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其子孫、将闆片書本。
一并繳出。
奏聞送京查銷。
至于我朝祖宗以來。
恩澤深入民心。
一切皆由宸斷。
及朕侍皇考。
親見十三年中。
深仁善政。
并不由于臣下之奏請。
而下情亦毫無不能上達之處。
朕臨禦四十四年。
所辦之事亦然。
内外大臣。
亦從無有擅權不法。
及分門植黨。
經言官劾奏者。
設果有之。
皇考及朕、非不能核實查辦。
而科道中、亦從無摭拾風聞。
僅以糾彈塞責者。
綱紀最為整肅。
而内外諸臣。
為國整饬綱紀。
實心任事。
及效命疆場者。
無不生被殊恩。
死垂不朽。
或優入賢良祠。
以表揚其善。
并不藉章奏虛詞。
以為美談也。
若明季諸臣。
惟以虛名相尚。
彼此黨同伐異。
攻讦不休。
并有虛拟一稿。
未經陳奏。
亦刊入文集。
以弋取稱譽者。
其锢結不解之惡習。
深可痛恨。
今幸積弊久已廓清。
豈宜複使潛滋暗長。
若黃檢之刊布伊祖黃廷桂奏疏。
仍不免蹈前人覆轍。
恐衆皆效尤。
其為患将無所底止。
不可不豫防其漸。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黃檢、現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并着來京候旨。
福建巡撫員缺。
着增福補授。
其江蘇布政使員缺。
着吳壇補授。
何裕城、着調補江南河庫道。
所遺河南河北道。
今正用人之際。
其員缺、着朱岐、速行前往署理。
俟服阕再行實授。
何裕城俟朱岐到後。
再赴河庫道之任。
吳壇俟何裕城到淮。
再赴江蘇藩司之任。
增福俟與吳壇交代後。
即起程來京請訓。
再赴新任。
增福未到福建之前。
所有巡撫事務。
着楊景素兼署。
并令黃檢速行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昨袁守侗在京。
面詢河務事宜。
據奏、南岸堤工。
有應行修補者。
業已具奏核辦。
其北岸堤工。
亦多有殘缺之處。
高晉在時。
以其尚屬可緩。
未經議及等語。
朕意北岸堤工。
就現在而論。
雖似不關緊要。
但黃河溜勢無常。
設溜或趨北。
則北岸又為着重。
若不豫行培補堅實。
何以禦盛漲而保安瀾。
是北岸堤工。
亦不宜視為末務。
即或所費較多。
而先事豫防。
較之事後堵築。
其費帑多寡。
奚啻霄壤。
又不可不就全局核計也。
但北岸之堤甚長。
其應補情形。
非大臣親行履勘。
不能核實。
曾面谕袁守侗到工後。
即同阿桂、姚立德、前往逐叚細勘。
據實核估具奏。
上緊興工。
第袁守侗、甫于今日起程。
其到豫計須旬日。
目下正當桃汛。
而今年伏汛。
亦較往年為早。
既為未雨綢缪之計。
則愈早愈佳。
現在挑挖引河。
已有藩司榮柱承辦。
而開放引河之事尚早。
此時無庸阿桂在工坐督。
阿桂接奉此旨。
可即會同姚立德。
親赴北岸。
将應修補堤工。
通行詳悉查勘。
據實确估。
一面奏聞。
一面擇日興工。
倘現發之帑。
尚不敷用。
即按應用之數。
再請續發。
亦無不可。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谕令阿桂等知之。
仍着将如何查辦情形。
由驿履奏
○又谕曰、黃檢私行刊刻伊祖黃廷桂奏疏一事。
甚屬非是。
已降旨通行嚴切曉谕。
并将黃檢交部嚴加議處。
并令來京候旨矣。
所有原刊奏疏闆片。
并刷印過若幹部。
曾經分送何人。
亦令黃檢逐一查繳。
黃檢久任山西藩臬。
恐即系在山西刊刻。
其書闆或尚存晉省。
又高樸路過該省。
尚經分送。
則黃檢在任時。
分送上司僚屬者必多。
着傳谕巴延三。
即行逐一查明。
彙齊解送來京。
毋任稍有遺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昨閱繳到高樸任所書籍。
有黃廷桂所奉朱批奏疏刻本。
必系黃檢在山西時所刊。
恐闆片尚在晉省。
且高樸處尚有其書。
則黃檢在山西。
曾經分送之人必多。
因谕令巴延三。
即行查明。
解京銷毀。
今複思黃檢、既為伊祖黃廷桂刊刻奏疏。
閱時必久。
巴延三豈無見聞。
其刻成後。
亦必送與該撫。
更不得诿為未睹。
巴延三見黃檢如此謬妄。
并不即行劾奏。
殊屬非是。
然此等瞻徇情面之事。
各督撫俱所不免。
設使黃廷桂為督撫。
見其布政使為此事。
自必據實糾彈。
或大學士傅恒為外任。
遇此等事。
亦必舉以入告。
其餘已故、及現在大臣中。
未必能更有其人。
但皇考刊布朱批谕旨。
俱經聖心删定。
為臣子者。
豈得于此外妄為增減。
至于朕之朱批。
并未刊行。
