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年所獲逃兵多少。
具摺彙奏。
毋得僅以虛文塞責。
緻幹咎戾
○又谕、從前四川木果木潰兵之事。
實由綠營懦卒。
罔顧軍律。
相率奔逃。
置将軍于不顧。
以緻失事。
其罪本不容誅。
第因人數過多。
不忍悉行骈戮。
是以谕令查明。
發遣雲、貴、兩廣、甘肅、湖廣等省安插。
如有脫逃者。
即行緝獲正法。
仍令該督撫等。
查明有無脫逃。
于年終具奏。
今其事已隔六年。
各省按例。
每年陳奏。
竟成故套。
亦不成事體。
着傳谕安插潰兵之各督撫、查明尚存潰兵若幹。
詳悉具奏。
俟奏齊之日。
交軍機大臣請旨
○又谕、據章嘉呼圖克圖奏稱、班禅額爾德尼、情願來京入觐等語。
即照所請。
着傳谕留保住、協同堪布諾們汗阿旺簇勒提木、赍旨前往後藏紮什倫布。
允其前來。
至四十五年。
班禅額爾德尼起程時。
即令留保住照料随行。
沿途一切事宜。
仍會同阿旺簇勒提木、妥協辦理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棗陽縣民蔣去妻王氏
○癸亥。
上幸瀛台。
翼日如之
○四川總督文绶疏報、犍為縣開淘鹽井二十四眼。
徵課如例
○乙醜。
谕、據福隆安等奏、查審錦州斂派商船銀兩。
及蓋州、牛莊、幫銀一案。
請将錦州協領富伸保、蓋州協領烏占圖、明保、牛莊協領常甯、錦縣知縣雅爾善、革職。
經管總局之協領七十一、托恩多、噶爾瑸、暫行解任。
以便嚴行審訊等語。
富伸保、烏占圖、明保、常甯、雅爾善、俱着革職。
七十一、托恩多、噶爾瑸、俱着解任。
交福隆安等、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福隆安等奏、續經審明情節一摺。
覽奏已悉。
據弘晌供稱、總局銀錢出入。
我雖未親自經手。
至某事應用若幹。
應發若幹。
俱系辦事官員開單。
向我告知。
方始收發。
此項幫銀。
送到總局後。
原核算各處需用款項。
盡數牽勻酌撥。
并令撙節辦理。
即稍有不敷。
亦屬無多等語。
此項銀兩。
收存分發。
以及請領承辦。
既各有人。
弘晌自不能從中染指。
所供或非捏卸。
至七十一等三員。
專司總避出入。
而七十一專辦車輛。
托恩多修理教場。
又均有領銀承辦之事。
實難信其一無浮冒。
況朕今年至盛京。
并不閱兵。
昨歲即谕知弘晌。
是教場并無應修之工。
衆所共知。
且伊等按例操演。
常至教場。
即有損舊之處。
原當随時黏補。
不應至此時藉詞修飾。
費至四百餘兩之多。
則此項之浮冒開銷。
已可概見。
着福隆安等、即行嚴切訊究。
毋任絲毫狡賴。
又據弘晌供稱、富伸保所幫之銀。
實不知有斂收情事。
如果知道。
必不肯聽其如此辦理。
至蓋州、牛莊、二處。
該協領等、堅稱實系自出已赀。
并無科派等語。
其情節均不足信。
尚須逐一研訊。
使其水落石出。
至弘晌、于各協領幫銀來曆。
或果不知情。
但辦理差務。
因三處缺分較好。
授意幫貼。
及朕再三詢問。
又不據實奏明。
此一節、弘晌之罪。
實無可诿。
應俟審明後。
通核案情。
定拟具奏。
又據蓋州正任協領烏占圖、署任協領明保供稱、實止幫銀八百兩。
俱系自出已赀。
其銀數。
既較弘晌原供、計少一千兩。
則所稱自出已赀。
亦不足據。
又牛莊協領常甯供稱、春間将軍谕令幫貼差費。
五月回家。
先将現銀五百兩送局。
後聞錦州幫銀較多。
将住房兩所。
暫向四處錢店、押借銀一千六百兩。
契載八厘行息。
又将已銀四百兩。
湊成二千兩。
續送總局等語。
其說甚屬荒唐。
弘晌因此數處缺分較好。
令其幫銀。
該協領等、止須自度囊資。
多為幫助。
何至指房押借。
湊銀如許之多。
伊等既非總辦大員。
幫後又不能列名入告。
即系誠心急公。
