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以下其下。
而其道有弗大光者乎。
或曰、如此則益彖祇為為君者言之乎。
曰、易無不該。
且一邑有一邑之上下。
一家有一家之上下。
推是道也。
孰無自上下下之理。
而吾在君言君。
惟引以為已鑒耳。
講官暨侍班官跪陰畢。
大學士于敏中、協辦大學士英廉、奏曰。
皇上乾行不息。
謙尊而光。
首庶物而宵旰惟勤。
集衆善而壤流并蓄。
洵作所于無逸。
受益于有容矣。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不勝欽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還宮
○谕曰、文绶奏、榮縣、富順、地方。
訪有奸民惑衆之事。
分饬司、道、前往各該處。
率同該府縣等。
嚴速查拏。
并親赴督辦。
已将收受僞照之畢登臣。
及造謀為首之羅朝臣拏獲。
又續獲要犯龔海、吳懷應、鄧朝玉、及供出夥犯共五十一名。
又起獲绫片執照。
及黃布小旗。
共五十九件。
現在根究嚴緝。
研訊确情。
從重辦理等語。
奸民膽敢假造旗記執照。
捏寫僞職。
傳布邪言。
招人入夥。
不法已極。
該督一聞禀報。
立即親往該處。
督同道府等。
嚴速查拏。
于數日内。
将首夥各要犯緝獲。
并究明造謀糾夥惑衆各情節。
所辦甚為妥速。
文绶、及該道德克進布、陳奉茲、陳燮等。
俱着交部、照勒爾謹辦理河州王伏林一案之例議叙。
所有榮縣知縣符兆熊。
首先訪拏破案。
甚屬可嘉。
着于事竣時。
送部引見
○又谕曰、烏珠穆沁親王朋蘇克喇布坦。
來京病故。
着加恩賞銀三百兩。
照例遣侍衛祭奠
○轉吏部右侍郎王傑、為左侍郎。
以戶部右侍郎劉墉、為吏部右侍郎
○以通政使司副使袁芳松、為大理寺卿。
原任禮部左侍郎降三級調用瑪興阿、大理寺少卿江蘭、為太仆寺卿
○庚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恩慕寺行禮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據常青等奏、上年随往盛京官員兵丁等。
換回商都、達布遜諾爾、達裡剛愛、牧場馬。
一萬一百七十七匹。
駝、一千二百六十四隻。
因路途遙遠。
倒斃者多。
請于此次十分之中。
準賞倒斃二分。
後不為例等語。
昨官兵等、所換太仆寺馬、三千九百餘匹。
業已加恩、寬免一半。
今常青等所奏、商都、達布遜諾爾、達裡剛愛、牧場馬駝。
亦系向盛京官員兵丁等換回者。
着加恩、亦照太仆寺牧場馬匹之例。
寬免一半
○谕軍機大臣等、據文绶奏、榮縣、富順縣、有奸民畢登臣等。
傳布邪言。
捏造僞印。
招人入夥。
即自省起程。
馳赴該處。
督同該司道等。
嚴速查拏。
已将首夥各犯緝獲究審等語。
所辦甚好。
已另降谕旨。
将該督等交部議叙矣。
奸民敢于光天化日之下。
傳布邪言。
捏造印照。
散給多人。
糾夥不法。
其情罪實為可惡。
不可不盡數拏獲。
從重治罪。
至所稱朱天龍、其裡居蹤迹。
尤宜根究明确。
嚴緝速獲。
毋使首惡得以漏網。
着傳谕文绶、務将匪夥各犯。
嚴加審訊。
務得确情。
并于定案時。
多辦數人。
大示懲創。
俾共知儆畏。
仍當一面奏聞。
一面即行正法。
勿使兇徒稍稽顯戮。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辛酉。
谕曰、吏部奏請、将四庫館效力年滿議叙人員。
嚴加考試。
分别核辦。
所奏是。
應如此辦理。
此項在館人員。
雖系自備資斧效力。
而議叙實不免過優。
殊非慎重名器之道。
朕原因四庫全書。
卷帙浩繁。
既辦一大事。
即不能計及小節。
