緻令回子力不能支。
各懷怨恨。
實非意料所及。
殊堪駭異。
幸色提巴爾第、感激朕恩。
念地方緊要。
據實呈告。
永貴即秉公參奏。
其事始得敗露。
徹底查辦。
以肅法紀而輯回民。
若再遲一二年不辦。
安知不又有如烏什從前之事耶。
今已将高樸、并慫恿附和之伊什罕伯克阿布都舒庫爾等、審訊明确。
均于彼處正法。
并将協同辦事之淑寶、及派往密爾岱山采玉之達三泰、瞻徇未奏之烏什參贊大臣綽克托等、亦俱拏交刑部治罪。
其與高樸代赴蘇州、販賣玉石之商人張銮、趙鈞瑞、及高樸家人李福、常永、沈泰、均經查明解京嚴訊。
從重辦理。
以昭炯戒。
并因色提巴爾第、據實控告。
賞給貝子職銜。
永貴秉公參奏。
亦仍擢用尚書。
又念回子等屢被擾累。
甚為可憫。
因将高樸所有派累之騰格普爾、令其于官項内動支。
照數撥還。
其派出采玉之回子三千餘人。
所有明歲應輸錢糧。
概行蠲免。
今經此番整理。
嗣後自無人複敢似此恣意妄行。
第恐日久、仍有負恩不法。
如高樸、及鄂對、阿布都舒庫爾者。
尚不能保其不滋生事端。
必須酌定章程。
方可遵行永久。
不緻稍有流弊。
因特降谕旨、将密爾岱之采玉之例。
永行禁止。
交色提巴爾第管理。
以絕滋擾。
又将葉爾羌、和阗、所采廢玉。
停其變價。
概行送京。
以杜藉端冒濫之弊。
此等事之緊要者。
節經朕洞鑒酌定。
其微細條例。
必須相度地方情形。
籌畫辦理。
其應作何防範偷采玉石。
不緻擾累。
俾回子等各安生理等事。
已谕令永貴定議。
俟其具奏到時。
另降谕旨外。
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肯稍存成見。
駐劄各回城辦事大臣官員伯克等、果能仰體朕愛養回衆之至意。
善為撫馭。
于伊等應行輸納官賦之外。
毫不多為派累。
俾新疆回衆。
永享昇平。
方不失滿洲體面。
副朕恩眷。
倘有肆行擾累。
不知體恤撫育。
恣意勒索。
緻令回子心存怨望。
釀生事端。
朕必重治其罪。
斷不稍為寬宥。
高樸即其榜樣也。
近複谕令軍機大臣、将各城伯克。
每日上衙門。
及大臣接見伯克禮節。
另行酌議。
向後自不至複有往來交結之事。
如将來衆伯克内。
仍有如鄂對、及阿布都舒庫爾之營私作弊。
該管大臣。
能據實參奏者。
除訊明将該伯克從重治罪外。
必将持正之大臣。
加以獎賞。
若大臣中。
有如高樸之貪黩狼籍。
斂怨于人。
伯克等、有能如色提巴爾第之據實告發者。
一經審實。
亦必将該伯克、照色提巴爾第之格外施恩。
将此傳谕各回城駐劄大臣官員、及伯克等。
俾各凜遵奉行。
○甲午。
谕諸皇子、及軍機大臣等、昨惇妃、将伊宮内使喚女子。
責處緻斃。
事屬駭見。
爾等想應聞知。
前此妃嫔内。
間有氣性不好。
痛毆婢女。
緻令情急輕生者。
雖為主位之人。
不宜過于很虐。
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
然一經奏聞。
無不量其情節懲治。
從未有妃嫔将使女毒毆立斃之事。
今惇妃此案。
若不從重辦理。
于情法未為平允。
且不足使備位宮闱之人。
鹹知警畏。
況滿漢大臣官員。
将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
皆系按其情事。
分别議處。
重則革職。
輕則降調。
定例森然。
朕豈肯稍存歧視。
惇妃、即着降封為嫔。
以示懲儆。
并令妃嫔等、嗣後當引以為戒。
母蹈覆轍。
