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炯戒。
業經節次傳谕該撫。
速派妥幹員弁。
上緊緝獲。
并谕毗連粵西之各督撫。
一體查拏。
該犯自難久于竄匿。
着傳谕李世傑、于李萬春就獲時。
迅速審訊明确。
一面奏聞。
一面即于該處正法。
毋使稍稽顯戮
○甲子。
廣西按察使哈靖阿、依部議革職。
以山西歸綏道富躬、為廣西按察使
○乙醜。
署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五月中旬。
大雨時行。
宿遷駱馬湖内。
水勢盛長。
随饬員将順堤河形、北小壩等處尾闾各壩啟放。
水由六塘河、入北潮河歸海。
并令将下遊中河之雙金閘、楊家莊頭、草壩展寬。
其運河埽壩、卑矮汕刷之處。
鑲修堅整。
又正陽關淮河。
長水六尺六寸。
洪澤湖。
長水九寸。
高堰志樁。
連前長至一長二尺九寸。
除已将清口東西壩、展寬八十二丈。
查看兩壩根後。
東壩尚有土基五丈。
西壩尚有土基二丈。
倘湖水再長。
即行挖除。
至外河、山安、海防、三廳。
水勢已大。
将來再加以三堡分洩之水。
勢必盛漲。
現将外河王營減壩、臨河鉗口壩工。
上緊鑲做。
以備開放。
得旨、覽奏稍慰。
以後正宜慎防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西宜黃縣民鄒明澄女鄒氏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熱河自五月下旬得雨後。
晴霁約及旬餘。
今自十二日以來。
連日有雨。
雖不似前月之滂沛。
且時雨時晴。
于田禾自為有益。
即各山河閑有發水之處。
亦無妨礙。
惟念永定河正當伏汛之時。
水勢有無加長。
各堤岸是否鞏固。
該督此時。
曾否赴固安防汛。
目擊情形若何。
着傳谕楊景素、即速據實覆奏。
尋奏、直屬得雨。
各處深透。
河水旺盛。
消退亦速。
現查永定河底水。
隻深二尺九寸。
堤埽甚為穩固。
得旨、覽奏稍慰
○丁卯。
谕、甘肅地處邊陲。
民貧土瘠。
曆年均有偏災。
即降旨蠲赈緩帶。
民間所借耔種口糧。
及緩徵等項。
積欠甚多。
曾于乾隆三十六年。
降旨加恩。
豁免該省舊欠倉糧四百餘萬石。
又于四十二年降旨。
将該省自乾隆二十三年、至三十五年。
民借折色未完銀八十四萬餘兩。
概予豁免。
俾邊氓共慶盈甯。
茲據該署督畢沅、将各年正雜錢糧。
已未完數目。
開單具奏。
朕詳閱單内所開、每年未完銀糧數目尚多。
雖系按年帶徵之項。
且該省上年額徵地丁正賦。
業已加恩輪免。
本年各屬。
節次得有雨澤。
二麥豐收。
民力尚為寬裕。
徵納自可如期。
但念該省。
究屬積歉之區。
若将遠年積欠。
一體并徵。
為數過多。
完項仍不無拮據。
着再加恩。
将該省自乾隆二十七年起、至三十七年止。
因災帶徵未完銀二十三萬五千餘兩。
糧一百零五萬四千餘石。
概予豁免。
其自三十八年以後緩帶各項。
及此豐年帶徵。
小民天良感發。
當必踴躍輸将。
且積逋既普免追呼。
其近欠自易于完納。
如此體恤優施。
闾閻更得永資樂利。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寶等奏、四月十三日。
突有一人赴巡漕禦史天保公館。
投書一封。
拆看系匿名揭帖。
控告湖北、湖南、各幫旗丁。
盜賣漕糧等事。
當将投書人丁自富、審訊。
供出寓居楊州萬壽宮之黃姓托遞。
及指獲訊問。
又系雷旭。
始經供認。
迨發淮安府署府胡觀瀾審訊。
雷旭頓翻前供等語。
所辦殊未明晰。
丁自富初供。
既有黃姓給錢投遞之語。
自應指拘黃姓之人。
到案嚴鞫。
何以差役押同丁自富指拏人犯。
卻将雷旭拘拏。
及雷旭供詞翻覆。
仍當向丁自富、嚴诘當日原交書信之人。
令其指實。
乃任聽丁自富扶同改供。
緻滋疑窦。
總未得此事肯要。
豈能審出實情。
着傳谕薩載、提集各犯。
逐一嚴鞫。
務得托投匿名揭帖正犯。
審訊明确。
定拟具奏。
鄂寶等原摺。
并着鈔寄閱看。
卷之一千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