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照例辦理。
得旨、覽。
○以禮部尚書德保、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完縣民李兆雲妻高氏。
○戊戌。
谕、昨據福隆安等奏、查訊井陉縣民、聚衆抗官一案。
所控知縣周尚親、科派款迹。
在所不免。
必須徹底根究。
已降旨、将周元理解任。
聽候查辦。
今複據福隆安等奏、訊據該縣管門家人駱榮、供稱上年八月。
采買倉谷三千石。
官價原系九錢三分。
彼時将銀換錢給發。
适錢鋪短錢。
該縣止照六錢銀數。
給發錢文。
其餘三錢三分。
若百姓無話。
即不找給。
今年正月間。
聞金柱等莊。
有人要告。
随傳集本縣各莊鄉保。
找發銀三錢三分。
其二十八莊。
俱經領去。
惟金柱等四莊。
不肯補領。
即赴府呈控。
質之該縣周尚親。
亦不能辯。
其為先侵後吐。
已屬顯然。
尚須逐案質證明确。
方可定拟結案等語。
是該縣周尚親、親扣谷價一款。
業經審實。
所侵數至盈千。
且滋怨激變。
其罪已難輕逭。
着福隆安等、即将各款審明。
一并從重定拟具奏。
至周元理、于所屬知縣中。
有此等派累劣款。
經縣民控告。
并不切實查辦。
遵朕向降谕旨。
另摺奏明。
于懲治奸民後。
續将該縣劾究。
且于審拟結案摺内。
聲叙查明該縣均無不合。
顯系有心開脫。
冀以虛詞了事。
實出情理之外。
不意周元理竟至于此。
及傳旨詢問周元理。
其覆奏之摺。
僅認不行續參之過。
而于稱該縣并無不合一語。
匿不提及。
尤屬避重就輕。
巧為支飾。
蓋周元理亦自知袒護劣員。
應獲重譴。
故爾文過飾非。
此等伎倆。
豈能施之于朕前乎。
可以存此一句疑案。
即為無過。
而朕之處分。
為過嚴抱屈乎。
周元理在直多年。
由縣令洊擢總督。
其平日偏徇屬員。
諸事彌縫之習。
锢蔽已久。
但向未敗露。
朕亦不肯過于逆億。
即各督撫于所屬各員。
曲為護庇。
皆不能免。
而未經發覺。
朕并不肯以苛為察。
以刻為明。
多方究诘。
即或遇有袒徇屬員之案。
其事涉因公者。
無不從寬留任。
即如高晉一人。
革任注冊。
至十餘案之多。
其明證也若周元理于科派激變之劣員。
置之不問。
且稱其并無不合。
顯為開脫。
其于政體官方。
所系甚大。
非尋常徇庇可比。
此而不加整饬。
何以服民心而肅法紀。
周元理簡任總督以來。
辦理諸事。
頗為盡心。
朕方且憐之。
即派福隆安前往查辦。
曾經面谕、不願周元理之果有此事。
今既審明屬實。
不能因周元理之小節足取。
複示姑容。
朕綜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功罪輕重。
惟視人之自取。
此事若複姑息。
非所以示公允。
且恐各省效尤。
吏治尚可問乎。
周元理本應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
姑念其年老。
着革職、仍加恩賞給三品銜。
在正定隆興寺。
同劉浩管理廟工。
效力贖罪。
其司、道、府、等官。
應行議罪議處者。
着福隆安等、于審結此案時。
一并參奏。
再降谕旨。
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據福隆安查奏、井陉縣民、聚集一百餘人。
于二月十三日午後。
赴正定府劉浩寓所。
控告該縣科派各款。
劉浩并未出見。
惟向知府告稱、我系辦理工程之人。
未便多管此等事件。
知府出告衆人。
于三更時。
方各散去。
随将此事詢之劉浩。
亦無可置辯等語。
劉浩系欽差大員。
于地方尋常事件。
自不應幹與。
若遇此等聚衆控官之事。
雖不受其控辭審理。
亦當據實、以有此事入告。
豈得視同膜外。
置若罔聞。
劉浩此次辦理廟工。
諸事見小推诿。
朕因其平素為人。