自幹重戾。
朕辦理此事。
準情酌理。
惟協于公當。
恐外間無識之徒。
或有竊以為過重者。
不知朕心已覺從寬。
事關人命。
其得罪本屬不輕。
第念其曾有公主。
故量從未減耳。
若就案情而論。
即将伊位号擯黜。
亦豈得為過當乎。
朕臨禦四十三年以來。
從不肯有溺愛徇情之事。
爾衆皇子、及衆大臣、皆所深知。
即如惇嫔、平日受朕恩眷較優。
今既有過犯。
即不能複為曲宥。
且不特此也。
如大臣等辦理事務。
今日有善。
即從而眷遇。
明日有過。
即予以訓饬。
如其有心幹犯。
私過亦即嚴懲。
禍福悉視其人之自取。
絲毫不設成見。
且不肯存某事必須某人辦理之心。
如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大學士公傅恒、協辦大學士公兆惠、皆在左右襄贊機務。
伊等既逝。
未嘗無承辦政事之大臣。
又如尚書張照、汪由敦、大學士梁詩正、劉綸、皆在内廷經理筆墨。
伊等病殁。
亦未嘗無接辦文墨之詞臣。
此外皆可類推。
若為人君。
不能見及于此。
何以撫馭天下。
董率群臣乎。
此即為君難之一端也。
諸皇子各有福晉格格。
家庭之事。
當法朕于宮闱。
不稍溺愛徇情。
其下亦有官員太監。
即可以小喻大。
當法朕于臣工。
不稍專恃偏護。
家國一理。
事可相通。
諸皇子、可不知所遵守乎。
至若縱性濫刑。
虐毆奴婢。
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有。
即諸皇子亦當切戒。
且如朕為天下主。
掌生殺之權。
從未嘗有任一時之氣。
将閹豎輩立斃杖下。
諸皇子豈不知之。
從前小太監胡世傑、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氣之事。
不過予以薄懲。
杖責二十。
極多亦不過四十者。
諸皇子當遵朕此谕。
鹹知效法。
倘或管教不嚴。
及自行任性毒毆。
緻死奴婢者。
朕一有所聞。
必不輕恕。
所有惇嫔此案。
本宮之首領太監郭進忠、劉良、獲罪甚重。
着革去頂帶。
并罰錢糧二年。
其總管太監。
亦難辭咎。
除桂元、在奏事處。
蕭雲鵬、兼司茶膳房。
每日在禦前伺候。
不能複至宮内稽查。
伊二人着免其議罪。
其王成、王忠、王承義、鄭玉柱、趙德勝、專司内庭。
今惇嫔毆斃使女。
伊等不能豫為勸阻。
所司何事。
着各罰錢糧一年。
但其事究因惇嫔波累。
着将伊等應罰錢糧。
于各名下扣罰一半。
其一半、亦着惇嫔代為繳完。
所有毆斃之女子。
并着惇嫔罰出銀一百兩。
給其父母殓埋。
此案雖系小事。
朕一秉大公至正。
與綜理庶務無異。
亦可恍然鹹喻朕意矣。
将此旨交總管内務府大臣。
傳谕内府諸人知之。
并着繕錄一通。
交尚書房、敬事房、存記。
令諸皇子共知警省。
永遠遵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
将次堵竣。
因西壩陡然蟄塌。
懇展限十二日趕辦。
雖允所請。
而心甚懸注。
茲據奏、現在設法撈鑿水底刷存柴土。
使其一律平整。
已補鑲十七丈。
尚存口門十四丈五尺。
惟有晝夜趕辦鑲做。
不敢稍懈。
至所開引河。
水已源源下注。
将來上遊八堡之工。
将次堵閉。
則下遊之儀封引河。
亦可相機開放。
即當同時合龍等語。
高晉等既為此奏。
自必上緊籌辦。
所喜冬至以後。
連日天氣融和。
豫省距京不遠。
氣候自應相仿。
施工當更為迅便。
