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三年。
戊戌。
十一月。
丁亥朔。
谕、豫省開封、彰德、衛輝、懷慶、河南、歸德、陳州、七府。
并許、汝、二州。
本年雨澤稀少。
春麥未得及時播種。
業經加恩。
将被旱貧民。
酌借口糧耔種。
俾得耕作有資。
并上年出借倉谷。
緩至來年麥收後徵還。
以纾民力。
第念該省久旱之後。
複被水災。
窮黎實為可憫。
雖此七府二州所屬州縣。
秋收亦有在八分以上者。
但二麥既已歉收。
元氣未能驟複。
若将秋後應還之耔種口糧。
與出借倉谷。
同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
将開封等七府屬。
并許、汝、二州。
秋收尚有八分之洧川、鄢陵、中牟、陽武、封邱、蘭陽、鄭州、荥澤、荥陽、汜水、密縣、新鄭、夏邑、虞城、新鄉、輝縣、淇縣、延津、滑縣、浚縣、修武、武陟、孟縣、溫縣、偃師、鞏縣、宜陽、登封、永甯、渑池、嵩縣、三十一州縣。
所有出借倉谷二十二萬六千三百二十一石零。
減半徵還。
餘俟來年秋後徵收還項。
其秋收僅有七分之通許、尉氏、禹州、安陽、湯陰、林縣、武安、涉縣、内黃、獲嘉、河内、濟源、原武、洛陽、孟津、新安、扶溝、汝州、十八州縣。
所有出借倉谷二十萬五千一百六十五石零。
同秋收僅有六分之許州、并襄城、長葛、二縣。
及毗連災地一隅被水之淮甯、太康、二縣。
出借倉谷七萬八千九百五十一石零。
均緩俟來年秋後徵還。
至上年先已被災。
而秋收僅有七分之汲縣、臨漳、二縣。
本年出借耔種口糧銀四萬六千餘兩。
并出借倉谷一萬一千七百三石零。
均俟來年麥熟後。
分别徵還。
再汝陽、上蔡、正陽、新蔡、信陽、羅山、商水、西華、臨颍、魯山、郏縣、寶豐、伊陽、光州、光山、固始息縣、商城、十八州縣。
出借倉谷二十萬四千五百八十石零。
先徵十分之六。
餘俟明年秋後徵還。
俾民力更纾。
以示轸念窮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勒爾謹等奏、審訊在西安拏獲私販玉石之吳芑洲等七犯。
堅供各玉石。
或系發賣綢緞。
在口外阿克蘇、并肅州價買。
或系在肅州、涼州、蘭州等處。
以結欠貨帳、折得玉石。
并或以貨換玉。
帶回銷售。
該犯等與常永、趙鈞瑞、并不認識。
實未向伊等接買玉石。
質之趙鈞瑞、亦供未認識其人。
不敢混扳。
反覆嚴審。
矢口不移。
至搜出玉石。
并無官給照票。
自系私販。
但向無治罪專條。
請敕部定拟、分别治罪等語。
轉可不必如此辦理。
自平定回部以來。
所産玉石。
除文官所餘。
招商變價外。
其回民違禁私賣。
奸商潛蹤私買。
載回内地。
制器牟利者。
并不始于此時。
而迩年來、蘇州所制玉器。
色白而大者。
不一而足。
非自回疆偷售而何。
朕久經深悉。
第以國家幅<巾員>廣辟。
地不愛寶。
美玉充盈。
以天地自然之利。
供小民貿易之常。
尚屬事所應有。
故雖知之而不加嚴禁。
此即抵璧于山之意。
至高樸駐劄回疆。
敢于明目張膽。
偷賣官玉。
價逾钜萬。
實出情理之外。
雖已審明在該處正法。
尚不足抵其罪愆。
其案内之商人張銮、鄉約趙鈞瑞、膽敢交結大臣。
夥同其家人沈泰、李福、常永輩。
偷販覓利。
情罪可惡。
自難輕逭。
至吳芑洲等、既訊與趙釣瑞等、不相認識。
并非高樸案内有名人犯。
則不必與張銮等同科。
但吳芑洲所販之玉。
既無官給照票。
其為私販無疑。
若伊等謂買時實不知情。
乃必無之事。
此等狡狯伎倆。
豈能欺人乎。
況已人贓并獲。
偷販之罪。
實無可辭。
亦伊等所自取。
但究非與高樸通同販賣。
尚可末減。
若将此七人治罪。
則前此私販回疆玉石之人。
轉得漏網。
亦非情法之平。
今該犯等所販之玉。
俱已查明入官。
亦足以蔽辜。
無庸另行治罪。
吳芑洲等、現據該撫奏明解京。
俟解到時、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訊供詞。
如果無虛捏。
即行奏聞釋放。
昨陳輝祖奏、于襄陽盤獲玉商楊添山等十七名。
解到時、亦着詳悉研鞫。
是否與張銮、趙鈞瑞、同夥。
或不相幹涉。
訊取确供。
分别辦理具奏。
其現在或有續獲者。
亦照此辦理。
此乃朕格外之恩。
凡屬商衆。
俱當感激改悔。
若經此次查辦之後。
複有私赴新疆。
偷販玉石者。
一經查獲。
即照竊盜滿貫例。
計贓論罪。
不能複邀寬貸矣。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前經降旨各督撫、查繳違礙書籍。
并令明白宣示。
如有收藏明末國初悖謬之書。
急宜及早交出。
與收藏之人。
并無幹礙。
又因王錫侯逆詞一案。
并令各督撫、一體嚴查。
