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鑲做。
依限合龍。
以慰朕晝夜懸注之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着将趕辦情形若何。
由六百裡覆奏。
合龍既經展限。
姚立德、不必坐候。
即速往河東料理挑河事務。
不必兩誤也
○又谕、據伊齡阿奏、前經奏明。
俟辦理老少餘鹽事竣。
即赴阙仰觐天顔。
已蒙聖鑒等語。
朕并未批允。
伊齡阿來京之奏。
此言從何而來。
因查檢其六月初奏到之摺。
據稱、俟餘鹽辦有就緒。
即奏請赴阙。
跪聆聖訓。
乃屬未定之詞。
因于摺内批覽。
伊齡阿、即欲來京陛見。
亦當專摺奏請。
候朕允否遵行。
乃執前此覽字之批。
遂以為允準之據。
竟爾定期起程。
所辦又涉取巧。
伊齡阿、着饬行。
至此時該鹽政任内。
并無應行面陳事件。
伊齡阿、不必來京陛見。
可将此傳谕知之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戊子。
谕、本日據巴延三奏、起獲張銮同夥私販之衛全義。
寄賣各玉器。
内有玉如意一枝。
票開價銀四千兩。
覽之深為駭異。
前次屢降谕旨。
禁止貢獻。
而督撫等、于呈進方物時。
間有以玉如意附進者。
朕因如意義寓祥占。
且計所值無幾。
間亦賞收。
以聯上下之情。
初不知商人等之居寄罔利若此也。
今閱單内、衛全義所寄之玉如意一枝。
需售四千兩。
實出情理之外。
其餘玉器價值。
概可想見。
奸商輩以近市三倍之心。
貪得無厭。
高擡市值以惑人。
固屬可恨。
而督撫等、不惜重費購覓。
亦屬愚而無謂矣。
朕于整玉如意。
本非所喜。
是以座右陳設。
止用鑲玉者。
而不用整玉。
乃衆所共知。
況回疆玉料。
琢成器皿。
朕一見即能辨識。
今既徹底查禁。
将來自不敢複有違犯。
但舊時存者。
恐尚不少。
豈可仍聽市儈之昧心漁利。
現谕督撫等、即朕七旬萬壽。
亦不準進貢。
其或偶于方物附呈者。
不得仍用和阗整玉如意、及大件玉器。
即呈進、亦必不收。
使奸商無利可圖。
其弊自息。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元理奏、剝運京銅之船戶張明安、在香河縣狼二窩地方。
鑿漏船隻。
偷盜銅觔脫逃一摺。
該犯敢于鑿船。
竊盜官銅。
潛行逃竄。
情罪甚為可惡。
該督務須饬屬、迅速嚴密查拏務獲。
從重治罪。
毋稍稽延疎懈。
緻令遠揚漏網。
至該犯所竊之銅。
至三千六百餘觔。
且系鑿漏船底。
斷非一時即能偷運。
自系沉于河底。
暗為記認。
俟事後陸續撈取。
并着周元理、即派幹員。
于鑿船相近處所。
細心察探打撈。
勿留為賊匪潛匿。
将此傳谕知之。
并令将查辦情形。
即行覆奏
○己醜。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前經降旨、允江浙所請。
于乾隆四十五年正月。
啟銮南巡。
并谕令沿途毋得踵事增華。
緻滋麋費。
第念跸路所經。
江蘇地面較多。
水營行宮等事。
皆不能不需用度。
前四次南巡。
俱曾賞給庫銀。
以資籌辦。
因谕令高晉、将現辦南巡差務。
需用銀兩若幹。
通盤核計。
據實具奏。
茲據高晉、将上四次南巡報銷銀數。
及恩賞銀兩。
開單呈覽。
并稱此次差務。