但時和驿、是否能照所展之限。
于此月初十日合龍。
儀封之工。
是否亦同日竣事。
奏内未經詳晰聲叙。
朕心倍殷盼望。
今日已初八。
此旨發往。
計該處應已合龍。
伫待喜音。
以慰廑念。
至姚立德在豫。
并無必不可離之事。
而山東運河煞霸估挑。
乃其專責。
姚立德接奉此旨。
着即速馳往山東。
料理挑河諸務。
不必在豫耽延。
以緻兩誤。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着高晉等、将合龍情形。
由六百裡加緊覆奏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畢沅奏、于長安縣地方。
拏獲趙金海遣回之雇工黃虎兒。
并起出衣服雜貨七十一箱包。
訊據供稱、趙鈞瑞之子趙世保、并伊弟趙金海、在蘇置辦。
令其押貨先行。
趙金海、尚在蘇州未回。
并聽得伊等先令肅州人牛四、帶玉石赴蘇。
賣銀二萬餘兩。
牛四現在揚州梗子街。
寶玉行内等語。
趙金海、系趙鈞瑞之弟。
且既在蘇置買物件。
自必将玉石賣去。
收回價銀。
始能辦貨。
亦系案内應行訊究之犯。
現尚逗留在蘇。
着傳谕楊魁、即速派委幹員。
嚴密查拏務獲。
并将所有赀财查封。
一面奏聞。
一面派委妥員。
管解來京質訊。
毋稍疎懈。
其牛四一犯。
既住揚州梗子街寶玉行内。
着伊齡阿、即速嚴緝就獲。
查追所賣玉價。
全數起解。
仍将該犯、派委妥員押解來京。
沿途小心防範。
毋緻疎誤
○丙申。
谕、據吳虎炳奏、署柳城縣事梧州府經曆譚應麒、先報該縣收成八分。
及批司确查。
即禀改實止七分。
又忽報被旱八百餘村。
臣因該縣不過八百餘村。
如全縣被災。
因何不早具禀。
即饬委該道府等。
親往各鄉确勘。
所屬田禾。
均已全行收割。
并無歉收之象。
出具勘不成災印結。
該署縣亦自行禀請銷案。
似此遊移反覆。
辦事不實之員。
請旨革職等語。
譚應麒、查辦該縣豐歉情形。
并不核實呈報。
反覆更改。
固有應得之咎。
但朕自臨禦以來。
于有司玩視民瘼。
從不肯因報災過重。
加以處分。
今若照吳虎炳所參。
将譚應麒革職。
恐無知之徒。
妄生揣度。
緻啟諱匿災傷之弊。
于事甚有關系。
譚應麒、轉可毋庸置議。
但須将該員徹回。
另選妥員接署。
至譚應麒辦事如此。
其人之無能可知。
柳城本任知縣。
系屬何人。
因何委署。
況柳城在粵西。
較為要缺。
該撫理應遴選幹員署理。
何得率以庸劣之人。
令其承乏。
且譚應麒于勘災情節。
既屬支離。
吳虎炳、即應迅派大員。
及早查出。
因何俟桂林檄令藩司等往勘。
并據實奏聞。
該撫始為此奏塞責。
殊屬不合。
吳虎炳、着交部議處
○又谕、據伊勒圖奏稱、總兵劉鑒、自到伊犁。
管轄屯田綠營兵丁以來。
實心辦理屯務等語。
劉鑒至伊犁。
于屯田出力辦理。
甚為可嘉。
着施恩賞戴孔雀翎。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畢沅奏、拏獲趙金海、乃趙鈞瑞之弟。
牛四、亦伊等夥計。
先後攜帶玉石。
赴蘇販賣。
置辦貨物。
均系高樸一案幹涉之人。
自應緝獲到案。
訊究明确。
歸案辦理。
但現在應行拏究者。
不過趙金海、牛四、二人。
伊等所有玉器赀财。
理應查封入官。
其從伊等轉售者。
即不必查辦波累。
即如張銮、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