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新挑引河。
實為全河關鍵。
必須挑挖極寬極深。
方能得引溜之益。
據奏、已于二月初一日興工。
計共十二段。
派員分頭趕辦等語。
自可期迅速集事。
至籌辦新壩。
亦據奏、現已挖槽。
填壓柴土。
盤做兩岸壩台。
陸續接築等語。
自應上緊趕辦。
閱昨日進到圖樣。
此次所辦之攔黃壩。
名為築壩。
其實即系移堵口之工于此。
仍須進埽合龍。
工程最為着重。
所有壩身。
務須幫鑲寬厚。
以次接築堅固。
方能得力。
至口門收小時。
溜勢必緊。
自不能不仍用兜袖之法。
其兩袖頭、尤須較壩身更加寬厚。
始能抵禦急溜。
不虞沖激。
庶可藉回溜收功。
但必須俟引河挑成。
先放引河掣動大溜。
然後将壩工合龍。
方為萬全之策。
仍着将新築壩工。
詳晰繪圖貼說。
并将現辦壩身丈尺。
較舊寬厚若幹。
及兩袖頭拟加厚若幹。
一并開明具奏。
至該處實在情形。
究非紙上空言所能盡曉。
昨已有旨、令袁守侗即行馳驿來京。
俟其到京。
面加詢問。
方能深悉耳。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即由驿覆奏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如例。
停止筵宴
○癸亥。
左都禦史邁拉遜、以疾乞解任。
得旨、邁拉遜着原品休緻
○予故喀爾喀紮薩克多羅郡王車木楚克紮布祭如例
○甲子。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曰、邁拉孫所遺鑲藍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永貴補授。
永貴未到京以前。
着弘暢暫署
○谕軍機大臣曰、永和等奏、修建須彌福壽之廟。
所需匠役。
現有數千之多。
并運用物料夫役。
亦複不少。
日食米石。
在所必需。
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未免稍昂。
請于承德府常平倉、所存谷内動用二萬石。
粜給夫匠人等支食。
仍于工價内。
扣除谷價。
交地方官、俟秋成平賤之際。
如數買谷補額等語。
廟工夫役衆多。
米價不無昂貴。
自應設法通融辦理。
但常平谷石。
原為地方儲備調劑之用。
亦當留其有餘。
況從前辦理普陀守乘廟工程。
止借用宮倉谷一萬石。
此次即欲暫借動常平倉谷。
亦祇可借用一萬石。
照上屆妥協出粜。
仍令該地方官。
俟米價平賤時。
即照數買補歸款。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索諾木策淩奏稱、接奉谕旨、令将額敏和卓、所管莽噶裡克屬下回民徹出。
另設阿奇木伯克管理。
查從前莽噶裡克所管回民。
編入額敏和卓佐領者。
僅十九戶。
餘俱移駐伊犁。
将此十九戶徹出。
另設伯克。
不成部落。
請并入素赉璊所管回戶内。
作為素赉璊屬下。
安插魯布沁。
其餘回衆。
全行徹出。
仍住吐魯番、烈木沁、辟展、托克遜、哈喇和卓等處。
酌設伯克管束。
再吐魯番系居中之地。
田肥水足。
請建城、撥滿兵駐防。
裁辟展大臣、請旨另放領隊大臣一員。
骈劄吐魯番等語。
朕以吐魯番等處。
為通烏噜木齊扼要之區。
彼處回民衆多。
若令素赉璊管領。
延及世世。
所領回民益多。
非經久之計。
素赉璊現既獲咎。
應乘此時整頓。
故特降谕旨。
令将前在瓜州随額敏和卓、後複派往本遊牧舊屬人。
仍留與素赉璊管理。
其餘莽噶裡克、舊領人地。
悉徹出。
照布固爾、庫車等處例。
