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止于疎忽。
且已着令各任分别按數賠補。
已足蓋愆。
所有梁國治、薩載、俱着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崔應階、圖思德、陳輝祖、托恩多、姚成烈、均着從寬免其革任。
乃注冊。
其已經休革各員。
并着将降革留任之處注冊。
至承辦之知縣。
其咎較重。
然亦惟初辦錯誤。
及初次接任之員。
應予實降。
其餘曆任接收交代各員。
止于不行詳查更正。
亦可從寬留任。
着該部查明。
另行分别定議具奏。
其各書辦造冊錯誤。
罪所應得。
着照部議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景素奏、正定鎮總兵陳大用、禀有匿名逆詞一紙。
系指山西高平縣白蓮教。
任天祥等、謀為不軌等因。
當即飛咨山西撫臣。
嚴密查拏。
并委按察使達爾吉善、馳赴正定。
率同知府黃檢、嚴密查辦等語。
所辦甚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此等匿名逆詞。
大約俱系奸徒懷挾私仇。
計圖傾陷。
詞内既稱正定有一軍師。
又或即系正定地方之人。
挾仇造寫投遞。
均未可定。
但所稱軍師。
并未指有姓名。
一時恐難根究。
而所稱高平之任天祥等。
俱有的名。
今楊景素、業經飛咨山西撫臣巴延三、嚴密查拏。
自已按名就獲。
究其是否邪教。
虛實可以立辨。
并可就任天祥等、訊其平日有無仇家。
則匿名揭帖之人。
即可從而蹤迹。
鬼蜮自難遁形。
該督既委達爾吉善前往。
率同黃檢查辦。
其逐塘挨查破捐緣由。
易于稽核。
自可即得端倪。
此時正定所屬。
如有應物色之處。
黃檢自當在彼訪查。
否則竟當馳赴山西高平縣。
會同該地方官。
查訊任天祥等、有無仇陷情由。
自更可以迅速。
且黃檢尚能辦事。
又曾久任山西藩臬。
于該省情形。
素所熟悉。
更屬輕車熟路也。
着傳谕楊景素、遵照妥辦。
如已獲正犯。
即速詳細研鞫。
務得挾仇誣陷實情。
從重定拟具奏。
将此旨着由四百裡發往。
并論巴延三知之。
仍各将現在曾否究出正犯。
及查審情形。
迅速具奏
○禮部奏、承德府文廟。
請照各省學校之例。
頒貯書籍。
得旨、所奏是。
着交金簡辦理。
送至承德府。
貯文廟内之尊經閣
○辛酉。
谕曰、諴親王弘暢、系鑲白旗滿洲都統。
兼署鑲黃旗、鑲藍旗、滿洲都統事務。
以一人管理三旗。
恐不能周到。
伊所署永貴鑲藍旗滿洲都統之缺。
着克勤郡王雅朗阿署理
○壬戌。
兵部議覆、前署湖廣總督湖北巡撫鄭大進疏稱、邊缺俸滿将備人員。
弓馬可觀。
訓練有方者。
照例保題。
其弓馬平常者。
查平日辦事。
及現在年力。
或調回内地。
或随時糾劾勒休。
将展限一年之例停止等語。
查邊俸人員。
以練兵安民為首務。
至本身弓馬平常。
原可學習改觀。
今如該督所奏。
是因該員弓馬之優劣。
方查其平日辦事之賢否。
未免輕重倒置。
請嗣後、考察邊俸俸滿人員。
五年内果能整饬營伍。
撫綏地方。
兼之弓馬可觀。
年力壯盛者。
會核保題。
照例先行升用。
如五年内辦事奮勉。
勤勞無過。
而弓馬平常。
年力未衰者。
調回内地。
将邊俸升用之處注銷。
惟循分供職。
及弓馬不及。
年力已衰者。
即勒令休緻。
所有展限一年之例。
應如該督所奏停止。
至武職人員。
并無正印佐雜之分。
其保薦甄别。
總以實授之日。
扣算俸滿之期。
以歸畫一。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王傑、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侍講學士吳省欽、為副考官。
内閣學士錢載、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中書張虎拜、為副考官。
修撰載衢亨、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中書吳俊、為副考官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核拟廣西裝神惑衆騙錢之李逢春一案。
已依拟分别斬決監候矣。
至李萬春、系李逢春之兄。
商同糾騙不法。
厥罪維均。
實為此案要犯。
必須嚴拏務獲。
立正刑誅。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