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另造假帳。
不足為據。
今閱鈔呈發銀款項。
其為謊開捏造。
更屬顯然。
如四處修理堤塌。
本系一事。
何以分作兩項開銷。
且堤塌即在道路之内。
前既奏稱旗民各夫。
均願自效悃忱。
不敢領價。
安得複有此項用度。
至修道什物器具。
現系地方官備辦。
聽旗員取用。
開銷官價。
何以總局複有支發之款。
此事以地方官備辦之物。
旗員取用開銷。
彼此糾纏。
緻令借名景射。
辦理本屬不善。
而伊等如此開造。
其為浮冒。
更無可辯矣。
又如幫修北鎮廟工銀八百兩。
第就廟中油飾黏補而論。
所費原屬有限。
若連新添之坐落房計之。
則工料更覺不敷。
如更兼觀音閣一帶工程核算。
其費更甚。
除此八百兩外。
餘者又出于何項。
至幫修姜女廟工銀一千六百兩。
數亦相懸。
此次弘晌、于廟旁貼築地基。
添蓋房屋。
約計施工費用。
應在二三千金内外。
乃止幫銀一千六百兩。
尚缺大半。
又動何項銀兩。
以資工作。
即此指出各款。
失枝脫節處甚多。
其餘皆不足信矣。
且局中既存帳本。
自當有每日收發流水細帳。
何以所開僅列總綱。
不言細目。
豈有如此糊塗帳簿。
其為僞造。
益無疑矣。
着福隆安等、将以上情節。
逐一嚴訊明确。
勿任其再有飾混。
又據稱、支用款項。
系轉發協領防禦官弁等、分頭辦公。
現在提傳經手領用銀兩各員弁。
核其有無虛捏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福隆安等、于各員提到時。
即嚴加看守。
隔别研訊。
務令水落石出。
勿使串供隐飾。
至弘晌于此事。
實在有無染指。
尤須訊究确據。
不可聽弘晌诿過避罪。
及其屬員、代為擔承開脫。
福隆安等、即将此等緊要關鍵。
先行訊得實情具奏。
俟福康安到盛京時。
将此案情節。
及所奉谕旨。
告之福康安。
令其與金簡、會同詳悉審明定案。
福隆安、仍遵昨日所降谕旨。
即行起程。
于封印後到京。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将續行訊得實情。
迅即覆奏
○又谕、昨據高晉等奏、時和驿八堡合龍。
及儀封新工蟄塌一摺。
已有旨令高晉、在時和驿。
将善後事宜。
詳慎妥辦。
不可顧彼忽此。
本日又據高晉等奏稱、時和驿八堡合龍之後。
尚有一二處滲水。
此漫工合龍。
一時未即閉氣。
亦向來常有之事等語。
朕正為此廑念。
惟當慎之又慎。
以期鞏固。
已于摺内批示矣。
高晉于堵築河工事宜。
最為谙習。
是以派令董率熟練埽工之将弁等、赴豫督視。
前此時和驿初漫時。
既合複開。
尚系高晉未到河南之事。
至儀封漫口。
既已合龍。
又忽蟄塌。
自系工作草率所緻。
高晉雖未在彼目睹。
而既已堵成。
即當期其鞏固。
高晉即不能親往兼顧。
亦宜遍示機宜。
令其妥辦。
乃緻有此閃失。
不但咎無可辭。
亦當引以為戒。
今時和驿八堡。
經久始得合龍。
尤當壓實填堅。
俾無後患。
且現在尚有滲水不能閉氣之處。
更關緊要。
高晉切不可視為常有之事。
稍生懈忽。
務須督率兵弁。
上緊加壓戗鑲。
俾根腳層層鞏固。
不使絲毫滲漏。
方為妥善。
斷不可存惜工省事之見。
複滋贻誤。
罅隙稍未周到。
或略有疏虞。
非但不成事體。
高晉豈尚得稱為河防老手。
以副朕之委任乎。
至儀封蟄塌埽工。
據稱水勢尚屬平緩。
趕緊堵築。
旬日内可期辦竣等語。
高晉等、務當督饬将弁等、加緊施工。
倍為慎重。
以期及早合龍。
堅實穩固。
永資利賴。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知之。
仍将時和驿善後事宜。
及儀封堵築情形。
先行覆奏。
如已合龍。
即加緊馳奏。
以慰廑念
○赈恤甘肅甯夏、甯朔、平羅、秦州、秦安、莊浪、安化、正甯、環縣、撫彜、張掖、古浪、西甯、鹽茶廳、禮縣、山丹、永昌等十七廳州縣。
本年水旱雹霜災貧民。
并蠲緩額賦有差。
