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捐軀直隸井陉縣民馮三妮妻郄氏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奏、金川報銷全數完竣。
請敕交會辦報銷大臣等。
将駁查各款。
勒限半年。
上緊查明。
核實登覆一摺。
已依議行矣。
川省軍需報銷正案。
既已全數題報完竣。
富勒渾、着即起程回京。
所有駁查各款。
即交文绶、督率局員。
詳悉登覆。
并照部議、定限半年。
查核完竣。
以期全案速清。
毋得稽滞。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辛亥。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安陽縣民王成妻秦氏
○壬子。
谕、據福康安等奏、奉天應修城工。
共十八處。
事務重大。
各該地方官。
才具能否不一。
且工程之事。
尤須熟谙。
方克辦理妥協。
從前邁拉遜等原奏内。
有派員前往查驗之語。
但與其查驗于辦料之後。
不若指示于辦料之先。
懇恩敕部、揀派熟谙工程之司員數人。
令其早為前來會同該地方官。
備料辦理等語。
着照所請。
交該堂官、揀選谙練工程之司員數人。
帶領引見。
即行前往。
會同各該處地方官。
妥協辦理
○癸醜。
順天府奏、正白旗漢軍都統範時绶家人。
與懷柔縣民争墳山。
請旨查辦。
得旨、着派舒常、會同侍郎胡季堂。
前往秉公查辦。
都統範時绶、亦着随往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李侍堯等奏請、停止滇銅逾折之例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已依議行矣。
銅觔非米麥可比。
途中運送。
本不應有折耗。
且日久漸多。
自系不肖之員。
盜賣貴價。
而以賤價買補。
其弊實所不免。
可見滇省銅政之病。
非但産銅短少。
前此各督撫等、實有辦理不善之處。
今李侍堯既将逾折一項。
奏請永行停止。
此外或尚有相類者。
務須留心體察。
剔除積弊。
前因李侍堯等、核實覆奏。
業将無着欠項。
降旨加恩寬免。
将來銅務。
自當日有起色。
李侍堯等、益當實力整饬。
令此後辦銅。
務須年清年款。
嚴饬廠員等。
毋蹈從前故轍。
如有弊混侵虧情弊。
立即嚴參治罪。
毋稍徇縱。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李侍堯、裴宗錫知之
○又谕、前據勒爾謹、奏請陛見。
已準令來京。
并着将總督印務。
交畢沅暫署。
批發奏摺。
至今已二十餘日。
尚未據該督、奏報起程日期。
或因伊赍摺家人。
回程未能迅速。
昨留保住奏、班禅額爾德尼。
于本年六月内。
即自西藏起程。
至塔爾寺、留住過冬。
于明年由青海、西甯、一帶行走。
陝、甘、兩省。
有應行豫備事宜。
即須該督來京。
面谕妥辦。
着傳谕勒爾謹。
接奉此旨。
即速兼程來京。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息縣民王偉妻劉氏
○是月。
直隸馬蘭鎮總兵保甯奏、前因昭西陵大紅門西。
尚有民居。
于兩旁設撥汛、紅樁、分别内外。
乾隆十年。
圈禁西峰口。
将此内居民。
另賞房地移居。
西峰口至昭西陵一帶。
久為禁地。
其右邊自圍牆、至天台山下。
原設紅樁四十。
請徹交石門工部存用。
并将右首北邊頭、二、三、堆撥。
移設陵西南天台山一帶要地。
其陳東堆撥。
南邊僅二汛。
請将北邊連近之頭、二、三、推撥。
酌徹一汛。
移南邊二汛中間空曠處安設。
得旨、好如所議行
○調任閩浙總督楊景素奏、明年巡幸。
浙省應備差馬。
請豫動來歲大報馬價銀七十。
委員赴宣化、大同、張家口、古北口等處。
買馬五百匹。
差竣、分撥各标營兵。
即補該年倒馬應買額。
按額銷價清款。
報聞
○又奏、前因閩省鹽商本薄。
奏準、撥道庫溢額盈餘銀十三萬。
分貯道、府庫。
發場員、養竈收鹽。
配商領銷。
帑本、随配随收。
奉行以來。
商竈兩益。
但前奏銀數。
系統計一年應發之項。
鹽則陸續煎曬。
祇按季、先發帑收買。
當發春季時。
夏秋、冬、三季銀。
即間貯在庫。
請酌借本薄小商。
春初、動秋應發帑。
夏初、動冬應發帑。
秋初、冬初、俱以半年、更番轉運。
其借帑、秋季于夏季底繳還。
冬季于秋季底繳還。
取息一分。
為修倉公用。
并于領借時。
令衆商具連環保結。
一商誤。
衆商公完。
無保結者、不準借。
報聞
○湖北巡撫鄭大進奏、湖北上年被災較寬。
其本年滿漢各營官兵俸饷等項。
除将司庫存剩銀。
盡數供支。
尚不敷銀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七十餘兩。
請于恩撥來楚部庫銀、一百萬兩内。
如數動支。
作正開銷。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