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彜等十九廳州縣具報。
有因陰雨連綿。
生長黃疸者。
有田禾甫經結穗。
旋被雹霜者。
業饬道府确勘俟覆到、即分别輕重具奏。
報聞
○又谕、據圖思德等奏、接奉谕旨。
查辦漢口私銅。
随密委鹽道張廷化、率同府廳、逐細詳查漢口商銅。
現存五萬四千餘饬。
并提各行戶研訊。
據稱、近年以來。
川陝二省。
運到商銅。
約十五六萬斤。
除發賣外。
現在存銅、實系川陝二省商銅。
并非滇省販至此語不實。
川陝安得有許多銅出賣。
是楚省大小官員。
同以買漢銅為難。
故為此言耳。
伊等又稱、滇省既定三連印票。
請敕川陝二省仿照辦理等語。
所奏未為妥協。
商人運販滇銅。
如果有走私之弊。
自當查拏重懲。
若過于設法嚴防。
恐商人畏避。
裹足不前。
漢銅必日形其绌。
非但于該省采買有礙。
但恐商銅短少。
民間購買不敷。
勢必緻有私銷之弊。
于錢法大有關系。
不可不通盤籌畫。
圖思德等、所請川陝二省。
仿照滇省三連印票之法。
斷不可行。
朕意即滇省亦可毋庸急辦。
李侍堯等、但須嚴饬所屬實力稽查如有逾額走私之事立即拏究。
其餘通商之銅仍從其便。
務令貿易相安。
公私俱益。
方為妥善。
至圖思德等、所稱漢口之銅買自川陝而非由滇省。
恐未必然。
陝省雖新開銅廠于本省供用。
尚屬不敷安得複有餘銅供商買運。
而川省亦非産銅之所。
商人又何從多購。
且李侍堯前奏、原因滇銅之走私日甚。
漢口現在銅多。
因設為三連印票稽核。
若非訪有确據。
必不肯率定章程。
況滇省現有一分通商之銅。
聽其流通利用。
今乃雲滇銅久未至楚。
則此項通商銅觔。
又複何往。
圖思德等此奏、不過因鄭大進曾奏停買漢口之銅。
仍買滇銅。
屬員等未免迎合回護。
又恐采買漢口銅觔。
價值或有賠累是以竟雲漢口無銅。
此事朕不值差人馳往查核。
第以理度之。
斷未必然。
銅觔鼓鑄攸關。
乃國家大計。
不特滇省産銅之處。
應行籌畫。
即各省督撫。
亦當視其豐啬實情。
從長計較。
不可稍存畛域之見。
若各圖一省之利。
而不顧全局。
尚得謂之公忠體國之大臣乎。
況圖思德、曾任滇省督撫。
該省銅務。
尤所深知。
更不應存隔膜之見着傳。
谕圖思德等、悉心妥辦。
并令李侍堯等、詳悉熟籌。
務使官銅商販。
兩無窒礙。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烏噜木齊都統索諾木策淩奏稱、巴裡坤屯田遣犯。
定額三百五十名。
後因額缺。
奏準截留烏噜木齊遣犯頂補。
現又缺六十餘名。
請将發給綠營兵。
及厄魯特為奴等犯。
擇其年力強壯者。
截留撥補。
查此等人犯。
情節較重。
若截留種地。
年滿後、又得邀恩為民。
不足以示懲儆。
現因新疆遣犯。
聚集過多。
改發煙瘴地方充軍。
請交部擇其中情節重者。
給兵丁為奴。
輕者、即發往巴裡坤等處。
補耕屯缺額。
從之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丙申。
工部等部議準、護貴州巡撫布政使李本疏稱、裁汰平越縣楊老驿丞。
改為大定府水城通判。
照磨各事宜。
查照磨專管緝捕監獄。
協防倉庫錢糧。
應照該通判、定為苗疆要缺。
五年俸滿。
所支廉俸。
仍照驿丞。
另鑄給水城廳照磨所兼管司獄钤記。
應設衙署。
即移楊老驿丞原署改建。
不敷、動項借給。
于該照磨養廉内。
分年扣還。
從之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卷之一千九十