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李福。
在蘇偷賣私玉。
其在張銮手内買去者。
自應查明玉器大小。
及作價若幹。
照數追繳。
并治以知情之罪。
倘若經買去之人。
另行轉售。
即不必追求。
應知此等大玉器皿如意。
非賣給鹽商。
即售與督撫。
若徹底根查。
究及督撫鹽商。
尚複成何事體。
況朕辦事。
惟去其已甚。
不為已甚。
不肯使稍有株連。
前降谕旨甚明。
着傳谕楊魁、伊齡阿、辦理此事。
當善體朕意。
切勿張皇滋擾
○又谕、昨據畢沅奏、續獲商販玉石雷英等六人。
訊明所帶玉石。
系在哈密、辟展、阿克蘇等處。
有用銀陸續收買者。
有将貨物易換者。
并非勾通高樸家人。
通同販賣。
現在咨查口外。
照各犯所供得價賣玉。
及給玉抵欠各銀數。
一并追出解京等語。
已谕令該撫、将玉石入官。
人犯省釋矣。
此等販玉牟利之人。
既非與高樸家人通同偷賣。
自可無庸另行治罪。
止須将其玉石入官。
亦足蔽辜。
至伊等前在哈密等處。
零星收買。
為數甚多。
閱時又久。
若輾轉根究。
波累必多。
朕辦事不為已甚。
即如張銮、夥同李福、在蘇偷賣私玉。
其在張銮手内買去之人。
自應查追。
若複經轉售。
好谕令毋庸究辦。
朕于内地商人。
販賣玉器者。
尚不使輾轉株連。
況回疆各處。
豈肯追究已往。
緻滋擾累乎。
恐哈密等處。
接到畢沅咨文。
照供查辦。
殊覺不成事體。
着傳谕景福、伯忠、佛德、松齡等、将畢沅行查之案。
毋庸辦理。
如有已獲得價賣玉之人。
亦即遵旨釋放。
仍将辦理情形。
迅即奏聞。
其肅州等處。
并着勒爾謹、遵照辦理。
至畢沅前此緝獲常永、訊供颟顸草率。
屢經傳谕訓饬。
茲于供出口外賣玉之事。
思欲稍蓋前愆。
所辦又不免矯枉過正。
殊屬非是。
畢沅、着傳旨申饬
○閩浙總督楊景素奏、閩省存局硝觔。
不敷支發。
前經奏明委員采辦。
所有四十二年、及本年應辦硝二十五萬餘觔。
現俱抵閩無誤。
查委員在山東。
向與産硝地方官。
各半認買。
恐不免折價短缺等弊。
已咨令東省查禁。
于辦足時。
秤明觔兩。
移咨覆核。
得旨嘉獎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太康縣民張二妮妻李氏
○丁酉。
谕、本年湖北漢陽等各府屬。
先被旱災。
又因漢江盛漲被淹。
災分較重。
節經降旨、谕令該督撫等、加意撫恤。
第念災後貧民。
蓋藏鮮少。
其補種之秋荍雜糧。
收成亦屬有限。
若銀米兼徵。
民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成災有漕之江夏、武昌、嘉魚、漢陽、黃陂、孝感、黃岡、潛江、天門、荊門、安陸、雲夢、應城、應山、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松滋、鹹甯、蒲圻、大冶等二十二州縣。
本年應完漕糧正耗米石水腳、及随漕銀兩。
均緩作兩年帶徵。
至有漕之崇陽、通城、興國、沔陽、蕲水、羅田、蕲州、廣濟、黃梅、随州等十州縣。
雖未成災。
但悉與災地環近。
在本處既歉收食貴。
而鄰境成災應赈之民。
皆仰資購食。
又通山、當陽、二縣。
雖系折徵銀兩。
但需撥江夏等縣耗米。
均宜藏富于民。
以資接濟。
并着加恩。
将該十二州縣。
應納漕糧正耗米石。
及折漕銀兩、水腳随漕等銀。
同成災無漕、而有應徵随漕淺船銀之黃安等縣。
