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稍難。
而儀封溜勢平緩。
辦理較易。
即先将儀封堵閉。
亦屬乘便巧辦。
先完一工之意。
如果經理得宜。
俾無後患。
未為不可。
今新修埽工。
複因溜勢湍激。
緻有蟄塌之事。
則工作原非穩固可知。
高晉等督辦何事。
責無可辭。
高晉、袁守侗、姚立德、鄭大進、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其在儀封董辦之大員。
不能實力妥辦。
其咎更無可逭。
并着高晉等、查取職名。
交部從重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
已于二十九日合龍。
儀封新工。
複有蟄塌一摺。
伊等實不能辭其咎。
已于摺内批示。
并明降谕旨。
交部分别嚴加議處矣。
儀封與時和驿。
本應同時合龍。
前此先将儀封合龍。
原屬權宜巧辦。
理應切實施工。
俾無後患。
其時高晉、因時和驿工程緊要。
未能兼顧。
僅派司員等、會同該道及備弁等、将口門堵閉。
今不久複有蟄塌之事。
其工程之草率可知。
現在時和驿八堡。
雖已合龍。
而一切善後事宜。
甚關緊要。
據奏高晉等、尚在時和驿八堡。
料理一二日。
再行趕赴儀封督辦等語。
高晉、務将時和驿善後事宜。
籌辦妥協。
務使所做之工。
在在穩固。
俾無後患。
不可複顧彼忽此。
至現在塌寬處所。
至十六七丈。
其水勢半入引河東趨。
半入缺口。
由舊河形下注。
是合龍又需時日。
據稱塌開之後。
勢尚平緩。
與時和驿八堡之水深沙活者不同。
堵築較易等語。
高晉等、務須督率将弁。
上緊趱辦。
切實施工。
務使一律穩固堅實。
不可又蹈前轍。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高晉等知之。
仍将辦理情形。
先行覆奏。
如已堵築合龍。
一面籌辦堅實。
永保無虞。
一面由驿加緊具奏。
以慰廑念
○又谕、據李奉堯奏、因查閱鳳陽一帶營伍。
體察各州縣所辦赈務。
懷遠、盱眙、兩縣災民。
有以遺漏饑口。
求籲馬前者。
至五河一帶。
本為積歉之區。
小民辄以本年赈次。
不及上屆。
老幼婦女。
所至環集求增。
查該縣勘定成災七八分。
其極貧初赈。
已經散訖。
次貧一赈。
例于十二月始行開放。
災民未免嗷嗷。
當即商之該縣。
令其先行煮粥接濟等語。
所辦頗好。
已于摺内批示。
地方遇有災務。
撫藩等自應實力查辦。
即或有不能周到之處。
亦當以民食為重。
俾皆得所。
甯濫毋遺。
方足副朕惠愛黎元之意。
今闵鹗元等、查辦赈務後。
仍有數處災民。
向鎮臣環籲。
則原辦之未能妥實可知。
今幸俱已籌辦安輯。
可無他患。
但闵鹗元之查辦災務。
是否屬實。
即難深信矣。
刁民藉災控訴。
其風固不可長。
但災黎以待哺情急。
向巡閱營伍之鎮臣籲訴。
為民牧者聞之。
能無愧乎。
着将李奉堯摺。
鈔寄閱看。
令其确查。
勿使一人向隅。
副朕廑念災黎之至意。
仍将查辦情形。
明白回奏。
此旨着由四百裡傳谕闵鹗元、并谕李奉堯知之。
尋闵鹗元奏、懷遠、盱眙、等處災民。
現俱甯怗。
年内尚有極貧二赈。
次貧一赈。
成災九十分各屬。
普赈一月。
報聞
○又谕曰、福隆安等奏、訊問弘晌供詞一摺。
恐所供尚非實情。
如所稱錦州、蓋州、牛莊、三處協領。
因其缺分較好。
是以令其出力幫助。
并不是教他們科派等語。
協領雖管落地稅務。
其出息亦屬無多。
今錦州一處。
幫至六千兩。
斷非富伸保一人所能解囊。
豈有弘晌竟置之不問之理。
且錦州既訊有派累船隻之事。
則蓋州、牛莊、兩處之銀。
必不能免于勒派。
前據供稱、蓋州幫銀一千八百兩。
牛莊幫銀二千五百兩。
數亦不少。
均非一協領力所能辦。
其為派累無疑。
福隆安等、已将該二處協領解任。
提到時。
即行嚴訊确情具奏。
