁姓要銀子等語。
該道系屬何人。
因何令管門家人。
與奸商張銮、欠有銀兩交涉之事。
其咎實所難辭。
并着勒爾謹、查明系作何事銀兩。
提犯嚴切訊拟。
若有私弊。
将該道據實參奏。
毋稍徇隐。
尋奏、肅州道陳之铨、舊有長随袁添福、現已告假出口。
訊據管門家人供稱、上年袁添福。
曾買過張銮玉石。
俟咨提該犯到甘究辦。
報聞
○又谕、據蘇淩阿覆奏、九江關窰工節省銀兩一摺。
所奏殊未明晰。
随令軍機大臣傳詢全德、據稱向例。
每年于關稅項下。
動支銀一萬兩。
為燒造窰器之用。
各年實用銀七八千餘兩不等。
又給發窰廠工價。
俱用市平市色。
按照庫銀。
每兩扣銀八分。
已敷市間平色。
核計二項。
每年約共節省銀二千餘兩。
解交造辦處充公。
此項每兩扣銀八分之處。
誠非木榜所載。
但曆任俱如此辦理。
即蘇淩阿将來。
亦不能不如此辦理等語。
自系該處實在情形。
前降旨蘇淩阿、即應據實具奏。
乃此次摺内。
仍複隐躍其詞。
蓋因從前曾以此為全德之弊。
故不肯明言仍照彼辦理耳。
其實從前所奏。
亦非蘇淩阿之意。
乃系郝碩令其如此參奏。
欲以坐實全德之罪。
今既詢明并無情弊。
而蘇淩阿将來。
又不能不照全德辦理。
乃故為遠避全德一層。
意存回護。
實系沾染外省惡習。
殊屬非是。
着再傳谕蘇淩阿、令将窰工節省一項。
将來是否仍照全德辦理之處。
據實覆奏。
毋稍支飾。
尋奏、窰工支放各項。
臣于現在辦理之處。
覆奏未經聲明。
請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此次姑寬。
以後戒之改之。
摺内又稱、俱系仍照全德辦理。
批、如何。
果不出朕所料。
又稱、實屬糊塗。
又批、糊塗猶可。
用巧則不可。
豈不聞今之愚也詐而已矣
○兵部議準、山東巡撫國泰奏、東省沿河防汛馬步兵。
終年竟無操演之事。
技藝難免生疎。
應嗣後每半年。
與存城兵丁互換。
一體操演。
再壽張營左哨把總。
駐劄博平縣。
距東昌營止四十裡。
距壽張營一百八十裡。
應改歸東昌營管轄。
從之
○步軍統領奏、河南偃師縣民李惠元等、控告該縣采辦工料。
折價累民。
應請查審。
得旨、此案着派侍郎喀甯阿、胡季堂、馳驿前往河南。
秉公查審具奏。
所有随帶司員。
并着一并馳驿。
其原控之李惠元等、着交部照例解往質審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當陽縣民趙士彥妻王氏
○甲申。
上以裕貴妃母妃九十壽。
晉封裕皇貴妃。
親奉冊寶。
并禦筆扁聯。
禦制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