暨屯田分坐災地。
應徵軍三安家閑丁等項。
分解湖北、湖南、之武昌、荊州等、各衛所銀兩。
一體暫寬催納。
亦緩至下年、一年帶徵。
該督撫等、務宜董率各屬。
實力妥辦。
毋使吏胥從中滋弊。
以副朕轸念災黎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亶望奏、浙江巡撫衙門。
額設養廉銀一萬兩。
諸事已敷用度。
向因兼管鹽政。
于引費項下。
添有養廉銀四千八百兩。
及掣鹽路費、賞赉等項公費、銀五千兩。
請一并裁減。
撥充海塘經費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已批交該部知道矣。
但曆任浙江巡撫。
因兼管鹽政。
養廉優厚。
每将金珠鑲嵌之如意陳設等項。
附貢呈進。
耗物力而适形其俗。
朕所不喜。
向來多不賞收。
今該撫既奏裁鹽政養廉等項。
更不必複為此無益之費。
着傳谕該撫、嗣後務須遵旨妥辦。
不得複以金珠鑲嵌器玩呈獻
○署湖北布政使按察使福川奏、安陸府城外。
富民河淤塞。
士民情願公捐疏浚。
需銀一萬二千兩。
工多費繁。
請借項墊發。
照堤工例。
按畝帶徵。
分兩年歸款。
得旨、告之督撫。
令其速行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甯海州民修柱妻孫氏
○戊戌。
谕、本年輪蠲奉天等省地丁銀兩。
又因臨幸盛京。
降旨加恩。
将奉天所屬乾隆四十四年、地丁正項錢糧。
通行蠲免。
其米豆一項。
例不在應蠲之内。
但念奉天省地丁。
向系銀糧并納。
其額徵米豆。
即屬任土正供。
自當普予加恩。
着将乾隆四十三年、四十四年、該省應徵米豆。
一體免徵。
俾得均沾渥澤。
該部即遵谕行
○戶部奏、出派金川各省兵丁。
制辦衣履銀兩。
請于本省未經出師之文武員弁養廉内攤賠。
得旨、此項辦送征兵衣履銀兩。
戶部議在本省未經出師之文武員弁。
酌量養廉多寡。
分别攤賠歸款。
固屬允協。
第念此次平定金川。
大功告成。
各省綠營官兵。
均能奮勉出力。
應予加恩優恤。
且此項節次運送衣裝。
均在乾隆三十七年、準予開銷恩旨之後。
所有陝、甘、兩省。
應完川省墊支夫價、米價、銀二十六七萬兩。
俱着加恩準入軍需項下。
作正開銷。
其湖廣、雲、貴、等者。
亦着一律開銷
○浙江巡撫王亶望疏報、仁和場乾隆四十二年分。
開墾下則地一百畝有奇
○己亥。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本年豫省黃河漫口。
儀封、考城、一帶。
被災較重。
業經降旨、于兩淮運庫。
撥銀一百萬兩。
以為工赈之需。
複命截留江西漕米、及本省新漕三十萬石。
以備赈恤。
第念該省災重之區。
明春尚需加恩展赈。
恐有不敷。
着再撥戶部庫銀六十萬兩。
速派妥員、解赴豫省。
俾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行
○庚子。
調盛京禮部侍郎全魁、為盛京戶部侍郎。
以内閣學士宗室玉鼎柱、為盛京禮部侍郎
○蠲免甘肅甯夏、甯朔、鹽茶、安化、合水、環縣、古浪等七廳州縣。
乾隆四十二年雹水箱災地畝額賦有差
○旌表守正被戕山西河曲縣民李順妻鐘氏
○辛醜。
谕軍機大臣曰、高晉等奏、儀工漫口。
先行合龍。
及時和驿八堡。
近日辦理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高晉等之意。