雖節經各督撫、陸續收繳呈進。
譬之常人。
設遇诟其祖宗之字。
亦将泚而不視。
而況國家乎。
而況食毛踐土之臣民乎。
但查辦業經數載。
仍複有續獲之書。
此非近日之認真。
皆由前此之忽略。
且如徐述夔所着逆詞。
狂悖顯然。
其刊闆已久。
該督撫并未能豫行查出。
即可為奉行不力之據。
蓋因查書向未定期。
各督撫視為末務。
每隔數月。
奏繳數種塞責。
如此漫不經意。
何時可以竣事。
而挾讐告讦。
騷擾欺吓。
将百弊叢生。
其藏書之人。
亦不免意存觀望。
呈繳逾期。
皆各督撫經理不善之故。
着通谕各督撫、以接奉此旨之日為始。
予限二年。
實力查繳。
并再明白宣谕。
凡收藏違礙悖逆之書。
俱各及早呈繳。
仍免治罪。
至二年限滿。
即毋庸再查。
如限滿後。
仍有隐匿存留。
違礙悖逆之書。
一經發覺。
必将收藏者。
從重治罪。
不能複邀寬典。
且惟于承辦之督撫是問。
恐亦不能當此重戾也
○又谕、前因軍機大臣、訊據高樸家人常永供稱、伊跟随高樸往葉爾羌時。
沿途驿站。
需索銀兩。
少者四兩六兩。
多至五六十兩。
直隸境内尚少。
山西一帶漸多。
并稱高樸曾在保定。
喝令鞭打辦差家人等語。
随降旨令周元理等、明白回奏。
昨據周元理奏、查高樸過保定時。
因索取清醬未給。
将該縣辦差家人李玉鞭打。
前任知縣鄭制錦、隐忍不言。
請交部議處。
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批交該部、嚴察議奏矣。
各省驿站。
遇有欽差大臣官員過境。
向每豫備公館。
承辦供應。
屢降谕旨。
嚴加饬禁。
地方大吏。
如果遵旨查饬。
力除積弊。
遇有需索騷擾之事。
即行參奏。
欽差過境。
自皆不敢妄行。
至直隸為各省首途。
直隸如此。
他省自效尤滋甚。
則需索騷擾之弊。
皆由直隸而起。
已無可辭咎。
今高樸縱容家人。
需索騷擾。
即在達爾吉善任内。
直隸臬司。
專管驿站事務。
乃容各州縣違例支應。
緻高樸主仆縱恣不法。
達爾吉善、所司何事。
至其責打辦差家人一事。
達爾吉善、近在省城。
豈得诿為漫無聞見。
乃竟匿不具奏。
其獲戾尤重。
達爾吉善、着交部嚴加議處
○又谕、昨召見雅德、據稱回子伯克。
每日俱上大臣衙門。
每見必叩頭行禮。
殊屬非是。
中國之待外藩。
原有定制。
并不在接見間過事森嚴。
如高樸之貪婪勒索。
使回人含怨。
若非知之早而辦之速。
恐不免激成事端。
豈僅禮儀隆重。
即能懾服人心耶。
明季文臣。
識見淺陋。
大率重文而輕武。
其武臣、又重内而輕外。
每将沿邊部落。
恣意欺淩。
及緻釀成變故。
則又束手無策。
即如明将軍李成梁、與本朝構釁。
我太祖、太宗、躬行天讨。
守邊官吏。
各皆退避。
苟且彌縫。
終至困敗。
其明鑒也。
今當國家全盛之時。
外藩畏服威德。
朕撫馭懷徕。
回子等、無不感恩知法。
不敢稍懷異心。
然而必命大臣前往駐劄者。
乃國家億萬年之計。
我後世子孫。
不可不善體朕意。
将所定成法。
永遠遵守。
尋常之見。
必以為回子每見大臣。
叩頭行禮。
體統森嚴。
亦所應爾。
此特未嘗長計遠慮耳。
若不思患豫防。
其弊甚大。
所謂涓涓不已。
将成江河是也。
且大臣等、果能正已率屬。
恩威并施。
伊等自然悅服。
倘回子伯克。
幹犯法律。
據實參奏。
小則降革。
大則予誅。
亦不為過。
若徒倚恃尊嚴。
欺淩作踐。
斷乎不可。
現在準噶爾回人年班入觐。
朕施恩優待。
厚加賞赉。
與内紮薩克無異。
大臣等辦理新疆事務。
回衆皆其屬下。
乃不以恩禮相待。
豈撫綏遠人之道乎。
不但見回子伯克等。
不可如此。
即土爾扈特、金川番子見大臣。
亦不可如此。
着交軍機大臣、将各回城伯克、及土爾扈特、金川番子等、谒見大臣儀注。
一并妥議具奏。
并将此旨繕寫一通。
交尚書房谕阿哥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
每日進埽。
口門日窄。
溜勢湍急。
二十五日。
口門僅存三丈二尺。
随将兩壩鑲修。
正在兜纜堵閉。
不意西壩中腰。
陡蟄一段。
該壩本屬堅實。
因溜緊搜刷。
塌去邊埽。
撞動正壩。
當即督令搶鑲。
懇準寬限十二日。
上緊趕辦等語。
覽之深為廑念。
豫省漫口。
所關甚钜。
前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工程。
約計十月二十五日合龍。
儀封工程。
約計十月二十八日合龍。
日本盼望甚切。
茲複據高晉等奏、西壩中腰。
有蟄塌之事。
究系所做工作。
不能牢固所緻。
但既因溜緊搜塌。
亦無可如何。
今高晉等、奏請展限十二日。
着照所請。
準其上緊趕辦。
高晉等、務須督饬迅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