勿任絲毫遁飾。
至弘晌所供、旗員與地方官分叚辦理。
系就辦道而言。
若錦州一處。
因辦道而派斂如此。
其餘各處辦道。
又出于何項。
自不能不俱有派累矣。
前因盛京道路。
向無開銷之例。
特降恩旨。
準其一體報銷。
而弘晌等、旋即會奏、以旗人民人。
均系感恩報效。
願自出己力辦道。
不敢請領官項。
朕尚以為出自伊等誠心。
可以允行。
昨工部奏覆時。
适福隆安等、初次查訊之摺奏至。
其錦州科斂。
竟以辦道為名。
是盛京此次道路。
俱由官辦。
旗民并無出赀自效之處。
又豈可派累商船。
而令旗人民戶。
居急公之虛名乎。
是以谕将修道之項。
仍照原旨開銷。
而以工部議摺。
發交福隆安、另行核議具奏。
又如所稱、蓮花套、噶布該、得各嘉邦等處道路。
俱有上山下水之處。
其意自以為此數處費用較多。
故有幫貼之事。
果爾、何不豫行奏明。
朕無難谕令動帑修治。
何必留此罅隙。
為藉端科派之地乎。
總之辦道一項。
竟應除出。
不準其影射緯纏。
至總局所有冊籍。
自系伊等于事後另造。
不足為據。
但所開各項用度。
諒必有所指稱。
着福隆安等、查其原冊内。
開造某項用銀若幹。
除去辦道不算外。
此外複有何項開銷。
是否應用。
抑系混指浮開。
無難立辨。
但不得以伊等所造之冊。
竟為憑據。
仍當逐一研訊确情。
務令水落石出。
即行覆奏。
又如總局用銀至一萬餘兩。
豈有僅诿之協領七十一等、專司出入。
而弘晌全不與聞之理。
即如各省辦差。
俱有總局。
專派司道大員管理。
經手銀錢用度。
至所入銀兩。
得自何項。
及辦理何事。
發銀若幹。
其大端總要。
斷無不禀請督撫指示者。
弘晌、豈得诿為不知。
此不過欲避染指之罪耳。
實不足信。
着福隆安等、即就七十一等三員。
嚴切問究。
弘晌實系如何辦理。
則其有無入已。
可以得實。
毋使各協領狡供詭飾。
代為弘晌隐瞞。
方成信谳。
看來此案、應行提訊之人尚多。
而侵盜銀庫一案。
并有自京解往之犯。
未能即到。
恐非歲内可能辦完。
計福康安接奉調任谕旨。
馳赴新任。
大約此月望後。
可至盛京。
福康安、系新将軍。
所有各案。
俱與伊毫無幹涉。
即與派往之福隆安無異。
現在年節已近。
福隆安等、尚有後護、及承辦之事。
應在朕前祇候者。
今查訊案情。
已得端倪。
着傳谕福隆安、俟福康安到盛京後。
即将案内緊要情節。
及屢次所奉谕旨。
交付福康安、令其會同金簡查訊。
福隆安即起程回京。
務于封印後趕到。
其所帶司員姜晟等四人。
着福隆安酌帶一員随回。
餘俱留與福康安等、查辦事件。
俟兩案全行審畢。
再令其随金簡回京。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應行覆奏情節。
及定于何日起程之處。
先行覆奏
○辛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福隆安等奏、查訊七十一等供詞。
及核對存局帳本等因一摺。
其帳本總不足信。
又如協領富伸保、知縣雅爾善、向各船斂湊銀兩。
按船隻之大小。
定出銀之多寡。
其科派已屬顯然。
豈得為借。
況各商船來往靡常。
今歲到錦州之船。
明歲末必複到。
豈有向行蹤無定之船。
零星借銀之理。
富伸保等、不過欲避派累之名。
故妄稱斂借。
其實是派非借。
毫無疑義。
福隆安等訊供時。
務當究其科派實情。
勿使托言借用。
妄希狡飾。
至富伸保、雅爾善、二人。
向各船斂派銀一萬餘兩。
内六千兩。
據訊已經富伸保、交送總局。
尚有四千餘兩。
自系雅爾善收存。
此項銀兩。
作何動用。
若雲用之于民力之修道。
則其餘州縣。
又以何項動用。
或系雅爾善藉端中飽。
必須嚴切訊明。
以定伊等罪名輕重。
毋令稍有遁情。
至于總局所存帳本。
朕于福隆安等初奏到時。
即以為必系七十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