因時和驿水深沙活。
施工稍艱。
而儀封溜勢平緩。
辦理較易。
即派員赴該處堵閉合龍。
固欲先完一工之意。
但據稱、彼處水勢。
現已積高五尺。
仍俟正河水勢。
再湧高一二尺。
即将引河開放。
暢達下注等語。
自屬慎重辦理。
但儀封距祥符、不過百裡。
若必俟正河再高一二尺。
始行開放引河。
恐現在之水。
向上湧長。
更增時和驿八堡之勢。
朕意以為儀封既已合龍。
莫若即開放引河。
引歸正溜。
如儀封之溜。
果能暢達下注。
則時和驿八堡之水。
不緻湧積旁趨。
施工自更較迅捷。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能否如此辦理緣由。
迅即覆奏。
如八堡已經合龍。
即由六百裡加緊馳奏。
以慰廑念
○又谕曰、周元理奏、雲南委員陳朝書、運銅被竊一案。
先經緝獲正犯來彬、丁三、二名。
現據署天津府知府朱瀾禀稱、又拏獲正犯張五到案。
查此案正犯三名。
業俱拏獲。
訊系來彬起意。
質證相符。
又續獲賣船之閻明、拉纖之丁六等、饬解來省嚴審等語。
此案偷銅正犯。
該地方官。
俱能迅速拏獲。
辦理頗好。
着交該督查明。
記功一次。
以示鼓勵。
其獲犯之差役人等、亦着查明量加獎賞。
并令該督、即将此案各犯。
速行嚴審定拟。
仍将未獲從犯。
一并拏獲。
并所竊銅觔。
全行起獲具奏
○又谕、據畢沅奏、拏獲趙鈞瑞之子趙世保、究出伊父同衛良弼、徐盛如等、合夥販玉。
帶往南方貨賣。
共有四起。
約重四千餘觔。
每起合夥人數。
多寡不一。
各人所出本銀。
亦多寡不齊。
玉石所賣銀兩。
照股分收。
共計賣出蘇平色銀一十四萬一千兩。
除現在起獲趙世保貨物、及會票銀兩、照數查追外。
其供出之同夥各人。
分過銀數。
約計十萬兩有零。
自應一并追出。
以警奸販等語。
衛良弼等、與趙鈞瑞合夥販玉。
赴蘇售賣。
分得多金。
均應緝獲訊究。
其銀兩理應一并究追。
除趙金海一犯。
業經谕令楊魁查拏。
牛四一犯。
亦經傳谕伊齡阿查拏。
至衛良弼等、亦應拏究。
着将趙世保開出清單。
鈔寄勒爾謹、楊魁、巴延三、即将衛良弼等拏獲到案。
訊究伊等從前分得銀數。
是否符合。
速行查追解京。
毋令絲毫漏匿。
再本日訊據趙鈞瑞供稱、此項玉石。
俱于四十一年二三月間。
葉爾羌、因瑪興阿、雅德、俱有發賣官玉萬餘觔。
所以陸續收買四千二百餘觔。
俱經給有官票等語。
着畢沅、查明伊所執官票。
現在何處。
并核對與所供觔數。
是否相符。
至葉爾羌從前。
何以有萬餘觔官玉發賣。
雅德、瑪興阿、作何辦理。
除就近詢問雅德外。
并着傳谕永貴、一并詢問瑪興阿、仍将此事詳悉查明。
迅速覆奏
○刑部議奏、嗣後白役詐贓逼命之案。
除将白役拟抵外。
正役知情同行主使者。
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同行而無逼索者。
杖一百。
流三千裡。
未同行、亦未主使、而止分贓者。
杖一百。
徒三年。
至并未分贓、及詐贓并未緻斃命者。
仍照私帶白役例。
責革。
加枷号兩個月。
并交各督撫、饬令州縣。
剔除白役。
嚴行禁止。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崞縣民于金牛女于氏。
卷之一千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