另設伯克管理。
今閱索諾木策淩所奏。
莽噶裡克舊管回人。
祇十九戶、歸額敏和卓管束。
徹出另設伯克。
不成部落。
請并入素赉璊所管回戶安插。
查素赉璊現管回戶。
雖非莽噶裡克屬回。
然系節次施恩。
着額敏和卓管領者。
并非素赉璊正項屬人。
即徹出分撥。
亦無不可。
但未審回民果否情願。
于伊等生計、果否有益。
永貴此時。
諒已至辟展。
着傳谕永貴、會同索諾木策淩、詳悉籌議具奏。
再素赉璊現已到京。
命軍機大臣等、另行拟辦矣。
朕意欲留彼在京。
不行遣回。
至吐魯番建城駐兵。
裁辟展大臣。
設領隊大臣。
駐劄吐魯番。
尚非今日急務。
均着傳谕永貴、與索諾木策淩、一并熟籌。
定議奏聞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三奏稱、山西按察使李承邺、奏請鑄給吏目、典史、印信。
并将現用條記之汾州、平陽、兩府通判。
由部補給關防。
奉旨交議。
查汾州、平陽、通判。
向因與知府同城。
未請給關防。
但均有專管屯糧事務。
僅用司頒條記。
未昭慎重。
應如李承邺所請、各補給部頒關防。
吏目、典史、管監獄而兼緝捕。
印官公出。
緊要事、代用文稿。
亦應部頒钤記。
查汾州、平陽、通判。
該撫既稱專管屯糧事務。
應如所奏、各給部頒關防。
至吏目、典史、既有司頒條記。
足昭信守。
無庸部頒钤記。
從之
○乙醜。
遣官祭關帝廟
○丙寅。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據陳輝祖奏、現在豫省堤工重務。
需員差委。
即将來每歲修防疏洩。
其稽察厘剔。
既不便令同官久任之員。
緻多瞻徇。
而地方要件。
亦有随時查辦之事。
必得妥幹之員。
以資遴委。
因初莅豫省。
屬員均系甫經識面之人。
若奏請揀發。
亦恐人地生疎。
懇請将現任湖北同知永慶、陳嘉谟、陳文緯、通判歸朝煦、知縣李之駿、發往豫省等語。
督撫奏調隔省官員。
屢經降旨饬禁。
但豫省現有堵築漫工。
急需幹員差委。
非尋常奏調者可比。
所有陳輝祖、請調豫省之永慶等五員。
俱準其發往差委。
遇缺酌補。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該部知道。
尋大學士暫署湖廣總督三寶等奏、武昌府同知永慶。
系附省首廳。
漢陽府同知陳嘉谟。
承辦事繁。
均難驟易生手。
請仍留湖北。
得旨、如所請行
○又谕曰、文绶奏、查審榮縣奸民。
散照惑衆一案。
将首夥各要犯。
先行分别正法一摺。
應交該部核拟具奏。
據稱、嚴訊首犯韓培元等。
曾于乾隆三十五年。
在榮縣地方。
商同縣民龔海等。
雕刻僞印。
钤蓋黃绫。
填寫職官。
散照騙錢。
至三十六年。
因衆人生疑。
随經毀照止息等語。
韓培元等、先在榮縣惑衆不法。
已越兩年。
以緻衆疑。
是無人不知也。
該縣知縣千把等。
并不查拏究治。
其該管之知府守備等。
漫無覺察。
實難辭咎。
且其時正當金川生事。
尤應一切留心鎮靜。
若雲正印皆辦軍需。
亦當有署理之員。
該督既經審出實情。
即應将是年該管專管之文武員弁。
查明參處。
何以文绶并未辦及。
殊屬疎縱。
本應予以議處。
但前該督一聞禀報。
立即親往查拏獲犯。
訊出造謀糾夥各實情。
頗為妥速。
曾降旨将文绶照例議叙。
今文绶不将前案文武官查參。
殊屬非是。
其功過止可相抵。
無庸複予議叙。
并着傳谕、嚴行申饬。
其餘此案在事道府以下各員。
仍遵前旨議叙。
所有三十五、六、兩年分。
失察管轄各員。
并着文绶、速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