又豈臣下所宜私刻。
況朕前經降旨。
督撫等奏摺、奉有朱批者。
概不得引入章奏。
則朱批之不宜宣示。
尤所共知。
況巴延三、曾為軍機章京。
于此事更當深悉。
乃于黃檢妄行刊刻之事。
視同泛常。
竟不具奏。
惟狃于官官相護之惡習。
全不以國家大體為念。
天良何在。
巴延三、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令其扪心自問。
明白回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尋奏、黃廷桂奏疏、查系黃檢任山西按察使時私刻。
刻時初無聞見。
但黃檢曾送一部。
不将謬妄處奏聞。
實屬糊塗。
請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該部嚴察議奏。
尋吏部議請革職。
得旨、巴延三着革職、從寬留任
○又谕曰、黃檢私行刊刻伊祖黃廷桂奏疏一事。
甚屬謬妄。
已降旨通行嚴切曉谕。
并将伊交部嚴加議處。
令伊即來京候旨矣。
此項闆片。
自系黃檢在山西時所刻。
其闆片或尚在晉省。
或并有分送之事。
已谕令巴延三就近查繳。
若闆片攜往福建任所。
從前印過若幹部。
曾經分送若幹部。
着傳谕黃檢、令其即速查明。
将闆片書本。
即速解京銷毀。
若再有隐匿。
則其獲戾更重矣。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曰、何裕城、現經調補江南河庫道。
其河南河北道員缺。
亦屬緊要。
因思前任道員朱岐。
在豫多年。
河務頗為熟谙。
該員丁憂回籍。
已屆年餘。
現有旨令其署理河北道印務。
該省現有堵築疏浚各事宜。
需人辦理。
着傳谕周元理、即速傳知該員。
由原籍束裝。
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将此并谕阿桂知之。
○又谕曰、原任河南開歸道周于智。
在豫年久。
于河務頗為熟谙。
前因告病、回籍調理。
今聞該員病已向痊。
豫省現有修防疏浚各工。
需員辦理。
着傳谕李侍堯、迅速傳知該員。
如已痊愈。
即由原籍馳驿赴豫。
并谕阿桂等、俟該員到工。
酌量委用。
遇有河道缺出。
即行奏補。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禮部左侍郎申保、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署工部左侍郎彭元瑞、為戶部右侍郎
○丁醜。
谕、朕閱黃廷桂奏疏刊本。
載有皇考及朕朱批。
自系黃檢所刊。
實屬謬妄。
已将黃檢交部嚴加議處。
即令來京候旨。
并通行曉谕矣。
因複令軍機大臣、詢之黃廷桂曾孫黃文燝。
據稱、伊家并未見此刻本。
即伊曾祖祠堂。
及伊曾祖母處。
均無此書。
并問之老家人。
亦不知此書刻自何處。
其太吉堂、實系伊家公共堂名。
至伊曾祖黃廷桂、錄存奏疏稿本。
聞伊曾祖身後。
即經伊叔等取去。
不知歸在何人之手等語。
黃檢等兄弟三人。
一為總兵黃模。
一為知府黃栻。
皆非能刻書之人。
其為黃檢所刻。
更無疑義。
但伊既為伊祖彙刊奏疏。
乃于伊祖祠堂。
及伊祖母處。
俱不留置一部。
可見其镌刻此書。
并非實欲效法其祖。
思為表揚。
不過刷印多本。
分送衆人。
圖于顔面增光。
且博取虛名耳。
或其事由于庸劣幕友之慫恿。
亦未可定。
但黃檢身系漢軍世仆。
本不當學漢人之刻集沽名。
況伊祖殁後。
受恩極為優異。
入祀賢良。
世襲伯爵。
并于紫光閣圖形。
已足名垂不朽。
更何藉奏疏流傳為重。
是黃檢此舉。
非惟不能繼乃祖之志并不能體乃祖之心。
朕将黃檢不次擢用實望其克肖祖風。
若早知其如此。
必不加恩簡任矣。
仰惟皇考朱批谕旨。
導人善而戒人為非。
裁其過而引其不及。
因人施教之聖心。
至深且切。
黃檢如果能敬繹遵行服膺勿失。
其于立已服官之道。
該括靡遺。
又何待刻其祖所奉朱批。
方足為法哉至朕臨禦以來。
不特朱批從未镌刻。
即曆年所降谕旨。
前經大學士蔣溥、奏請刊布。
朕亦未允行。
蓋因習見皇考時。
每召九卿等進見。
冀人領悟。
乃訓誨開導。
反覆數千言。
諸臣退出。
惟竊語跪聆踰晷。
形體疲勞。
從無言及聖訓之當深體者。
足見衆情、非可口舌化導。
朕故不欲以批答之詞。
宣布之旨。
付之剞劂耳。
至于朱批谕旨。
曾經皇考親加删定。
豈臣下所可稍為增減。
若朕之朱批。
既未刊行更非臣子所當漏洩。
況君前臣名。
古今通義。
朕偶抽閱所刻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