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臯、查審。
單功擢、着加恩仍留直隸布政使任。
其革任之處。
仍照例注冊。
但此案情節重大。
非尋常公過處分可比。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又谕曰、甯夏将軍紮什紮木素、前在山海關副都統任内。
于殘廢防禦。
不即查參。
經部議奏、現降三級調用。
其員缺、着莽古赉補授。
莽古赉所遺盛京副都統員缺。
不必另行簡放。
即着盛京工部侍郎福德兼管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章嘉呼圖克圖奏稱、班禅額爾德尼。
欲于庚子年前來。
為朕稱祝萬壽。
已允所請。
并将一切事宜。
谕知留保住。
令其親赴後藏。
見班禅額爾德尼。
面為商定。
前據留保住奏稱、班禅額爾德尼。
拟于本年六月十七日。
自西藏起程。
留駐塔爾寺。
于明年由青海、西甯、一帶行走。
前至熱河等語。
其經由陝、甘、山西、等省。
俱有應行豫備事宜。
應令該督撫來京。
面谕妥辦。
勒爾謹、昨已準其陛見。
着傳谕巴延三。
接奉谕旨。
即起程來京陛見。
所有山西巡撫印務。
即交譚尚忠、暫行護理。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上年谕令李绶、将奉天各屬。
所有神祠、墳墓、碑碣。
及村堡隘口門扁等項。
詳細查明。
如有違礙字樣。
即行磨毀改刻。
嗣據該府丞。
陸續奏明。
應行磨毀改刻者。
共一百六十六件。
并據福康安奏稱。
接準府丞會辦咨文。
委員查驗。
并于巡視城工之便。
留心詢訪。
親詣查勘等語。
現在曾否通行辦完。
未據續奏。
朕昨歲在盛京。
見李绶人尚能事。
欲俟其辦完此事。
加恩擢用。
并曾命軍機大臣、傳谕及之。
想彼辦理此事。
益當奮勉。
着傳谕福康安。
即将李绶曾否辦竣之處。
詳悉具奏。
并谕令李绶、即行據實覆奏。
尋福康安奏、奉天各屬、碑碣門扁違礙字迹。
均經府丞李绶、親往各城堡、詳查毀改。
其應改刻碑文。
亦據該府丞、改撰送閱。
已發屬遵镌。
報聞
○以太常寺卿德明、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丙午。
谕曰、喀喇沁貝子瑚圖靈阿、在禦前行走。
宣力有年。
今聞溘逝。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三千兩。
仍派乾清門侍衛布彥達赉。
馳驿前往遊牧處。
賜奠茶酒
○丁未。
谕、前因黃檢、刊刻伊祖黃廷桂朱批奏疏。
殊屬謬妄。
因谕令将所有闆片、及刷存之本。
或已經分送者。
查明解京銷毀。
并通谕各督撫。
詳悉曉谕确查。
如大臣家、有似此曾經镌刻者。
即令其子孫、将闆片書本。
一并繳出。
奏聞送京銷毀。
原因刊刻奏疏。
乃明季陋習。
甚至真僞混淆。
深為世道人心之害。
況自焚谏草。
實古來人臣之大誼。
必欲存稿以炫其長。
已乖正理。
然或将曾經采用之疏。
刻入集中。
尚不為過。
若已經部駁者。
即不宜複行存刻。
至以所奉朱批。
妄行增減。
則尤不可。
所降谕旨甚明。
茲據原任大理寺卿尹嘉铨。
将刊刻伊父尹會一奏疏二本。
及闆片奏繳請毀。
朕詳加批閱。
大率發部議者居多。
原可無容慎密。
即其中間有訓勉之旨。
亦不過随事批示。
非必不可宣露于外者。
與黃檢所刻伊祖黃廷桂奏疏。
擅将皇考朱批删改。
且止載嘉獎。
而不載訓饬者不同。
不在應毀之列。
所有尹嘉铨、繳出原書、及闆片。
仍着發還。
朕辦理庶政。
務期得當。
從不肯為已甚之事。
此其一端也。
恐内外臣工。
尚未能深喻朕意。
着再将此通谕知之。
○戊申。
谕、正珠朝珠。
定例惟禦用。
至皇子、及親王、郡王。
不但不準用正珠。
即東珠朝珠。
亦不準用。
嗣後分封王爵。
俱不必賞給珠子朝珠
○予故輔國公圖爾都子托克托、襲爵
○己酉。
赈湖北江夏、武昌、鹹甯、嘉魚、蒲圻、大冶、漢陽、漢川、黃陂、孝感、黃岡、麻城、黃安、鐘祥、京山、潛江、天門、荊門、安陸、雲夢、應城、應山、江陵、公安、石首、監利、枝江、襄陽、棗陽、宜城、并武昌、武左、黃州、沔陽、荊州、荊左、荊右、襄陽、德安等、三十九州、縣、衛、上年旱災極次貧軍民。
并緩徵勘不成災之崇陽、通城、興國、通山、沔陽、蕲水、羅田、蕲州、黃梅、廣濟、當陽、随州、宜都、遠安、南漳、谷城、長陽、并武昌、武左、沔陽、黃州、蕲州、荊州、荊左、荊右、襄陽、德安二十七州、縣、衛、民屯田、四十三年錢糧。
及成災之江夏、江陵、監利、并黃州等縣、衛、舊欠錢糧
○旌表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