○壬戌。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明年正月。
恭值孝聖憲皇後再周忌辰。
及四月釋服。
朕親詣泰東陵、展谒緻祭。
所有應行豫備事宜。
着各該衙門照例敬謹辦理
○又谕、刑部等衙門題覆、雲南文山縣民申張保、毆死高應美、緻伊父母先後服毒身死一案。
将申張保、問拟絞決。
固系按例議罪。
而揆其情節。
實未允協。
凡子犯死罪。
緻令父母自盡。
拟以立決者。
原為其子違犯教令。
及身犯不端之事。
緻累其親忿恨自戕。
此等孽種。
斷不可複留于人世。
例意顯然。
今此案申張保、因高應美與其母胡氏。
不避嫌疑。
屢為其父申茂盛撞見。
遂相反目。
申張保曾經往勸數次。
嗣其父郁結成疾。
申張保往視。
始将情由密行告知。
及胡氏被夫責逐。
即奔至申張保家居住。
後高應美途遇申張保。
複聲言欲往伊家見其母。
申張保用言阻止。
高應美辄行嗔罵。
拾石向擲。
申張保情急。
始用所攜木棍。
毆戳緻死。
後經事發。
申茂盛、胡氏、忿激羞愧。
先後服毒身死。
是此案釁由伊母與高應美有奸。
淫惡欺淩。
實為為子者所宜恨。
且申張保、始而勸解其父。
繼而接母同居。
并無不合。
迨後奸夫欲往其家。
明系圖奸其母。
此而再不心生忿恨。
任聽其母與人苟且。
則竟無複廉恥之心。
且将置其父于何地乎。
是申張保之毆死高應美。
實出于義忿。
殊堪矜憫。
而申茂盛胡氏之死。
由于奸情敗露。
忿愧輕生。
并非申張保贻累。
若亦予以立決。
未得事理之平。
但非于奸所殺死奸夫。
自不能免罪。
拟以絞候亦足矣。
此本着交九卿會同該部。
另行妥酌定例具奏。
嗣後遇有此等案情。
即照新例辦理。
朕綜理庶獄。
無論案情钜細。
悉為反覆權衡。
折衷至當。
如其子自作罪惡。
緻親忿激輕生。
則當立正典刑。
以申明刑弼教之義。
若似此案之殺奸因雪恥而成。
親死非波累所緻。
則不宜即予缳首。
緻乖明慎用刑之文。
内外問刑衙門。
并當深體朕意。
慎重聽谳。
并将此通谕知之。
尋刑部會同九卿議奏、嗣後凡母犯奸淫。
其子激于義忿。
非奸所将奸夫殺死。
父母因之羞忿自盡者。
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例。
拟絞監候。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國泰奏、籌議兵丁差費一摺。
已交部議奏矣。
此系今春之事。
經軍機大臣議、令各督撫通盤籌畫。
奏明辦理者。
各省俱已陸續奏到。
即遠至雲貴。
亦有籌議覆奏。
山東距京最近。
何以具奏轉在各省之後。
殊屬遲延。
國泰、着傳旨申饬。
至該撫另摺奏、查封陶易原籍赀财房産。
備造細冊。
送部查核等語。
向來此等物件。
或解交内務府。
或解交崇文門。
從無交部者。
國泰所奏。
亦未妥合。
除交部俟解到時。
照例另辦外。
并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此大兵進剿金川。
所調各省綠營兵丁。
頗有潛行逃竄者。
曾經屢降谕旨。
令四川及調兵各省督撫。
實力查拏。
初時各省、尚有陸續拏獲。
奏聞正法者。
近來則鮮有弋獲逃兵入告之事。
必系各督撫、見大功久蒇。
遂不複嚴行督緝。
而地方文武。
亦俱視為具文。
任其遠揚潛匿。
不知兵丁受國家豢養有年。
調至軍營。
正當奪勉圖功。
以思報效。
乃敢相率潛逃。
情罪實為可惡。
若因日久疏怠。
任其幸逃法網。
何以申軍律而儆将來。
此等逃兵。
見事隔多年。
捕緝漸懈。
自必潛回本籍。
匿迹稽誅。
如地方官實力稽查。
無難就獲。
着傳谕文绶、查明軍營逃兵。
某省實有若幹。
即行奏聞。
并令原經派兵之各督撫、查明該省逃兵。
已獲若幹。
未獲若幹。
先行具奏。
一面設法、饬屬上緊嚴拏。
奏請正法。
仍于歲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