本系如此。
不足深責。
乃于此等大案。
亦竟漠不關心。
藉詞推诿。
又安用此侍郎為耶。
劉浩、着革職。
仍加恩賞給三品銜。
留于隆興寺。
同周元理、管理廟工。
效力贖罪。
其工部侍郎員缺。
着汪廷玙補授。
汪廷玙現在出差。
徐績近複丁憂。
工部漢侍郎乏人。
徐績百日未滿之前。
着謝墉暫行兼署
○又谕曰、直隸總督員缺。
着楊景素調補。
閩浙總督員缺。
着三寶調補。
圖思德、着補授湖廣總督。
其貴州巡撫員缺。
着舒常補授。
倉場侍郎員缺。
着雅德調補。
所遺工部侍郎員缺。
着惠齡補授。
仍留伊犁、為領隊大臣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隆安等奏、查訊井陉縣知縣周尚親、侵扣谷價一款。
業經審實。
是周元理之罪。
已無可逭。
現在明降谕旨。
将周元理革職。
仍加恩賞給三品銜。
在隆興寺、辦理廟工。
至劉浩、于井陉縣民。
聚集一百餘人。
向伊寓所控告。
劉浩置之不問。
又不據實奏聞。
亦不勝侍郎之任。
并降旨将伊革職。
加恩賞給三品銜。
同周元理、管理隆興寺廟工矣。
至周尚親侵扣谷價。
數已盈千。
又複激變縣民。
非僅監守自盜可比着福隆安等、于審明後。
從重定拟具奏。
至奸民聚衆。
抗官毆差。
頑梗不法。
其為首、及在場之人。
情罪甚屬可惡。
自不便輕縱。
其因知縣侵扣谷價。
以緻滋怨上控之犯。
應分别稍予末減。
方為平允。
着福隆安等、即就案情。
另行分别定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以原任總兵、現在頭等侍衛上行走常泰、為浙江衢州鎮總兵
○己亥。
祭先農之神。
遣理郡王弘<日為>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進呈繙譯進士卷。
朕細加閱看。
所拟第一、第二、兩卷。
雖不甚精當。
尚無大疵。
且所繙元郝經字樣。
亦屬相合。
其所拟第三卷。
将元郝經誤繙。
闱中應尚有備取之卷。
着德保等、複加檢閱遴選。
如有别卷繙元郝經無誤。
文義尚堪錄取者。
即将此卷易換填榜。
毋庸複行進呈。
若實在别無合式之卷。
再将此卷錄取。
将此谕令德保等知之
○又谕曰、周元理覆奏、接奉谕旨。
自行請罪一摺。
不值更為谕示周元理。
第閱摺内、有家人駱三等。
雖經按察使文祿、用刑訊問。
但臣并未親加刑訊。
審出确情等語。
此一節甚有關系。
若文祿将駱三等刑訊。
得有實情。
而周元理敢于消弭不辦。
則周元理之獲罪更大。
不止于昨所降旨之處分矣。
若文祿将各犯刑訊。
竟不能訊出實情。
何以福隆安等、審訊駱三。
一經嚴鞫。
即據供吐确鑿。
是文祿之所謂刑訊。
非以具文了事。
即全未切實研訊。
則其在刑部。
因何尚稱為出色司員。
若文祿迎合周元理之意。
雖訊得實情。
仍為彌縫不辦。
則文祿之罪更大。
總之此事之失。
非在周元理。
即在文祿。
二者必居一于此。
不可不徹底根究。
現今周元理、文祿、俱在正定。
着福隆安、即将二人面加诘問。
務得确情。
即行據實覆奏。
如福隆安、已将全案審結。
起程回京。
途中接奉此旨。
仍着回至正定。
将此一節。
問明具奏。
再行起程。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又谕、本日文绶奏到摺内。
所有雲南等省。
辦運銅鉛船隻過境。
共分四摺。
此次船隻出入境汛。
沿途接護催趱。
不過按例奏報之事。
不拘幾起。
祇須彙總一摺聲叙。
即或各省并至。
亦祇須另列清單。
今文绶分作四摺具奏。
殊屬煩瑣。
該督久任封疆。
不應如此拘泥。
着傳谕文绶、嗣後凡遇奏報事件。
并宜酌量并叙。
以歸簡易。
卷之一千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