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
未足憑信。
着傳谕薩載。
會同郝碩。
即提訊通判宋登侖、及經手之關書人等。
将原發銀兩。
是否平兌短缺。
及該委員有無侵蝕之處。
秉公查訊。
據實具奏。
不得稍存瞻徇。
以便交部核拟。
所有短平銀兩。
并令該撫速饬該道。
另委妥員補解。
勿再遲延。
所有刑部原摺。
并着鈔寄閱看
○軍機大臣議奏、邁拉遜、德成、辦理岫岩、熊嶽、複州、三處城垣。
意見不同。
臣等遵旨詢問。
查得岫岩地方卑窪。
舊城基址較高。
應即就該處加修。
将衙署倉庫。
移建城内。
複州土性松浮。
若城垣根腳。
外用磚修。
内填灰土。
不能堅固。
應将拆下石料挪砌。
俱用石工。
至熊嶽、城南逼近沙河。
應于臨河堅築泊岸。
再于上遊添設挑水壩。
俟興工時。
度地辦理。
商之邁拉遜、德成等、均無異說。
請仍交伊等酌辦。
從之
○戊寅。
谕、據袁守侗等奏、大學士高晉、前在八堡工次。
偶患咳嗽。
痰中帶血。
嗣複受風寒。
至本月初十日以後。
飲食少進等語。
朕心深為廑念。
着派乾清門侍衛一等子布彥達赉、帶同太醫院堂官陳世官、馳驿前往河南診視。
俾得速痊。
用示優眷
○谕軍機大臣曰、高晉等奏、儀封十六堡漫工。
已于十八日寅時合龍。
随即馳奏。
正在督率将備等、趕緊加鑲追壓。
乃東壩忽又有蟄陷。
至十九日寅時。
連金門全埽、塌去十餘丈。
西壩亦平蟄七八丈。
現在搶護出水。
可期保住等語。
今歲河南漫工。
屢築屢蟄。
久切萦懷。
昨聞奏報合龍。
方為稍慰。
不意複有蟄塌之事。
為從來堵築漫口所未有。
實不解系何故。
據高晉等奏、請将伊等交部嚴加議處。
轉可不必。
高晉等在工督辦。
今工作未經堅妥。
自不能辭咎。
但伊等俱系屢經獲譴之人。
即再予以議處。
仍不過革職留任。
及革任注冊。
既不足以示懲。
亦複無益于事。
且朕于此事。
亦覺抱愧。
又何顔将若輩議處乎。
此摺竟毋庸交部。
止将昨日議叙之旨徹回。
作為尚未辦竣之局。
且俟合龍妥固。
再為發鈔可耳。
至所稱東壩裡六七丈。
裂縫尺餘。
其時外水湧高。
溜勢湍激。
随鑲随蟄等語。
此固保護未能周慎所緻。
但外水湧激。
自系堤外存積之水。
向内流注于全河。
離堤尚遠。
或可藉外水趨河。
刷動中泓。
逼溜東注。
于全河形勢。
似不為大礙。
此時轉不必急與水争拒。
徒費料作。
且不妨稍緩施工。
俟外水勢平。
不能内漾。
再上緊加工堵築。
自可期事半功倍。
若河身距堤甚近。
則又當另酌機宜。
設法妥辦。
朕見及此。
似屬事理之正。
然非身臨其境。
得之目睹。
可以相機指辦也。
不知高晉等、曾如此籌度否。
且以朕所指示為何如。
着傳谕高晉等、就該處情形。
及谕旨指詢處。
妥協酌辦。
并将蟄塌處、及外水形勢。
繪圖貼說呈覽。
又據袁守侗等奏、高晉現在患病。
深為廑念。
已派太醫院堂官陳世官、令乾清門侍衛布彥達赉、帶同馳驿前往診視。
高晉、務須加意調攝。
不宜過勞。
即堵築要工。
止須在寓。
與衆詳悉商酌。
不必力疾。
親在堤上辦理也。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仍将應行覆奏事宜。
及高晉近日病體若何。
即行由驿覆奏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駁勒爾謹、請減甯夏府屬捐監糧數一摺。
前據勒爾謹、以甯夏所收糧數。
不敷支給。
請照蘭州等處之例。
每名八十石減數收捐。
經戶部議駁。
朕降旨令該督、将實在情形具奏。
茲勒爾謹、仍以不敷支發之說陳請。
而戶部則稱、查據該府曆年冊報出入總數。
核以現在報捐情形。
無慮不敷等語。
戶部所言。
頗為近理。
朕亦不能代勒爾謹、曲為之解。
駁诘該部也。
着将戶部摺内。
朕折角處。
鈔寄勒爾謹閱看。
令其據實覆奏。
如果該府屬另有籌辦情形。
勒爾謹、不妨據實陳奏。
候朕酌量降旨
○辛巳。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谕、八旗入官地畝。
向來原準賣給八旗官兵。
嗣因不肖之徒。
私行賣與民人。
種種滋弊。
始令入官取租。
現在生齒日繁。
八旗人等圈地。
俱在京城附近五百裡内。
數目有限。
若仍将此項地畝入官取租。
旗人産業。
不免日漸短少。
嗣後所有入官圈地。
加恩仍照舊例。
賣給官兵。
着都統等、嚴密稽查。
不許私自賣與民人。
以示矜恤八旗之意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壬午。
以二等侍衛烏爾圖納遜、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三等侍衛承安、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原任錦州副都統德福、為熊嶽副都統
○癸未。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甲申。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據索諾木策淩奏稱、遵旨将素赉璊解京審訊後。
交院照例定罪。
加恩留其王爵。
予以罰俸等語。
所見尚是。
素赉璊到京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