略予從優。
非不知其中有些微小弊也。
但思恩施固當令均沾。
而錄叙亦不宜太濫。
況人多即流品混淆。
自當明示區别。
嗣後此項議叙人員。
着照部議、彙齊五十名。
奏請考試一次。
惟是伊等寫書時。
大率倩人代繕。
其本人字畫。
未必悉能工楷。
将來考試時。
着派出閱卷大臣。
稍為寬取。
不必照正考之例。
過于精核。
以示格外體恤之意。
其有不到、及倩人代作諸弊。
仍着照部議嚴察
○又谕曰、吏部議、山西、陝西、甘肅、三省。
濫給高樸家人銀兩之驿站各員降調。
現已加恩、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矣。
驿站官員。
濫給銀兩。
予以實降。
固屬應得之罪。
因此三省員數過多。
特從寬典。
第念同案之直隸省、應議各員。
業經降調。
是人數過多者。
得以邀恩格外。
而人數少者。
不免向隅。
非朕辦理庶務、從不肯屈人之本意。
所有前此直隸議處一案。
除臬司達爾吉善。
因其平日辦事。
本無足取。
是以革任。
俟其到京時。
原欲酌用。
着該部帶領引見。
其餘降調各員。
并着加恩、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如已出缺離任者。
仍着發往該省。
交該督、遇有相當之缺補用
○又谕、上年湖北被災處所較多。
藩庫存銀一百一十四萬餘兩。
俱因赈恤動用。
并借動封貯銀、三十五萬兩。
業經降旨、于浙省撥銀七十萬兩。
部庫撥銀六十萬兩。
解往該省。
止敷正赈加赈之需。
即歸還封貯原款。
為數亦未為充裕。
着再于部庫、撥銀一百萬兩。
解交該省司庫存貯。
以資儲備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阿桂等奏、另籌引河壩工一摺。
自應如此迅速辦理。
已于摺内批示發往。
現在所挑引河。
既不能得引溜之益。
自不可不改弦更張。
今阿桂等、酌拟新挑引河。
即系朕前此朱筆标示之處。
經伊等親往履勘而定。
自必确有所見。
諒非迎合朕旨。
應即上緊興工。
但既已擇地另挑。
非寬深不能得力。
必須開挑極寬。
庶可掣動大溜。
其河底、尤須挑挖深通。
使成建瓴之勢。
方為有益。
至所築之攔黃壩。
更當培築寬厚。
由西南向東北。
令挑溜逼向引河。
不可複似從前之單薄。
緻有閃挫。
即所費浮于原估之數。
亦不靳惜。
阿桂等自不複存省費之見。
總之此次施工。
果能一舉集事。
所費歸于實濟。
雖多亦不為過。
若如高晉等、原辦之引河。
屢引不就。
徒成虛擲。
豈非因欲省費。
而轉成妄費乎。
阿桂等當善體朕意。
妥速籌辦。
以慰懸注。
至該處河工諸事。
僅據伊等屢次奏到圖摺。
未能悉其實在情形。
袁守侗自開工至今。
皆所目擊。
其見聞自必真切。
今阿桂在工董辦。
袁守侗現無專辦之事。
着即速馳驿來京。
朕得以面詢一切。
且伊母亦已高年。
袁守侗并可因便省視。
公私俱屬有益。
俟其到京住數日後。
再令前往。
朕既得面為講論。
即袁守侗、亦更得安心辦事矣。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袁守侗奉到此旨。
即日起程。
阿桂等仍将新挑之引河。
于何日興工。
拟辦寬深丈尺若何。
即行由驿覆奏
○壬戌。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等覆奏、順堤河攔黃壩情形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今引河既移向十堡施工。
其順堤舊有之攔黃壩。
原可無庸置議。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