除添建行宮三處。
餘俱撙節辦理。
較之上屆所費。
有減無增等語。
該省辦理差務。
所用經費。
既有一定章程。
上屆乙酉年。
曾經恩賞運庫銀三十萬兩。
以資籌辦。
此次着照乙酉年之例。
于運庫、恩賞銀三十萬兩。
為辦理南巡差務之用。
即着伊齡阿、照數撥給。
仍具摺奏聞。
該督務須董率所屬。
妥協經理。
毋得絲毫科派闾閻。
緻滋擾累。
副朕觀民孚惠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高晉奏、查時和驿漫口下注之水。
曆陳留、杞縣、睢州、柘城、境内之橫河、康家河、南沙河、老黃河、均歸賈魯新河。
下達江南亳州之渦河。
儀封漫口下注之水。
一由考城之盤馬寺溝。
入北沙河。
至商邱縣之鄧濱口。
由歸德府之陳兩沙河。
彙入渦河。
一由甯陵縣之馬三河。
亦會歸德之陳兩沙河入渦。
是豫省漫水。
均以亳州之渦河為總彙。
現在賈魯等河。
雖流行迅速。
并無阻遏之虞。
但水過沙停。
勢所不免。
現與河南、安徽、撫臣劄商。
委員将賈魯河、至渦河止。
再行逐細查勘。
如有停淤。
即督饬各州縣。
照業食佃力之例。
歸于歲修水利案内。
一律疏浚等語。
所籌未為妥善。
豫省今年漫水下注。
其勢頗大。
而為時稍久。
所有經由之各州縣。
瀕水村莊。
俱被淹浸。
受災較重。
朕屢經降旨、發帑截漕。
多方赈恤。
不使一夫失所。
若如高晉所奏、疏浚賈魯等河。
照業食佃力之例。
歸于歲修辦理。
勢不能不用民力。
災後貧黎。
豈能堪此。
且今歲豫省、及安徽、沿河被水成災各州縣。
非尋常可比。
其疏浚工程。
斷不宜照常籌辦。
複滋派累。
着高晉、于祥符、儀封、合龍事竣。
會同鄭大進、闵鹗元、沿途親行确勘。
将應挑之河。
核實估計。
具摺奏聞。
候朕發帑興工。
高晉勘畢各河。
即順道回兩江之任。
其應浚之河。
責成鄭大進、闵鹗元、率屬實力妥辦。
俾得善後久遠。
并使沿河災民。
力作糊口。
尤合寓赈于工之意。
高晉等、仍将勘辦事宜。
先行覆奏。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在豫督工。
拟俟大工告俟。
奏懇陛見等語。
高晉自七月中旬。
前赴豫省。
督辦進埽堵築漫口等要工。
迄今已逾三月。
離江省為時甚久。
其兩江總督印務。
雖有薩載兼署。
然一切地方事件。
亦有必應該督回任辦理者。
南巡差務。
其一端也。
況賈魯河、渦河、一帶工程。
現已降旨、令高晉于工竣回江。
順道會同鄭大進、闵鹗元、勘估具奏。
是高晉現在正有承辦要務。
此時即來京。
亦無可訓谕之處。
着傳谕高晉、一俟漫口合龍。
大工告竣。
即回兩江總督之任。
不必來京陛見
○又谕、前因刑部奏、書吏馮士傑、挖改城票。
騙用錢文。
事甫發覺。
即行逃避。
情罪甚為可惡。
未便任其幸逃法網。
恐潛回紹興原籍。
當經傳谕王亶望、派員嚴行拏緝。
今據奏稱、馮士傑、籍隸山陰。
父母妻室俱經病故。
并無子女。
亦無宗族房産。
止有胞姊馬馮氏。
查獲到案。
據供、該犯出外二十餘年。
從未回家。
亦無音信等語。
此等刁猾之徒。
一見犯案發覺。
辄行逃避出京。
揣知原籍地方。
必行文查緝。
不敢遽即逃回。
或在江蘇地面。
潛行逗留藏匿。
亦未可定。
着傳谕薩載、楊魁、即饬各該地方官。
實力躧緝。
如遇馮士傑到境。
務即拏獲。
派員解京。
