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稍寬貸。
一月之中。
聚衆抗官之案。
竟有三起。
是外省人心風俗。
未免澆漓。
甚為可惡。
但聞百姓等。
因素知朕養黎元。
體恤備至。
遂爾漸生驕縱。
此則自速罪戾。
不能承受朕恩矣。
殊不知朕平日所撫綏惠愛者。
乃良善平民。
若強捍之徒。
敢于糾衆抗官。
必執法嚴懲。
不稍輕縱。
所謂稂莠不除。
嘉禾不植。
剪奸頑、正所以全善類也。
從前順治康熙年間、督撫等猶沿明季陋習。
于抗官拒捕之案。
每多暗為消弭。
歸于不辦。
皇考在位。
力加整頓。
各省官民。
始知凜遵。
朕臨禦以來。
嚴饬封疆大臣。
不許彌縫了事。
匿不上聞。
朕亦有犯必懲。
期于辟以止辟。
乃愚民仍不知悛改。
究系教化未周。
牧民者不可不引以為愧。
夫地方官、果有科派累民之事。
自應重究。
而奸民膽敢藉端抗官。
亦誅所必加。
是以從前曾降谕旨。
凡有此等案件。
不宜同時并辦。
緻啟刁風。
但應确切查明。
俟本案辦結後。
仍将釀事之地方官。
另行參奏。
即如井陉一案。
周元理審辦時。
止将奸民正法了事。
而置派累激變之劣員于不問。
此則袒庇徇私。
于政體官方。
大有關系。
因派福隆安等、前往徹底查訊。
嗣據審明該縣周尚親。
實有侵扣谷價等事。
問拟絞候。
而周元理、及司、道、府等。
袒護劣員。
曲為開脫。
其罪實難輕逭。
已明降谕旨。
分别處分。
将伊等獲咎緣由。
明白宣示。
若山東、江西、兩案。
地方官實無不合。
原可無庸辦理。
若梁進文等之糾衆拒捕。
亦不能因釁起劣員。
遂将刁民曲從末減也。
朕綜理庶務。
一秉大公至正。
明罰敕法。
惟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肯畸重畸輕。
凡我群黎。
豈尚不能深悉朕意乎。
着通饬各督撫。
将來如遇此等案件。
務将起意奸徒。
及同惡相濟之犯。
重加懲創。
不得稍存姑息。
仍當董饬各屬。
實意撫民。
毋得骩法滋事。
倘不肖有司。
科派擾累。
亦當查明劾治。
勿稍徇縱。
否則井陉之例在。
督撫等可不知所儆懼乎。
朕意在愛民。
惟恐愚氓輕蹈法網。
将此旨詳悉曉谕。
使家喻戶曉。
不緻以身試法。
亦風淳俗厚。
安享盈甯。
副朕明刑弼教之至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提督法靈阿、于自行條奏之事。
并不遵辦。
僅行報部。
并未具奏。
巧避已罪。
更複掩飾屬員之罪。
已照部議革任矣。
但法靈阿、系乾清門侍衛。
經朕格外加恩。
用至提督。
今取巧冀免輕罪。
甚屬不堪。
與别項因公挂誤者不同。
法靈阿所襲世職。
一并解退。
仍加恩賞給三品職銜。
前往和阗。
同德風辦事。
所有應得之項。
俱不必支給。
令其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井陉縣刁民梁進文等抗官毆差一案。
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覆。
分别斬決枭示。
已依議行矣。
所有應行斬決各犯。
現在正定府監禁。
無庸解往井陉之金柱村辦理。
以免疎虞。
着傳谕喀甯阿等。
即于府城。
将各犯正法示衆。
仍将梁進文、傳首該村枭示。
亦足使阖屬人民。
共知儆戒。
喀甯阿等、辦理完畢。
即起程回京。
此旨着同議覆之摺。
由六百裡一并發往
○又谕、前據勒爾謹參奏、總兵斐慎。
虧短馬匹。
并支領冬、春、兩季馬乾銀兩一摺。
已于正月二十九日。
降旨将斐慎革職。
交該督嚴審定拟具奏。
距今已将兩月。
何以尚未據審明奏覆。
着傳谕勒爾謹、速行審訊明确。
據實具奏。
如勒爾謹、已經交印起程來京。
即着畢沅、查審速奏又今日王廷贊奏稱、于二月二十七日到蘭。
是夜得雨三寸等語。
甘省得有春雨。
于農田甚為有益。
且除蘭州外。
各屬曾否均沾。
何以未據勒爾謹奏及。
并着一并查明具奏。
此旨着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以直隸天津鎮總兵仁和、為甘肅提督。
山東文登協副将剛塔、為直隸天津鎮總兵
○乙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曰、直隸布政使單功擢。
徇庇劣員。
又曾保舉卓薦。
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
議以革任。
固屬罪所應得。
但總督周元理、業已罷斥。
臬司文祿、清河道沈鳴臯、亦俱革職。
分别發往新疆。
及軍台效力贖罪。
若複将藩司革退。
是直隸一省。
總督、司、道、大員。
同時更換。
于辦理地方一應事務。
俱易生手。
亦多未便。
況徇庇周尚親一事。
本于單功擢無涉。
大計卓異。
自以總督為政。
單功擢之罪尚輕。
至承審短價累民。
原系文祿、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