豈肯于暗中獨累。
況協領所住之屋。
自系官房。
即與廨署無異。
各錢店、如何敢允其指押借銀。
種種供詞。
皆非情理所應有。
據福隆安等奏稱、蓋州、牛莊、均有海口店戶。
安知非向客船派斂。
故為掩飾。
現提該二處店戶、及錢店人等、到案質審等語。
自應如此辦理。
但錢店近在一城。
尚防其串供開脫。
而店戶各分海口專管。
如果協領等、亦有似錦州科斂之事。
斷難掩飾。
着福隆安等、即行嚴訊确實。
勿使稍有遁情。
并将此二事。
明察暗訪。
務得實據。
以成信谳。
茲複據福康安本月初二日具奏。
俟副都統克星額至吉林。
即起程馳赴新任。
約計本月望前。
可至盛京。
福隆安仍遵前旨。
俟福康安到盛京。
即将案内緊要關鍵。
告知福康安、令其同金簡、詳悉審訊結案。
福隆安即起身回京。
于封印後趕到為妥。
不但後護諸事。
需其料理。
昨據章嘉呼圖克圖奏稱、班禅額爾德尼。
因庚子年為大皇帝七十萬壽。
欲來稱祝。
朕本欲見班禅額爾德尼。
因道路遙遠。
或身子尚生。
不便令其遠涉。
今既出于本願。
實屬吉祥之事。
已允所請。
是年朕萬壽月。
即駐熱河。
外藩畢集。
班禅額爾德尼。
若于彼時到熱河。
最為便益。
已谕令于熱河度地建廟。
備其居住。
至沿途應辦事宜尚多。
均系理藩院承辦。
雖為日尚寬。
而早為部署。
更覺從容妥當。
福隆安因此事。
更宜早來。
着将前日所發清字谕旨。
鈔寄閱看。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令将續訊緊要情節。
迅速覆奏
○又谕、據國泰奏、派按察使于易簡等、前赴冠縣。
嚴拏義和拳邪教楊姓一案。
拏獲楊四海。
據供、伊父在日會拳。
借此防夜。
伊自小未學。
張九錫、并元城童姓、都不認得等語。
楊四海之父。
既經會拳。
其人必非安分之徒。
或曾經招人學習。
以緻有義和拳名色。
亦未可定。
伊子亦斷無不随同學習之理。
所供未必可信。
恐系畏罪支飾。
即所稱并不認得張九錫之語。
亦難憑信。
如果該犯與張九錫、素未謀面。
則張九錫又何所見聞。
遽行控告。
種種情節。
殊屬支離。
着傳谕國泰、即提集該犯。
嚴加确究。
務得實情。
毋使遁飾。
今張九錫已解赴豫省。
着傳谕胡季堂等、即将張九錫詳悉研訊。
與楊四海何時相識。
曾否至其家。
因何得知其傳習義和拳邪教。
一面飛咨國泰查訊。
一面據實奏聞。
其元城童姓。
據供亦不認得。
并着周元理、質訊童姓。
供詞是否相符。
一并移咨國泰辦理。
所有國泰原摺。
着鈔寄胡季堂等、及周元理閱看
○又谕、前據高晉奏繳違礙書籍内。
有九十九籌一書。
計四本。
系明人顔季亨所撰。
其中诋斥之處甚多。
較尋常違禁各書。
更為狂悖不法。
随即銷毀外。
但此書既已流傳。
必不止此一部。
着傳谕薩載、楊魁、于江省再行切實搜查。
如有續行查出者。
即封固送京。
不必俟彙齊他書奏繳。
并應查此書有無刊刻闆片。
一并起出解京。
并恐各省。
亦有傳布收藏者。
着傳谕各督撫、一體嚴查。
盡數解京銷毀。
毋使片紙隻字存留。
各督撫不得視為具文。
漫不經意。
緻幹重戾
○又谕、本日郝碩奏到摺内。
一系民數谷數。
一系常平義倉實存谷數。
此等彙奏事件。
理應于摺由内。
先将款項标識明晰。
朕披閱之下。
方可一目了然。
今郝碩兩摺。
均未将款項聲明。
竟似一事兩奏。
殊欠明晰。
郝碩新任巡撫。
于彙奏各事件。
款項式樣。
尚未熟悉。
着傳谕郝碩、嗣後奏摺。
務将所奏事由聲明。
勿再似此含混
○丁卯。
谕、據陸燿奏、親母陳氏、現年七十九歲。
久患痰症。
入冬以來。
病勢轉劇。
非臣親身調護。
則晝夜不甯。
而以此牽懷。
必至公私兩負。
懇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