仍饬委員小心管押。
毋緻疎懈。
該署督等、勿視為海捕具文。
徒以空言塞責
○又谕、據永貴奏到審辦高樸一案情形各摺。
其酌定玉價一事。
實屬不妥。
前此商人等。
偷玉私販。
皆因變賣官玉。
借端影射。
今高樸勾串奸商。
贓私狼籍。
雖屬從來所未有。
亦實因有此變價而起也。
既經盡法懲治。
不可不徹底嚴禁。
以杜将來。
若仍許商人承買官玉。
是顯留罅隙。
為奸商作弊之地。
斷不宜如此辦理。
至所雲挑剩之玉。
方行發售。
如實系質低色青者。
誰肯承買。
若其中稍有通融。
日久又成弊薮。
且定價聽商人貿易。
則與盛京吉林之商賣人□□□帚又□何異。
人□□□帚又□本系藥品。
人或藉以治病。
且系陪都所産。
久經如此流通。
尚屬無妨。
今玉塊采自回疆。
其地為新辟幅<巾員>。
若許商人售販。
實不成事體。
設為較量锱铢定價。
更屬小器。
非外域所宜辦。
朕意現有之玉。
莫如勻作數年。
概行解京。
不必分定成色。
招商承買。
及令官兵繳價獲利。
并不必賞給回人。
緻滋流弊。
永貴此時。
如尚未辦及。
最為妥善。
如已招商發賣。
及官兵認買者。
仍行徹回。
惟已賞給回人者。
即不必徹。
況既已嚴禁商人賣玉。
回人即得有玉石。
亦難轉售。
嗣後凡采玉回人。
量其多少美惡。
或騰格、或綢緞布匹、量為給賞。
伊等轉得實濟。
該處存貯錢文綢布等物。
均屬寬餘。
盡堪賞用。
至官兵更不必賞買。
葉爾羌之兵。
與喀什噶爾、阿克蘇相同。
各處既無此賞赉。
何獨葉爾羌兵丁。
予以優恤。
亦非平允之道。
總之密爾岱山。
竟宜永遠封禁。
或回人赴山偷采。
惟當令守卡兵丁。
嚴行稽查。
一經盤獲。
即将人贓、一并解送該管大臣處、嚴行究治。
如果能實力巡查盤诘。
私玉自不能偷越。
其守卡兵丁回役。
亦視其所獲之玉。
多寡美惡。
量為賞赉。
官兵回役。
當益知感奮。
于事更屬有益。
至和阗之玉。
似亦可停止二年。
更為妥協。
或恐回人私赴河内撈采。
雖禁止亦屬有名無實。
則不妨仍舊。
着永貴悉心籌畫。
奏聞辦理。
又昨經軍機大臣審訊張銮。
據供、伊等向俱在阿克蘇、私買玉石。
或與回人交手。
或内地商人。
在彼開鋪收買。
其地為回城售賣玉石之地。
且滿洲兵丁一城。
回人一城。
中間相隔。
即買賣街。
玉石皆聚于彼。
其地甚屬緊要。
且商人路引。
皆自烏什總領。
在彼臨時給發。
該處僅系烏什大臣、派遊擊等官一員。
在彼辦事。
未為妥協。
着永貴悉心酌量。
如阿克蘇、應特派内地大臣一員、駐劄稽查。
方為有益。
永貴即速奏聞。
候朕酌量派往。
至高樸家人沈泰、情罪亦甚重大。
如尚未正法。
即派委妥員。
嚴押解京處究。
沿途小心管押。
勿稍疎懈。
其抄出高樸書籍。
不必在彼變價。
即行附便解京查辦。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着由六百裡覆奏
○又谕曰、勒爾謹奏、拏獲高樸家人常永之車夫馬萬金、馬士賓、馬萬龍等、訊據供稱、于九月初二日、攜帶玉石。
行至大河驿。
有管馬号長随蕭姓。
盤诘來曆。
掯留玉石一車。
索銀一千兩等語。
蕭姓長随。
以管理馬号之人。
乃于馬萬龍等、裝載玉石經過。
膽敢訛索千金。
辄行私放。
情罪甚屬可惡。
不可不嚴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